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廠房設備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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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355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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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出租廠房、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最新整理出租廠房、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出租廠房、設備的安全管理,落實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單位出租廠房、設備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廠房還包括經營場所(酒店、商場)、辦公場所等。第二章出租廠房、設備滿足條件第三條集團公司各單位進行廠房、設備出租時必須簽訂租賃合同。第四條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發生租賃業務前必須簽訂有效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劃定出租方與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責任、2、權利和義務。或在租賃合同中注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有的內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嚴格按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內容履職盡責。第三章出租方的責任和權利第五條各單位出租的廠房、設備必須滿足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第六條各單位廠房、設備出租前,對承租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其資質必須與合同約定的作業活動相符,不準將本單位的廠房、設備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資質審查包括相應證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責任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等情況。第七條當一個區域內有多個承租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出租方對此區域各個承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協調,明確各3、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避免出現安全管理盲區,確保區域的整體安全。第八條當承租方在承租廠房進行施工與檢修時,出租方應當對可能引發事故的周邊設施(包括隱蔽工程)、危險物品等情況向承租方說明。第九條出租方應定期對出租的廠房、設備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問題及隱患書面通知承租單位限期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跟蹤落實。第十條出租方可隨時到現場了解掌握出租廠房、設備的用途、經營項目范圍等。第十一條出租的廠房、設備發生事故時,出租方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協助搶險。第四章承租方的責任和權利第十二條承租方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完善的安4、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第十三條承租方應加強承租廠房、設備的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隱患并及時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應急措施。發現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時,必須停產、停業,限期進行整改,并及時書面報告出租方協商解決,消除事故隱患。承租方應積極配合出租方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問題整改監督工作。第十四條承租方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第十五條當承租方將租賃廠房、設備的用途、結構發生改變,與租賃合同規定內容不符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5、相關符合性審批資料和資質,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執行。第十六條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準將所承租的廠房、設備擅自進行轉包或轉租。第十七條出租的廠房、設備發生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組織應急搶險,并及時、如實地向出租方報告。第五章罰責第十八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出租方必須依照法律程序終止承租合同,收回廠房、設備的經營、使用權。承租方拒不執行的可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并配合采取相關措施。1、承租方無相應資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2、違反合同規定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性質的;3、因國家法律、法規對承包(租)相關業務規定發生變化而現狀不符合規定要求時。第十九條發現出租方與承租方未簽訂安全6、生產協議,或在租賃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有內容的,必須立即停止合同執行,限期進行整改。滿足要求后,方可繼續履行合同,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第二十條承租方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拒不整改,出租方下發停產或停業告知書,并可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直至終止合同。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廠房、設備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應當立即與承租方協商,對原有租賃合同或安全生產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各單位自本制度執行之日起,10日內將本單位出租廠房、設備詳細情況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存檔備案,方便監督檢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廠房、設備情況出現或出租情況發生變更時,必須在合同生效三日內報本單位安監部門存檔備案。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各板塊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