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公司職業危害告知防治及健康監護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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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412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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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業公司職業危害告知防治及健康監護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每次招收的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在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由綜合辦公室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對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須嚴把入口關。 2、每次招收的新職工在崗前安全知識培訓時,必須把職業病防治知識及勞動衛生知識列入培訓內容,使其充分掌握。 3、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按周期進行拍片檢查。4、接塵人員每季度必須配發防塵口罩、手套及其它勞保,勞資科要建立勞保發放檔案。5、各部門必須按照分管范圍及工作場所,定期清2、理巷道中的浮煤,確保作業場所工業衛生符合職業衛生標準。6、嚴格按照規程規定,建立健全防塵系統,完善噴霧降塵設施,減少作業場所內的浮塵,濕潤作業場所內的落塵,使其不能飛揚。7、對于噴霧降塵不能到達的地方,每周至少要進行一次灑水,確保巷道濕潤。8、掘進工作面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9、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沖洗煤壁、爆破時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等降塵措施,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10、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對作業場所內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對粉塵的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3、,粉塵中的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測定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11、在地面設制專門的曬衣場,升井人員能及時曬干衣物,以防潮濕時間過長,導致風濕病發生。12、接觸粉塵及有害物質的人員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塵、防毒口罩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13、嚴格落實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5)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14、嚴格落實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1)風濕?。ǚ磸突顒樱?。(2)嚴重的皮膚病。(3)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4、的其他疾病。15、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16、綜合辦公室必須加強職業病信息收集和溝通,掌握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基本情況。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加強對粉塵危害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一、 管理機構與職責安監科、生技科、綜合辦、勞資科共同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1)生技科負責制定通風規章制度,負責通風系統的設計和資料管理,繪制相關圖表,鑒定主扇工況、礦井通風指標;負責測定、報告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以及其它職業危害情況;負責制定礦山勞動保護措施和方案。(2)安監科負責開展5、粉塵作業現場檢查、管理、指導工作,有權制止、處理違章作業;負責接塵作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3)勞資科負責勞保用品的計劃、發放,負責除塵、降塵等設備、儀器、材料的購置,負責職業危害防治的各種資用開支。(4)綜合辦負責職業病檢查和體檢人員的確定,協調安排勞資等部門組織體檢、復查及職工健康檔案資料收集等工作。二、 職業病防冶1、職業病是職工在生產環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種疾病的總稱,礦山職業病按國家規定種類執行。2、招收新工人,上崗前必須到醫院進行身體檢查,不合格者嚴禁錄用。3、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檢查,矽肺病患者應定期復查,檢查時間為:矽肺觀察對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復查一次,6、亦可與定期檢查一同復查。對接塵工齡超過矽肺最短發病工齡(15年)者,脫塵后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癥狀者再檢時間由職業病防冶部門確定。4、其它職業危害可根據情況不定期檢查。5、職業危害的健康檢查由安監科、綜合辦提出名單,經審查合格后組織進行檢查。三、 職業病范圍與冶療規定1、職業病范圍: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執行。2、冶療規定:對已確診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應立即調離接塵崗位,實行冶療或療養。對于職業病患者,要積極開展治療工作,脫離原職業危害,適當照顧安排工作,醫療終結確診為殘廢或醫療無效死亡時,應按上極有關規定處理。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7、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1、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2、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平涼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備案。3、生技科、安監科協助綜合辦根據危險源辨識方法,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4、安監科將上級部門檢測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書一式二份(存檔一8、份),按時發放到各生產班組。班組安全活動期間,將報告書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數據記錄在活動記錄本中。5、安監科應對即將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相應的防護措施告知生產員工,所有參實施人員對其所造成的職業危害后果承擔必要的責任。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1、為規范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培訓教育工作,促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科學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安全健康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家安9、監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特制定本辦法。2、安監科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和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工作。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訓教育是職工培訓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職工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并優先保證其所需人員和經費。4、各級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和省、市組織的安全管理資格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5、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和安全職業健康專業知識以及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從業人員10、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6、在安全生產月或必要時開展大型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及培訓教育活動,綜合辦要根據上級領導的安排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宣傳及培訓教育工作。