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客運站職業健康作業環境管理制度及負責人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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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373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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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公用客運站職業健康、作業環境管理制度及負責人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用型客運北站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總 則一、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我單位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北站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管理職責及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職業健康管理等職責,適用于車站所有涉及職業健康管理的單位。三、辦公室人、勞部門為車站職業健康管理2、機構,站長為直接領導,市防疫站為職工健康定點檢查醫院。四、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健康保護意識。五、車站任何部門或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向辦公室人部門、站長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為:第二章管理職責 一、車站各部門負責人在各自工作范圍和管理權限內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車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全站職業健康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人事部門代表車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行使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能。全體職工有權對職業健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二、人事部門和市防疫站作為車站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全面負責車站范圍內的職業健康檢測及車站安全工作3、領導小組布置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三、人事部門和市防疫站負責職業健康監護,主要負責職業健康體檢和醫療。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我站僅以此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執行政策。四、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部門必須指定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第三章 作業管理一、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根據相關資料,駕駛員崗位的職業病范疇有:1、噪聲性耳聾,2、頸椎病,3、視力疾病。管理人員的職業病范疇有:1、頸椎病。 崗位人員,其中電焊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電焊煙塵、金屬錳及其化合物、氮氧4、化物、氟化物、臭氧、紫外輻射等,可導致勞動者發生電焊工塵肺、錳中毒、以及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電光性眼炎等多種職業病;噴漆作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苯及其化合物、酯類化合物等有機溶劑,其中苯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質,可引起白血病;另外還存在噪聲、粉塵、汽油以及各類清洗劑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一)車站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委托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二)職業健康設施的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行業標準、規定。(三)對職業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5、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經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同時報安全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四)工程部門及施工單位要對職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設備及物資供應部門要對所購進設施、設備、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人事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健康設施實行監督管理。(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主管部門、人事辦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二、塵毒作業單位必須依據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有關標準、規范加強塵6、毒作業管理。(一)塵毒作業現場操作盡量選擇隔離化、遙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觸作業方式。(二)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塵毒作業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制度,嚴禁違章作業。(三)塵毒作業揚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員休息室內,塵毒濃度不得超過國家限值標準。(四)從事塵毒作業職工,要盡量縮短接觸時間,要加強個體防護。非進入塵毒濃度超標場所作業不可時,必須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一、 塵毒、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二、人事部門必須按照相關標準對車站塵毒、噪聲、振動等有害作業環境定期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上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三、塵毒作業環境濃度合格率7、,高溫、噪聲、振動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指標。 四、塵毒、噪聲、振動作業單位應建立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管理檔案。五、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穿戴。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安環部門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第五章 健康管理一、市防疫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及衛生部門有關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對我公司接觸塵、毒噪聲、振動等崗位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二、實行就業前、在崗和特8、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檢查結果必須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三、 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人事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交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人事部門。四、各部門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人事部門報告。五、人事部門應及時向車站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六、人事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車站實行接塵人員每年檢查一次。接觸噪聲、振動人員每2年檢查一次,各部門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9、并妥善安置。七、各部門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八、職業病的治療由指定醫院負責實施。九、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掌握發放標準。十、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培訓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十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車站承擔。十二、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人事部門要按照職業病統計報表的格式定期向車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車站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第六章附則 一、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本制度由人事辦負責解釋。三、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