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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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45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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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公司電力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力公司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制度一、目的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電力生產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xx電力公司管轄區域內電力設施的建設與保護活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以及電力調度設施、電力通信設施等有關輔助設施。三、電力設施保護范圍以下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確定。1.12、0千伏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1米1-10千伏1.5米2.電力架空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的爬梯和腳釘,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3.變電站、開關站保護區為站圍墻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域。4.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變電站、開關站等站內的設施。5.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3、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6.電力電纜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地下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架,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7.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箱、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8.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四、電力設施的保護措施(一)公司應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消除隱患。(二)設立并維護4、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1.在必要的電力架空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2.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公路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3.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4.應在電力線路的變壓器平臺上設立警示標志。(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體碰觸電力線路設施,如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向導線拋擲物體。2.擅自在桿塔上張貼廣告標語、懸掛廣告牌及架設其他纜線和標志物。3.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4.擅自攀爬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5.拆卸損壞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擅自移動、5、損壞電力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及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6.擅自占用電纜通道及其他管線敷設各類纜線。7.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8.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9.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從事下列危害行為:1.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高桿植物。2.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3.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作業或者活動。4.燒荒、燃放煙花爆竹。5.興建建筑物、構筑物。6.其他危害行為。(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電纜保護區從事下列危害行6、為:1.焚燒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2.取土、開挖、打樁、鉆探或者傾倒腐蝕性化學物品等。3.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4.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5.其他危害行為。(六)在變電站、開關站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1.堆放雜物、傾倒垃圾。2.修建建筑物、構筑物。3.開挖坑、渠。4.堆放易燃、易爆物品。5.焚燒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6.其他危害行為。(七)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7、加固護坡。2.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電力公司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電力公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十)電力公司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十一)危害行為嚴重影響電網安全時,公司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受理當事人的用電報裝申請,或者按國家規定程序中止對當事人供電,直至危害行為消除。(十二)凡違反本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