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工程建設和生產運營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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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320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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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電場工程建設和生產運營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風電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的相關法規,和諧促進風電發展,規范和加快風電場開發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風電場建設的特點,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劃建設的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和生產運營項目。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三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應本著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盡量使用未合理利用土地,2、少占或不占耕地、澆灌地、林地、草原,應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審批面積占用土地,并盡量避開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依法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第四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計算和征地。其中,風電場中非封閉管理的風電機組用地、箱變用地、桿塔基用地,按照基礎實際占用面積征地;風電場變電站及附屬建筑等永久設施用地按照實際占地面積征地;建設施工期臨時用地依法按規定辦理。第五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用地預審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第六條 建設用地單位在申請核準前要取得用地預審批準文件。用地預審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設用地預審申請表;2、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3、規模和擬用地類型等,對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需提出補充耕地初步方案;3、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第八條 風電場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申請使用土地,涉及農用地和集體土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第三章 環境保護第九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風電場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凡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4、工作,認真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風電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都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對風電建設的環境問題、擬采取措施和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前要取得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提交“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核準項目時,必須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意見;沒有審批意見或審批未通過的,不得核準建設項目。第十三條 風電場工程經核準后,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序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5、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第十四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價,對工程建設中產生新的對環境影響問題、因素和隱患進行全面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在整改完成后應進行再次評價,直至徹底整改,不存在再次發生及隱患的情況。第十五條 已正式投入運營風電場應針對實際情況對以下內容開展定期檢測,以形成風電場環境保護良性機制:(1)風電機運行時產生的噪聲。風電機運行過程中由于葉片切割風或風機內部振動等原因會產生一定噪聲,會對附近居民及范圍內中生物產生影響,應結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規定,對風電機不同區域的噪聲進行定期檢測,標準如下:序號檢測項目檢測周期范圍、標準(單位)實際情6、況1晝間場區噪聲標準值1年60 dB(A)2夜間頻發噪聲值1年60 dB(A)(2)油品由于風電機中多處用到各類油品,而油品多屬化學產品,很容易對周圍土地及生物產生嚴重危害。對于風電機平時維護和檢修時產生的各類廢棄油品應采用專用密閉容器承放,并定期予以合理銷毀;加強風電機定期檢查,對發生滲漏油情況及時處理,以免漏到塔筒之外產生環境影響。(3)風電機檢修時產生的廢品等風電機檢修時會形成一定的更換零部件及損耗品,尤其是金屬和塑料制品等難以分解吸收的成分,應在檢修、維護完成后立即用專用承放工具收回,并集中合理化的銷毀。(4)道路原則上至每臺風電機檢修道路應僅一條,風電場運行、檢修的車輛要行駛在規定、7、固定的道路上,禁止“抄近路、挑路徑”的事情發生,保護草原、耕地等非規劃用地面積不減少。(5)生產、生活廢物在變電站生產、生活形成的廢物等要定期分類處理,分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對可回收物要送至廢品回收渠道加以回收,對不可回收物要由專人深埋處理。(6)生產、生活廢水變電站要建立專用非水池。在變電站生產中生成的廢水如含有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物質,必須經過專項過濾處理后,在不影響土壤和地下水前提下方可排入廢水池中;生活形成的廢水要可直接排入廢水池。對廢水池要定期清理,防止對周圍環境及生物產生影響第四章 其它第十六條 風電場工程規劃報告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電場規劃用地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做好與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工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規劃的環境問題進行審核。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 風電場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格式見附件一。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