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電站設備缺陷管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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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457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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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公司電站設備缺陷管理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電站設備缺陷管理制度1 總則1.1為規范XX電站設備管理工作,貫徹“隱患可控、缺陷必除”的安全理念,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XX電站設備缺陷管理工作。2 定義、分類和處理時限要求2.1 缺陷:使用中的設備、設施發生的異常。這些異常將影響人身、設備和電站的安全,電網和設備的可靠經濟運行,設備出力或壽命,以及電能質量等。2.2 缺陷按照其性質或嚴重程度分為緊急缺陷、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2.2.1 緊急缺陷:設備或設施發生直接威脅電站的安全運行2、并需立即處理,隨時可能造成設備損壞、人身傷亡、強迫停運、電站失電、火災等事故者。緊急缺陷對人身、設備、電站乃至電網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消缺時間或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繼續發展并降低風險等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從運行方式考慮要求緊急消除的,嚴重影響機組出力的缺陷。2.2.2 重大缺陷:對人身、設備和電站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威脅,尚能堅持運行,但不及時處理有可能造成人員輕傷、一類障礙或事故者,必須立即處理的缺陷。2.2.3 一般缺陷:尚能堅持運行,不危及設備、人身和電站安全,短時之內不會劣化為重大缺陷、緊急缺陷,但存在有礙文明生產或經濟運行的缺陷。2.3 設備缺陷按照其需要處理時間的長短又分為A類、B類3、C類缺陷。2.3.1 A類缺陷:短時間內能夠消除的缺陷。消缺時間要求不超過24小時。2.3.2 B類缺陷:因材料備品不全等原因,暫不能處理,但在一周內能夠消除的缺陷。消缺時間要求不超過7天。2.3.3 C類缺陷:設備運行中無法處理,只能在設備停機檢修期間消除的缺陷。消缺時間要求不超過180天。C類缺陷應申請利用低谷停機消缺或納入大修更改計劃管理,在發現缺陷后的第一次停機檢修時消除。2.4 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照其需要處理時間的長短細分為A、B、C類缺陷,緊急缺陷不再細分。重大缺陷和一般缺陷的消缺時間按細分為A、B、C類缺陷后的消缺時間執行。2.5 設備缺陷“三率”定義2.5.1 消缺率:當月4、內消除的缺陷個數與當月中統計缺陷個數之比的百分數。2.5.2 消缺及時率: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缺陷個數與當月中統計缺陷個數之比的百分數。2.5.3 缺陷重復率:當月內處理后重復出現的缺陷個數與該月中處理過的缺陷個數之比的百分數3 管理規定3.1 A類缺陷是指不用停機、停電,可迅速組織解決的零星缺陷。3.2 B類缺陷是指需要配合停機或停電才能解決的設備缺陷,這類缺陷通過與調度聯系,利用系統低谷之機或改變運行方式后,臨時安排檢修才能消除。如系統無法安排,且對安全生產暫無嚴重威脅者,可納入小修計劃解決。3.3 C類缺陷是指歷史性的老、大、難缺陷或因備品備件供應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缺陷,這類缺陷需由公司5、組織力量研究、制定技術措施,列入大修計劃予以解決。3.4 運行各班組和中控室須設立設備缺陷記錄簿,作好設備缺陷的原始記錄,當班值班負責人負責管理和記錄。3.5 運行各班組應將發現的設備缺陷及時記入缺陷記錄簿和交接班記錄本內,同時向當班值長報告,由于技術難度大或一時無法處理的缺陷,當班值長應及時向電站負責人員報告。3.6 設備缺陷消除后,消除者應在記錄簿上簽字,并注明“已消除”及消除時間,并注明缺陷情況。若無備品備件等其它原因一時不能消除的缺陷,應記入歷史缺陷記錄薄,待該歷史缺陷消除后,應在歷史缺陷消缺欄內填寫具體的缺陷處理情況及簽字。3.7 登記缺陷記錄簿時應注意前后對應,不要重復登記,登記時6、應用詞準確,按規定使用雙重編號。3.8 發現重大設備缺陷者,經鑒定后報公司對其進行表彰。4 職責4.1 電站負責人4.2.1電站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設備缺陷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指導、督促設備缺陷的處理,每月對缺陷異常進行匯總分析、考核等工作。