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環保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52885
2024-09-08
16頁
58.50KB
1、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環保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環保管理制度1、總則1.1、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環保管理,控制污染的產生,創建良好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2、職責分工1.2.1、安全部:負責公司各廠、部環保規章制度執行落實;組織環境污染事故等事件調查、處理;提供考核意見,組織制定控制污染措施,協調與上級環保部門聯系,辦理排污費交納、環保項目竣工驗收等有關審批工作。負責料場揚塵污染等管理工作,控制污染現象的發生。定期組織對粉塵、高溫等崗位員工進行體檢。1.22、.2、設備工程管理部:負責各廠三廢、噪聲等環保治理設備改造、檢修、維護等專業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運行;設備大中修環保設施檢修措施落實。負責組織各項目的環保建設項目監督實施管理工作。1.2.3、動力廠:協調公司廢水回用計劃與水循環利用等項目組織實施,最大限度減少公司廢水外排,及以上循環利用等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等工作。1.2.4、銷售部:負責銷售和處理各單位已回收的可外售固體廢棄物。1.2.5、各項目部:負責組織各項目的環保建設項目監督實施管理工作。 1.2.6、保衛部:負責危險物品、放射性物質等保衛監督檢查管理工作,協助處理相關環保污染事件。1.2.7、生產部:負責監督管理各廠環保設施正常3、使用工作,協助處理相關環保污染事件。1.2.8、人力資源部:負責環保相關專業人才招聘和崗位技術培訓,上崗專業管理。1.2.9、財務部:負責與環保相關費用交納、環保專業指標考核落實等專業管理工作。1.2.10、物資供應部:物資供應部倉庫負責非生產副產品的廢舊物資的回收、儲存等工作。1.2.11、各廠:組織相關作業區、崗位全面貫徹執行各項環保規章制度,杜絕各類污染事故的發生,負責環保設施的使用、維護、保養,以及生產產生的副產品固體廢棄物回收等工作。2、大氣污染防治與除塵設施管理2.1、大氣污染防治的管理2.1.1、加強大氣污染的防治,對環保除塵設施實施使用、維護、檢修全過程的管理,確保其高效運行。4、 2.1.2、除塵設施崗位員工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2.1.3、生產過程中應當采用無污染、少污染的原料、工藝和設備,減少對環境的污染。2.1.4、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氣體物質在貯存、運輸裝卸過程中必須采取密閉或其它防護措施,防止泄漏、飛散。2.1.5、各原料現場必須采用防風抑塵網、苫蓋等防塵、抑塵措施。2.1.6 、嚴禁使用風管清掃崗位積灰,在清除崗位積灰時不得高位拋撒,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2.1.7、禁止在廠區焚燒瀝青、油氈、塑料、皮革、樹葉、枯草、垃圾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在廠區進行瀝青加熱作業時應使用密閉和帶有煙塵、廢氣處理裝置的專用5、加熱設備。2.1.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和環保驗收制度。2.2、除塵設施運行管理 2.2.1、各廠應當加強對環保除塵設施管理,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解決。 2.2.2、環保設施運行應當達到工藝技術、設備運行參數的要求,確保除塵設施正常運行。 2.2.3、環保除塵設施裝卸、輸送除塵灰時,須采取加濕、密閉等防污染措施,防止二次揚塵的發生。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不得影響其它崗位除塵效果及正常運行。 2.2.4、各廠應當定期進行除塵設施巡檢、維護,確保除塵設施計量儀表數據準確,為崗位人員提供準確的操作依據。6、 2.2.5、環保除塵設施的風、水、電、汽等供應部門要定期對所屬設備、管路、管線進行巡檢、維護,確保各項技術參數符合環保除塵設施正常運行的標準要求。 2.2.6 、煉鋼廠應當定期對文氏管除塵器須根據一文、二文壓差、阻力情況定期檢查、清理一文、二文喉口及翻板。電除塵器須定期清掃電場內極板、極線粘灰。布袋除塵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破損布袋。氣體流速較慢,易產生積灰的水平管道須開設清灰孔,定期檢查、清理積灰。 上述各類因素,逢設備停機檢修必須進行檢查和清理。2.2.7、環保除塵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閑置時,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正式批準后方能拆除或閑置。2.3、除塵設施檢修管理 2.37、.1、經環保除塵設施處理后的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 2.3.2、除塵設施的故障檢(搶)修,由除塵設施崗位人員及時通過所在班組、作業區,通知設備維修部門。2.3.3、因發生故障需臨時停除塵設施時,必須按環保設施臨時停機管理要求,要及時向生產部總調度室、安全部報告,啟動環保除塵設備時,要向生產部總調度室、安全部請示后方可開車。 2.3.4、除塵設施的大、中修計劃,由廠根據除塵設施的運行狀況,組織提出檢修計劃申請,報公司設備部納入年、季、月檢修計劃,與生產主體設備同步安排實施。 2.3.5、除塵設施計量儀表的計劃檢修和搶修,由廠按有關計控管理辦法向計質部辦理委托手續。 2.3.6、除塵設施檢修后,檢修8、部門負責對拆除的吸塵罩、皮帶罩、閥門、管道等附屬設備進行恢復,并負責監督檢查,確保齊全、有效。 2.3.7、各廠應當對除塵設施關鍵易損件做好儲備,以滿足正常生產需要。3、水污染防治管理 3.1、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采取措施積極防治水污染,并承擔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責任。 3.2、公司對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安全部、設備工程管理部、動力廠要協同對公司水污染防治的設備及污水排放實施監督管理,并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水污染部門進行現場檢查。 3.3、各廠要嚴格執行排污有關規定,確保外排污水環保指標總量控制限值不超標。 3.4、各部門的污水外排路線一經確定,任何部門不得9、擅自更改。 3.5、工業廢水應實行清濁分流;工業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循環利用。