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公司員工近親屬回避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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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466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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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銷公司員工近親屬回避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近親屬回避規定第一條 總則為進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圍,規范用人制度和崗位操作行為,規避公司業務操作風險和預防各類利益沖突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司聲譽及公司、客戶利益,促進公司健康、持續、和諧、快速發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店長級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崗位人員。第三條 員工應回避的工作關系包括:3.1 夫妻關系;3.2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孫/外孫子女、祖/外祖父母);3.3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系(包括兄弟姐妹2、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們的配偶);3.4 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第四條 親屬回避原則、定義及內容4.1、回避原則: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關系的員工之間存在直接指揮、領導、同一部門共事的同事關系,由級別低的一方回避;個別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經主管部門批準,也可由級別高的一方回避;職務級別相同的,由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4.2、親屬回避定義與內容:是指為了避免親屬因素對公司員工在任職和相關敏感工作中產生消極影響,而對互為親屬關系的員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主要包括公務回避和任職回避3、,具體內容如下:4.2.1、公務回避:是指員工本人或本制度規定回避的親屬關系,在開展招錄、選拔(含競聘)、調薪、任免、評優、考核、獎懲、審計、監察、招標等特定敏感工作時應當實行回避。涉及本人及親屬的有關應回避的公務,本人不得參與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具體內容如下:(一) 公司在召開管理層會議討論管理層任免、員工獎懲時,應參加討論但屬被討論任免、獎懲對象的親屬應回避。(二) 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員工考評、加薪、晉升、員工調動過程中,涉及到應回避人員的,相關的審核審批人應主動申請回避,其簽批權限自動上升一級。(三) 店長級以上人員推薦自己的配偶、親屬、朋友或有特殊4、關系的人員應聘時,應讓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單獨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現場應聘,并讓其在填寫招聘表時如實填寫與本人關系。不允許店長級以上人員帶應聘者直接介紹給負責招聘的人事職員。(四) 公司在管理或者技術人員內部選拔、任免時,店長級以上干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資源中心推薦與本人有第三條所列回避關系的人員。(五) 對員工考評、加薪、晉級時,店長級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權力之便為與本人有回避關系的員工謀取私利,在考察或評議上述人員時,應主動申請回避。(六) 公司財務人員(含管理層)在對其親屬進行財務檢查時,作為被檢查對象的親屬應回避,并由其他人員代為檢查。(七) 行政監察人員(含管理層)在對其親屬實施檢查時,作為被檢查5、對象的親屬應回避,并由其他人員代為檢查。(八) 招投標工作及其他一切與之有直接利益關系的工作。4.2.2、任職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規定親屬關系的員工,在擔任特定職務或崗位時應當實行回避。(一)公司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上級的崗位,也不得擔任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二)公司(中)高層、區域經理、片區督導主任、各門店店長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門店工作。(三)在同一個部門或門店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關系的員工,在出現回避關系后,應按照本規定向所屬人事主管部門匯報,申請回避。4.4 特殊情況對于有特殊情況和特殊人員的,應報人事部門審核,經公司董事長審批,另行處理。第6、五條 回避處理方式 5.1主動申請。 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關系人員已經發生用工事實的,當事人應主動向所屬單位人事主管匯報,申請工作回避;各單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匯總人員資料,上報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后交總經辦領導或董事長審批后,進行崗位調整或作勸退處理。5.2 監督檢查。 各子公司人事部門應對本規定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應及時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糾正。應回避的公司員工,如拒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或在錄用、晉升、調配或其他職務活動中發現存在蓄意隱瞞回避關系,或者應回避未予回避,導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的,公司除對當事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予以糾正外,還應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5.3 舉報。 公司全體員工對員工回避行使監督權,對于應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門或總經辦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