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員工高管及生產經營活動問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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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349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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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員工、高管及生產經營活動問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8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公司”)持續穩定的發展,增強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下屬各子公司高管的責任感和責任意識,促使其恪盡職守,明確崗位職責,提高執行力,保證管理運行順暢和規范,根據888監察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定義本問責制是指對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轄的單位及工作職責范圍內,因其故意、過失或者不作為,造成影響公司發展,貽誤工作,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第2、三條 問責對象 (一)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包括集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正副職、員工等。(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團公司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助理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集團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團公司選派的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助理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三)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參照本制度啟動問責程序,并按規定報送出資人進行問責。(四)其他集團公司認為需要問責的人員。 第3、四條 問責范圍集團公司及下屬子公司所有決策、管理、生產經營活動和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個人履職行為。 第五條 問責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集團公司監察組為問責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問責程序啟動、問責調查組織、責任追究提議、處罰執行及整改跟進等工作。 第六條 問責原則 (一)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問責對象一旦出現失職或無作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貽誤良機,或者損害集團公司、業務單元、子公司和集團公司各部門或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都要嚴格按照本制度進行問責。(二)權責一致原則 問責對象在行使權力的同時必然伴隨著與之對應的責任,對于只行使權4、力而逃避責任的行為,相關人員要依照本制度進行問責。 (三)全面問責和重點問責相結合原則 在全面問責的基礎上,把問責重點放在事關大局的重點工作內容上,放在企業重要戰略目標的相關工作上。(四)問責為方式,整改為目的的原則集團公司希望通過問責制對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經營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改進。第二章 問責規定 第七條 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高管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的職責,認真完成集團公司交辦的各項工作,嚴格按照規定和流程執行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出現有錯行為或無作為行為,影響各工作進程,損害企業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依照本制度進行問責。 第5、八條 問責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進行問責:(一)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暢或影響集團公司整體工作部署的。包括但不限于:1.無正當理由,未完成企業各項制度、規定中明確指明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集團公司的指示、決策和交辦事項的。2.對上級或董事會決議拖沓不執行的,或執行不力,監管不到位導致業務單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門整體進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企業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 4.年度內被集團公司給予告誡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二)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員工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1.在重大突發事件等事關企6、業利益、員工合法權益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進行有效處理的。2.經營管理活動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3.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4.違反集團公司信息披露和內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導致企業受到處罰或損害公司形象的。(三)違反規定程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決策失誤導致企業利益受損,出現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2.對于業務單元、子公司重大決策內容,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進行討論,決策和報批的。 3.重大投資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4.隨意安7、排使用資金、企業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資產流失的。 5.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企業制度使用資金、對外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資產處置、對外擔保等。 6.所做決策超出職責范圍的。 7.違規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員工大規模投訴,或引發其他社會不良影響,損害集團形象的。 (四)管理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與上級政策相抵觸,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員工合法權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態度生硬,工作質量差,員工反映強烈的。3管理不作為或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等嚴重違紀、違規8、行為的。 4對于員工反映的事項和問題不予上報,扭曲事實的。 5對職責范圍內重大事件知情不報,或謊報,遲報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7對員工違法、違紀行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五)在商務活動中損害集團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資、融資、業務合作等商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集團公司規定執行,或不守誠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過程中,不按相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或違規招標、采購、銷售引進不符合企業條件者,導致工作秩序混亂、工作貽誤、損害企業利益帶來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違規發放簽證、9、評估報告;對應當及時審批或決策事項,因主觀故意超過規定的時間不出具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 4.