污水經處理后應符合環保指標,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突破下達的限值。凈環水應全部循環使用,不得隨意外排。 3.6、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要按照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要求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停用或拆除前必須報告公司安全部。 3.7、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要按照“以新代老”的原則嚴格控制新的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總量限值,突破限值時要有相應的削減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要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和總量不增加。 3.8、各部門外排污水口以及重點水處理設施排水口,要逐步建立連續自動流量監測裝置,并對排污計10、量監測裝置負有管理維護責任。 3.9、各廠凡列入環保部門限期治理和公司環境污染治理計劃的治理項目必須按期限完成。 3.10、禁止向廠區排水管網傾倒工業廢渣、廢油、工業垃圾、生活廢棄物及有毒有害廢液。 在施工中,不得向排水系統傾倒排放廢油、有毒有害廢液及廢棄物。 3.11、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等方式排放、傾倒工業污水和有毒有害污水及廢棄物。 3.12、禁止將可溶性劇毒廢物和含放射性的物質直接埋入地下。禁止堆放、埋棄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渣、廢液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措施。 3.13、輸送儲存液體原料、油類和有毒工業污水的管溝及儲罐必須有防滲漏措施。 3.14、嚴禁向廠區供排水管網排放機動車、油罐11、及貯存化學藥品容器的清洗污水。 3.15、安全部建立環保檢測站,負責對廠區的大氣污染、環境噪音、污水外排情況進行監督、檢測。3.16、工程項目施工時,不準損壞現有污水排放管路或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水處理設計有誤、未按質量與主體工程同時竣工、施工單位施工不當導致公司被罰賠款,由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處罰責任。4、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4.1、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4.1.1、各部門要本著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理、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12、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改造和措施,確保完成排污總量的控制指標。4.1.2、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提出排污總量指標申請,由安全部到環保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未經環保主管部門審查和批準的項目不得開工,竣工的項目未經驗收,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或運營。 4.1.3、各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必須按照上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固體廢物申報登記。 4.1.4、排放固體廢物的部門要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保公司下達的環保指標和排污許可證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不突破。 4.1.5、各廠收集、貯存、運輸、處置13、固體廢物設施、設備,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數量及廢物流應建立相應的記錄。 4.1.6、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的措施。可溶性固體廢物和半固體、高濃度液態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必須有防滲漏的措施。 4.1.7、露天貯存固體廢物時,必須有固定的貯存場所,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禁止任意堆放、傾倒。因某些原因需要更換場地時,需向安全部登記備案。 4.1.8、固體廢物的運輸應當采取防止飛揚、散逸、溢漏等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沿途拋散。對除塵灰等易揚塵廢物的運輸、裝卸必須采取密封或加濕措施。運送含水量高的泥渣時,必須采取防溢、防漏措施。14、 4.1.9、轉爐鋼渣、高爐爐渣、粉煤灰、含鐵塵泥、氧化鐵皮等固體廢物應充分綜合利用。 4.1.10、因發生事故或其它突發性事件,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減輕或者消除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時向公司總調和安全部報告。 4.1.11、雇用他人運輸、處理、加工固體廢物或將固體廢物轉給外單位加工、處理、利用時,廢物產生部門與委托處理單位對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應明確責任。4.1.12、固體廢物的產生、利用、銷售等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其產生、運輸、銷售、處理、利用、貯存、處置及防止污染等日常管理工作。4.2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4.2.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廢渣、廢液必須采取15、有效的防范措施,嚴禁利用滲坑、滲井、溶洞、裂隙傾倒、儲存、處理、處置工業有害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入環境。 4.2.2、運輸有害廢液時,運送容器必須采取防滲漏措施。 4.2.3、各部門化驗室用酸,應建立用酸管理制度及臺帳。定期檢查廢酸產生、利用、儲存及排放情況。 4.2.4、含六價鉻、廢石棉等工業有毒有害廢物不得與一般工業廢物混堆、混存。