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有限公司員工職業健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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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76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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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學有限公司員工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化學有限公司主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編號:生效日期:XX-11-06受控章擬稿人:審核人:批準人:1.目的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化學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2、3 定義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4機構設置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全環保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5職責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5.1.2審定職業衛生與3、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5.2安全環保部職責: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4、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3人力資源部門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6.1安全環保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75、.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7.2.1 預防措施7.6、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7、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8、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9、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7.2.3 職業衛生管理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10、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11、進措施。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對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任務;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要求;3、組織12、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13、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頒發的職業危害防治的法令、法規、規定、標準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制訂、修訂和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規程;3、對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工程項目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職業衛生告知及職業病報告制度1、聘用作業人員時,將在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產生的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及相關權益如實告知作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2、在醒目位14、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產生職業病種類、后果及其預防,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4、當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將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情況等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5、發生3人以上的急性職業中毒或發生殘廢的急性職業病,立即電話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6、發生3人以下的急性職業病在1224小時內電話報告或用“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7、非急性職業病如塵肺15、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職業病以及塵肺病死亡患者在15日內分別填報“塵肺病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報告有關部門。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一、安全環保部按照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二、公司存在或者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項目按照衛生部發放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三、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16、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四、公司應當每年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當出現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積極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職業病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技能。2、新職17、工進企業,必須先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轉換工作崗位,也應進行相應的職業衛生知識教育培訓。3、開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會及其它空余時間,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4、結合事故案例開展職業衛生教育。5、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員必須參加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安全培訓。6 、結合生產特點開展國家的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學習和培訓。9、做好學習培訓的記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制度一、各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塵、防毒、防噪聲、防高溫等設備設施)要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裝置(專業)要實行定人員,定崗位,定檢管責任。二、各相關18、部門、裝置(專業)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發現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有異常情況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配合維修工進行修復,使之正常運行有效。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一、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二、公司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三、嚴格執行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等19、標準規范要求,根據接觸不同職業危害因素發放相應種類和數量的勞動防護用品。四、五金倉庫、車間負責個人防護用品 的發放,安全、總務部負責公用、應急防護用品的放發。放發標準由安全委員會制訂。公司招聘的臨時工,農民工其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視同崗位正式工。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一、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由質檢室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員工公布。二、公司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員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20、報告。三、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相關部門、裝置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21、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一)職業健康體檢制度1、建立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2、建立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22、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3、建立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4、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3、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三)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3、職業病報告卡;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