在資金融通活動中違反集團公司相關政策制度規定的。(六)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企業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于檢點,有損高管形象,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公司形象的。(七)集團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其他高管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問責方式 (一)口頭警告:口頭上進行批評警告,要求其寫書面檢查或公開承認錯誤并道歉。同一事項累計三次口頭警告,第四次進行書面警告。(二)書面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六個月內不能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2分/次。(三)記小過:通報批評,責令整改,降低一個10、工資檔次,一年內不能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5分/次。(四)記大過:通報批評,責令整改,降低一個工資職級(如已是最低職級,則降低五個工資檔次;如已是最低檔次,則直接按五個檔次的工資差額進行降薪),一年內不得升職和加薪,年度績效考核減20分/次。一年內出現兩次記大過的,直接按嚴重違紀辭退處理。(五)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出現嚴重工作失誤等情況,給予勸其引咎辭職或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任何經濟補償。 (六)追繳并賠償損失:對于侵占、挪用、賄賂、貪污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公司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處罰可與以上處罰類型并用。(七)移送司法機關:若涉嫌11、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本處罰可與以上處罰類型并用。(八)其他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的或公司制度規定的方式。第十條 問責啟動程序集團公司監察組發現或根據下列情況發現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高管有本制度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建議啟動問責程序: (一)員工或其他組織向集團公司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舉報。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管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集團公司各部門或集團下屬企業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考核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況與目標間出現重大差異,影響專項工作開展,導致工作延遲、資金浪費、項目擱置等。212、.工作失誤,導致公司財產損失或形象受損等的情形。3.因個人工作業績、效率等較差,上級對其的考核結果為較差或不合格的。第十一條 問責程序的批準和審議機構: (一)涉及集團公司高管的,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 (二)涉及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及子公司高管的,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準,并由集團公司經營班子會議審議。 (三)涉及集團公司其他員工的,報集團公司監察組組長批準,并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議。第十二條 問責程序 (一)集團公司監察組在發現或收到問責事項后,應按上述權限報相關機構批準啟動問責程序。(二)問責程序經批準啟動后,如問責對象為集團公司高管的,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委派一名董事和監察組13、進行調查核實。其他人員發生問責事項時,由集團公司監察組直接進行調查核實。(三)監察組在10個工作日內,向審議機構提供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寫明問責事項的具體事實,結論和處理建議。(四)集團公司審議機構根據監察組的書面調查報告,做出問責決定,由監察組根據問責決定出具書面問監察決定書,并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相關責任人。(五)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應該在收到監察決定書起3個工作日內向監察組提出復審申請,由監察組組織進行復審,復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結果,集團公司審議機構可根據復審結果維持、修改或停止原監察決定。對集團公司監察組復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集團公司監事會申述。(六)被問責人認為不存在14、本制度規定的問責情形或情節較輕微的,可向相關審議機構提出終止問責的建議。(七)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訴的,則執行原申訴決定;責任人怠慢執行或不執行問責決定的,由監察組強制執行。(八)被問責人出現過失后,要責成其做出產生過失的說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發生過失的計劃和措施,防范類似問題的發生。(九)被問責人應當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檢舉、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十)問責調查記錄、問責調查處理結果及其它相關資料均由監察組負責存檔管理,未經問責審議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查閱。第十三條 責任追究 集團公司問責審議機構根據調查報告決定不予追究責任15、的,監察組應將調查結論和決定書面告知被問責人和舉報人;決定追究責任的,監察組應將調查結論和決定書面通知被問責人,告知復核、復查申請權,并負責實施責任追究。(一)選擇追究方式的原則按所追究責任的性質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據需要進行選擇,可以參考以下原則:1. 按所犯情形的情節嚴重程度選擇追究方式,對于重復再犯的,加重進行追究責任。 2.屬經營管理決策失誤的,決策人員或機構承擔70%的責任;信息收集、決策建議人員或機構承擔30%的責任。 3.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問責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4.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5.以上未明確的其它性質的責任,由集團公司問責審議機構決定16、。(一)(二) (二)如果符合多條可問責事項,擇重處理;如提出問責后一個月內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7、且無法補救的。第十四條 保護和獎勵 (一)參與問責調查的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均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保證和維護舉報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二)集團公司通過一切合法方式保護調查小組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三)若經調查后舉報人的舉報內容屬實,集團公司根據問責查處情況予以獎勵。 1.不涉及挽回直接經濟損失的或挽回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以下的,給予200-500元/次金額的獎勵。2.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萬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0元/次金額的獎勵。 3.挽回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不少于3000元/次金額的獎勵。第三章 附則第十五條 依照本制度對子公司高管問責后,如問責情形是由其下屬員工的行為所導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參照本制度對其問責。第十六條 如集團公司監察組出現問責事項的,其他部門可直接向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舉報,并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指定相關部門或人員啟動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并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