廢瀝青、及廢有機溶劑等可燃性廢物的存放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嚴格遵守工業衛生管理制度。 4.2.5、含氰化物的廢液、油漆、酚鈉鹽等含有可溶性劇毒廢物及其包裝容器等應按有關劇毒物品管理規定進行收集、運輸和儲存。嚴禁將可溶性劇毒物質的廢渣、廢液等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水16、體。 4.2.6、危險廢物需轉移的,按國家環保總局下發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5、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 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活動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問題。 5.1、工業生產噪聲防治管理5.1.1、空壓機、制氧機、風機、水泵、放散閥等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應設置隔音設施或安裝噪聲防治裝置,以符合行業規定環境噪聲的限值。 5.1.2、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部門,須向安全部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17、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技術措施。 5.1.3、各廠要減少各種氣(汽)、風管道、閥門的跑、冒、滴、漏問題發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由此產生的噪聲污染。 5.1.4、凡造成突發性噪聲污染的部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危害減少到最小程度。 5.1.5、各廠要將噪聲污染的防治納入工作計劃,采取對策和有效措施,確保所屬區域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標準。 5.1.6、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規劃部門要合理規劃、布局,設計部門要按規范設計,減少噪聲對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的噪聲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5.1.7、各廠對防噪設施的建設質18、量要嚴格把關,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環境噪聲防治設施必須經政府環保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噪聲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及拆除、閑置時,都必須事前向安全部報告其變更的理由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5.2、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管理 5.2.1、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和廠界環境排放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標準(GB12523-90)。 5.2.2、施工單位要合理安排施工機具作業時間、制定降低噪聲的有效措施,特別是攪拌機、電鋸等噪聲較大的設備要搭設隔音棚,以減輕對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影響。 5.2.3、凡在居民區進行施工作業或建筑施工排19、放噪聲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時,必須嚴格控制作業時間,一般不得在22點至凌晨6點期間進行作業。 5.2.4、施工人員要精心施工,減少人為噪聲污染;項目負責人要做好噪聲防治措施的落實工作;工程承包單位“一把手”負總責。5.2.5、因噪聲污染造成擾民糾紛或環保罰賠款的,由責任部門承擔責任,安全部按有關規定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或處罰。6、施工現場環境污染防治與管理 6.1、施工現場環境管理6.1.1、施工現場環保管理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拆遷、民用建筑等的施工以及設備大中修項目的施工現場環保管理。 6.1.2、每項工程開工前,主管部門必須向施工、檢修單位交待清楚在施工、檢修中可能造成的環境20、污染及防范措施。 6.1.3、施工、檢修單位必須與安全部簽訂安全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施工期間環保管理、污染防范措施、責任與處罰等。 6.1.4、施工、檢修單位制定工程計劃時,必須結合本項工程可能產生污染物的因素,制定出防治污染的環保措施,并納入工程計劃中組織實施。 6.1.5、因項目施工需要停運或拆除原有環保設施時,主管部門必須提前制定出相應的環保措施,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6.1.6、工程的總承包人為項目的環保負責人,全面負責工程的環保組織管理工作;對工程產生的污染環境等后果承擔責任。 6.1.7、每項工程施工檢修單位均須指定環保監督員,并由其組織施工、檢修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及公司有關21、環保政策、法規、制度,制定防治污染的環保措施,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各類環保問題。 6.1.8、施工檢修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醒目地段懸掛環保措施規定標牌和工程項目環保總承包和分項承包責任表,并標明舉報電話。 6.1.9、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全過程的環保監督、檢查,協助施工單位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環保問題。6.2煙氣、粉塵污染防治6.2.1、施工工地必須設置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道路必須硬化,并指定專人定期灑水、清掃。 6.2.2、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無法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在攪拌機上必須設置抑塵裝置,方可進行作業。 6.2.3、易產生飛揚的細顆粒散狀物料要堆放在庫內22、,露天存放必須嚴密遮蓋或噴灑覆蓋劑。裝卸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揚塵污染。 