4.2.2 組織制定或審查重大復雜、疑難缺陷的消除方案和組織驗收工作。4.2.3 負責向公司匯報重大復雜、疑難缺陷,若發現電站自身不能消除的缺陷,電站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制定臨時解決措施。4.2值長4.2.1 督促運行班組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查,發現缺陷、及時處理,必要時對設備進行特殊檢查。4.2.2 發現無法及時消除或影響機組和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缺7、陷,應及時報告電站負責人。4.2.3 在運行或備用機組中出現設備缺陷,需要緊急消除者,當值值班長除有責任采取必要的運行安全措施外,還必須立即報告電站負責人,由電站負責人視情況向公司安生部匯報。4.2.4 值班長應督促本班人員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進行認真詳細的檢查,對所發現的重大缺陷,應親自進行鑒定性檢查后,記入設備缺陷記錄簿內。4.2.5 值班長需根據設備缺陷的嚴重性,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并監視缺陷的發展情況。對重大的缺陷應及時向電站負責人報告,特別重大的缺陷還需要及時向調度申報。4.2.6 值班長每天應到主控室查閱設備缺陷記錄簿,了解設備運行情況。4.2.7 對運行人員發現的A類設備8、缺陷進行檢查、核實,并在當值運行人員的配合下及時消除,工作時必須辦理相關工作許可手續。4.2.8 對運行人員發現的B類設備缺陷,根據電站負責人提出的技術措施和處理意見,按要求在辦理工作票后,在電站負責人的指導下及時消除處理。4.2.9 事故處理可不要工作票,但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作好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工作。5 工作內容、要求和程序5.1 缺陷報告運行人員發現設備缺陷異常及時報告運行當班值長,當班值長應做好現場記錄和交代。缺陷發現人員按要求填寫缺陷記錄薄,并將缺陷的發現、匯報過程詳細記錄在交接班記錄薄內。5.1.2 發現設備缺陷后,當班值長及時組織分析,確定缺陷類別。5.1.3 當班值9、長根據缺陷類別,及時組織人員消缺,同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防止缺陷擴大。不能處理的缺陷應及時向電站負責人報告5.1.4 發現重大及以上缺陷,電站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安生部報告。5.1.5 凡可能會影響機組正常運行和系統運行方式的重大及以上缺陷,在征得有關部門、領導同意后,及時向電力調度部門匯報。緊急情況下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5.2 缺陷處理值長在接到運行人員設備缺陷報告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消缺,不能處理的缺陷在不影響機組設備安全運行的情況下,經電站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記入歷史缺陷記錄薄。5.2.2 缺陷處理應填用工作票,經運行值班人員許可后方可工作。5.2.3 設備缺陷處理完成10、時限一般規定:重大及以上缺陷應立即及時處理,一般缺陷不超過24 小時。5.2.4 缺陷處理時如需購買備品配件,電站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公司采購。5.2.5 對一時難以處理的缺陷,應由電站負責人提出處理建議,經組織分析、討論,制定消缺方案。如處理方案需要改變設備原狀,必須報公司批準。5.2.6 缺陷處理前應采取相應的運行和檢修控制措施。5.3 缺陷處理驗收5.3.1 缺陷處理后,應由當值值班長進行現場驗收,以檢查、確認缺陷已消除;重大設備缺陷及疑難缺陷,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5.3.2 缺陷處理后,工作負責人應向運行人員交待缺陷原因、消缺措施、處理結果等,并在工作票備注欄簡要注明。5.4 歷史缺陷管理 若發現由于備件等原因不能處理的缺陷,應記入歷史缺陷記錄薄內,電站負責人應每月檢查一次歷史缺陷記錄,并對各條記錄進行分析。6 處罰6.1 運行巡檢人員在巡檢過程中未及時發現設備缺陷或發現缺陷未及時匯報值班負責人進行登記,每次處罰100元。6.2 運行值班負責人未將設備缺陷及時記入缺陷記錄薄或未將缺陷記錄報當班值長,每次處罰50元。6.3 值長未按時檢查缺陷記錄薄,導致缺陷未及時消除,每次處罰50元。7 附則7.1本規定由XX負責解釋。7.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制度執行情況反饋意見表制度名稱XX電站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制度編號NLJ-XYT-11-1執 行 中 發 現 的 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