7、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8、各部門負責人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11、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9、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10、 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12、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11、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不得小于2學時。12、綜合辦要對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教育檔案,并長期保存。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安監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13、導和實施。 2、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在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3、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勞資科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安監科檢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6、安監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7、應明14、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8、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9、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強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的健康監護規定。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綜合辦必須組織到15、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3、綜合辦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4、公司上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一年,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5、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6、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力資源部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16、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7、安監科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8、安監科應根據作業場所的粉塵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并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9、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的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10、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超標的工序,由安監部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11、安監科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并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職業危害申報制度1、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17、:(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相應的平涼市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18、:(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4、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5、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個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管理狀況等內容。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19、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8、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勞保用品發放及管理制度1、為加強本公司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工作,保證職工在工作(生產)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政策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訂本辦法。2、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使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確20、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3、本礦勞動保護用品分消耗性勞動保護用品,耐用性勞動保證用品,消耗性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塵口罩等;耐用性勞動保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性勞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據使用周期發放,消耗性勞保用品,定期發放。需增加其他勞保產品的,由公司會議研究決定。4、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5、勞動保護用品應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貨幣代物發放,更不得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勞動保護用品歸口勞資科管理,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和發放工作21、。購入的勞保用品必須滿足國家有關煤炭開采行業勞保用品強制性指標要求的規定。6、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后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礦機關其他崗位的在崗職工因工作確需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由各科室上報申請,勞資科審核,經分管礦長批準后根據實際情況發給。7、因特殊情況需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請,經勞資科審核報分管礦長批準后可按提高后的標準發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種,由其所在部門根據本礦實際擬定標準報勞資科審核,分管礦長批準后發放。8、消耗性勞保用品每季度發放一次,具體發放標準根據工作情況由礦委會研究確定,可以累積發放。9、22、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各部門(隊)按職工崗位、工種編制勞保申領人員花名冊報礦綜合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職工工種及出勤情況對花名冊進行審核,匯總刪除不符合領用條件的人員后送勞資科,勞資科根據職工職務、崗位、工種確定發放標準,并編制消耗性勞保用品采購計劃,送分管礦長審批后交采購員采購。耐用性勞保用品根據庫存情況,由材料主管編制采購計劃,分管礦長批準后交采購員采購,保證正常生產經常所需。10、采購到礦的消耗性勞保用品由勞資科驗收,并向庫房保管送申領人員花名冊一份,保管依花名冊所列人員及標準進行簽字發放。耐用性勞保用品的驗收按材料驗收制度執行。11、耐用性勞保用品的發放,新招職工憑上崗通知單,由勞資科材23、料主管審批后發放,其他職工在勞保用品使用期滿后由材料主管審批發放,使用期未滿一半的,補交新品價值100%款項后領用,使用期滿一半不到使用期限的補交新品價值50%款項后發放。屬特殊情況損壞的由調度室在領用單上簽注意見后由勞資科材料主管審批發放,使用期滿但未交回舊品的,需按原品購入價值的30%交納款項后,方可領用新品。12、對短期內因工作需要調換崗位的職工,根據崗位標準配發勞保用品,任務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勞保用品必須辦理上交手續。其他臨時需要使用勞保用品的,經調度室審核、勞資科批準后可暫向庫房辦理借用手續,用畢后交回庫房。13、本規定執行前發放的耐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足原規定年限的可繼續按原規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規定的標準配發。14、勞動保護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除消耗性勞保用品外,其他勞保用品職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15、耐用性勞保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應正確使用,應杜絕野蠻違章使用勞保用品;應做好清洗、保養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狀態。對損壞、無法使用和丟失勞保用品的必須立即更換或補領,并按原值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