6.2.4、嚴禁使用敞口鍋加熱瀝青。加熱瀝青必須使用密閉或帶有煙塵處理裝置的專用加熱設備。 6.2.5、凡進行防水、防腐作業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異味污染的,施工檢修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向安全部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6.2.6、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樹葉、雜草等一切污染大氣環境的物質。 6.2.7、拆除原有建筑物時必須采取減少揚塵污染的防護措施。 6.2.8、拆遷工地必須隨拆遷隨灑水,拆遷后暫時不能原地施工的,必須定時灑水,三個月內不能原地施工的必須進行簡易綠化或硬化。 6.2.9、施工中挖掘出的23、渣、土、石需在施工現場臨時存放,必須設置有效圍擋,進行灑水或覆蓋。 6.2.10、施工中要隨時清理各類棄土、棄料,做到活完地凈,嚴禁高空拋撒。工業垃圾和施工廢土、雜物必須采取打水、密閉清運措施,送到指定消納場地進行處理。6.2.11、運輸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車身清潔,車輪不帶泥,嚴禁運輸遺撒;行車、裝卸時必須采取覆蓋等抑制揚塵措施。6.3 、廢水及噪聲污染防治 6.3.1、施工中不得損壞或擅自更改公司排水管網。若發生損壞排水管網問題,必須妥善處理后再行施工。 6.3.2、施工中使用的油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必須設專人、專用容器保管、貯存,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施工中產生的廢油、24、廢液必須及時收集、處理,嚴禁隨意傾倒污染水體。6.3.3、施工現場的臨時食堂必須設置隔油池,并定期清除隔油池中的積油;臨時廁所必須設置化糞池,并委托環衛部門定期清理。嚴禁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公司生產排水管網。6.4、試車環保管理 6.4.1、施工單位在工程試車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環保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生的任何環境污染問題由施工單位進行處理解決。6.4.2、施工單位設專人配合協調、解決試車過程中出現的環保問題。6.5、擾民糾紛及罰賠款管理6.5.1、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環保擾民糾紛由責任單位負責調解處理。6.5.2、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環保罰賠款由責任單位承擔。7、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管理 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25、,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公司的經營與資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7.1、事故的分類7.1.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可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7.1.2、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根據程度分為: 7.1.2.1、一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于污染與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 7.1.2.2、較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26、與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危害。 7.1.2.3、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人群發生中毒癥狀; (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7.1.2.4、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27、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7.2、事故的報告7.2.1、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責任部門按發生事故應急措施立即開展處理工作,并及時通報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門和人員。 7.2.2、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責任部門要向生產技術部、安全部速報環境污染事故情況。 7.2.3、責任部門要在24小時內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作科學的分析,并提出事故分析報公司生產部、安全部。 7.2.4、事故分析報告內容包括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28、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受害人情況、污染影響程度和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調查分析過程的基本情況等。 7.2.5、公司生產技術部、調度室、安全部接到責任部門環境污染速報后,要立即到現場指導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和環境污染情況的監測,協助事故部門按照“四不放過”的規定進行處理。 7.2.6、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三天內,公司生產技術部、安全部監督檢查責任部門提出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報告,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后,報市環保局。 7.2.7、事故處理報告內容包括污染事故處理過程、處理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影響、遺留問題、采取的防治措施及考核處理意見等 。7.2.8、事故責任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29、事故再次發生。