金融租賃公司機構設立及業務經營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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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41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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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租賃公司機構設立及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并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第四2、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變更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二) 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三) 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四)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五) 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3、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千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一) 籌建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二) 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近三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三) 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四) 籌4、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五)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準,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后,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一) 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二)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三) 金融租賃公司章程;(四)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5、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五) 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六) 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七) 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的預核準登記書;(八) 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九)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6、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一) 變更名稱;(二) 改變組織形式;(三) 調整業務范圍;(四) 變更注冊資本;(五) 調整股權結構;(六) 修改章程;(七) 變更營業地址;(八) 變更高級管理人員;(九)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后,須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并經7、批準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入股。第三章 業務經營第十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一) 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托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二) 經營性租賃業務;(三) 接受法人機構委托租賃資金;(四) 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六) 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七)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八) 向金融機構借款;(九) 外匯借款;(十) 同業拆借業務;(十一) 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十二) 經濟咨詢和擔保;(十三)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九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8、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租賃業務或提供其它服務收取租金或手續費。租金或手續費標準由金融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協商確定。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受托人經營的委托租賃財產和作為轉租人經營的轉租賃財產獨立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其他財產。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對上述委托租賃、轉租賃財產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公司清算時,委托租賃和轉租賃財產不作為清算資產。第二十二條 經營外匯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措外匯資金、發行債券,向境外投資,必須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審慎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9、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須遵循下列資產負債比例:(一) 資本總額不得低于風險資產總額的10%;(二) 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租賃貸款)最高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總額的15%;(三) 對承租人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四) 長期投資總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的30%;(五) 租賃資產(含委托租賃、轉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總資產的60%;(六) 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0%;(七) 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0%10、;(八)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對股東租賃和其他融資逾期1年后,中國人民銀行可責成金融租賃公司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于償還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負債。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業務比例考核報表和書面報告;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一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資料。 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應對所提供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向金融租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質詢,并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或進行整頓。拒不11、改正或整頓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取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對各項業務的稽核、檢查制度,并設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的專職稽核部門,直接向董事會負債,以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審計制度。金融租賃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應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一次審計。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將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時,有權隨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產狀況的報告和資料。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變更、撤銷等重12、大事項實行公告制度。第三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自律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授權行業性自律組織行使有關行業管理職能。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年檢制度。第五章 整頓、接管和終止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況責令其進行內部整頓或停業整頓:(一) 當年虧損超過注冊13、資本的30%或連續三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的10%;(二) 出現嚴重支付困難;(三)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或規章;(四)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整頓的情況。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金融租賃公司整頓后可對金融租賃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更換或禁止更換金融租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二) 暫停其部分或全部業務;(三) 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增加資本金;(四) 責令改變股權結構;(五) 責令金融租賃公司重組;(六) 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恢復正常營業:(一) 已恢復支付能力;(二) 虧損得到彌補;(三) 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14、過一年。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接管。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予以解散:(一) 組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解散,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實現合并或改組;(二) 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 股東會議決定解散;(四) 金融租賃公司已被分立或合并。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其予以撤銷。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解散或撤銷后,應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15、時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向人民法院申請該金融機構破產。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對租賃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權利。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的租賃形式。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人的特殊融資租賃方式。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16、所稱轉租賃業務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的租賃形式。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稱委托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當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委托租賃的委托人。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17、施行。關于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各xx監局: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后,對規范金融租賃公司經營,防范金融風險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金融形勢的變化和金融業務的發展,辦法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為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現就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增加“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及“吸收股東存款”業務。(一)增加“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業務;(二)允許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金融租賃公司吸收股東的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二、取消“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辦法第十八條第五款)。三、取消“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18、投資”業務(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四、申請開辦吸收股東存款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具有開辦此項業務的相應制度;(二)近三年來經營中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五、轄內有金融租賃公司的銀監局應及時轉發此文。各金融租賃公司自收到文件之日起,應立即停止從事新的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及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原有的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及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制訂清理方案并報所在地銀監局備案后執行。六、各金融租賃公司應據此文向所在地銀監局重新申請核準業務范圍。所在地銀監局應按照“一司一策,分類監管”的原則,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的實際狀況,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后報銀監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