7.3、事故的預防 7.3.1、各廠在生產工藝設備大、中修時要制定并落實預防有毒有害物質及噪聲排放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 7.3.2、各廠對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的臨時性工作,實施前必須制定出相應控制措施,并報生產技術部、安全部審批備案。 7.3.3、各廠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化學危險物品、放射性物質的名稱、產量、用量及去向進行登記,妥善儲運。 7.3.4、各廠要定期對污染事故預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重點做好對汛期和節假日的污染事故的預防檢查工作,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必須迅速采取預防事故的有效措施。8、環保專業獎懲管理 8.1、在運用環保激勵機制調動各廠、各崗位保護環30、境、控制污染的積極性、創造性,強化環保管理。落實各項控制污染措施,進一步促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8.2、各項環保治理項目都應按期竣工,正常運行,達到設計指標要求。凡未按期竣工的項目,對業主單位處以該項目投資總額1的罰款;除塵設施的風量、風壓、漏風率、崗位粉塵濃度等指標未達到設計標準要求,對施工單位每項處以5000元罰款;并按部門罰款額度的1%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進行罰款。 8.3、各部門要嚴格控制爐窯及其它因素出現的冒煙現象。經安全部發現,對發生一般的冒淡紅煙、淡黑煙、淡黃煙、青灰煙的責任部門,每分鐘處100元罰款;給公司造成影響加倍處罰。 8.4、各部門要嚴格禁止在廠房、料倉、轉運站、除塵設施31、等部位以及車輛運輸中發生人為的二次揚塵。對發生二次揚塵的責任單位,每發生一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造成影響加倍處罰。8.5、各部門要嚴格控制料場、料堆、土堆、渣堆、地面、道路等產生揚塵污染。對發生揚塵的責任部門,每次處罰100元,并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造成影響加倍處罰。 8.6、各部門環保除塵設施要與主體生產設備同步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搶修。對未及時搶修或檢(搶)修未達到正常運行標準要求,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部門,按停用除塵設施設計風量及停機時間:每1萬立方米風量、每小時罰款50元;并按月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對擅自調低速或停用除塵設施造成環32、境污染的責任部門,按每1萬立方米風量、每小時罰款10元,并按月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給公司造成影響的加倍罰款。 8.7、對擅自拆除除塵設施的責任部門,根據所拆除塵設施的設計風量,按1萬立方米/小時風量5000元罰款;并在當月對主管廠長罰款500元。對未按環保管理規定時限恢復的責任部門和個人加倍罰款,并追究有關領導的管理責任。8.8、對在廠區內擅自焚燒瀝青、油氈、塑料、枯草、樹葉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責任部門,每次罰款50元-100元,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 8.9、凡排放的工業廢水中污染物濃度超標,造成公司總排口超標或對本部門及公司的污染物總量造成影響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033、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影響的,對責任部門罰款2000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200元。造成污染事故的,對責任部門罰款3000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500元。 8.10、由于除油設施未正常運行或其它原因,造成污水處理池表面有浮油的,對責任部門罰款100-5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100元。8.11、對使用未經公司環保部門確認的排口排放工業廢水的部門,每次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100元。造成影響加罰1-3倍。8.12、對向排水系統排放廢油、有毒有害廢液及傾倒固體廢棄物的部門,每次罰款200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造成影響加罰1至3倍。8.34、13、因施工、檢修、供電等原因造成流量計及其配套設施損壞或不能正常使用,責任部門除負責賠償外,對其罰款200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100元。 8.14、因設備“跑、冒、滴、漏”或氣(汽)體放散造成水污染,每項每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罰款50元,造成影響的加罰1-3倍。8.15、各部門的壓縮空氣、蒸汽及各種氣體生產設備所發生的“跑、冒、滴、漏”和檢修前各種氣(汽)體放散,不得超過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每超過5分貝,每小時處責任部門100元罰款,同時在當月對責任部門主管領導處100元罰款。給公司造成影響的加倍罰款。8.16、各部門要加強對在用機動車輛排放污染物的35、治理,保證達標排放上路。超標車輛每輛每項罰款50元,超標1倍以上罰款100元,經復檢仍超標的加倍罰款。對未按時參加復檢車輛的責任部門罰款200元。對拒絕接受檢查或弄虛作假的責任單位罰款500元。8.17、各部門要保證環保監測工作進行時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及環保檢測設施具備完好條件。未按要求配合監測每次處罰100元,環保監測除塵器排放超過標準的每次處罰100元。 8.18、罰款由安全部向責任部門下發罰款通知單,并按月將對各部門的罰款匯總表報送人力資源部,在當月考核之后,將罰款額從責任部門的獎金總額中扣除;對個人的罰款,由責任部門按罰款通知單的要求落實。8.19、環保罰款作為公司環保激勵基金,由公司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9、附則 9.1、本制度如有與上級頒發的法律、法規、規定、辦法相抵觸,以上級頒發的文件為準。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部 9.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XX文件作廢。XX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