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校內實訓室儀器設備教學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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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40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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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校內實訓室儀器設備教學、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校內實訓室是學院實踐教學的主要場所,為了合理使用實訓室資源,充分高效地發揮校內實訓室的作用,進一步做好實訓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于高職教育教學,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校內實訓室分為公共實訓室和專業實訓室兩種。公共實訓室即全院各個專業均可使用的實訓室,主要包括機房、多媒體教室和語音教室等;專業實訓室指由學院建設的專業性較強,為某一個系或專業服務的實訓室。實訓室的管理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公共實訓室由實訓與網絡中心管理,專2、業實訓室由實訓與網絡中心委托所在系管理。第二章 儀器設備管理第三條 學院實訓室內儀器設備統一建賬,各系按照要求對各實訓室的儀器設備清查核對并辦理好入庫登記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對儀器設備實行年度核查制,做到帳、物、標簽相符。第四條 各系指定專人負責儀器設備明細賬及原始單據的管理工作。實訓室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實訓室儀器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第五條 實訓室要加強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未經允許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裝實訓室的儀器設備。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裝時,須經主管院長審批。第六條 校內借用儀器設備,須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實訓與網絡中心批準,并辦理借用手續。校外借用儀器設備,須經教務處長同意,主管院長審批3、。第七條 如果發生儀器設備被竊、損壞、遺失等事故,要查清責任,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并根據規定要求責任人賠償。實訓室如有長期積壓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資產,應及時上報處理。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第八條 實訓室低值耐用品管理辦法1、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于材料范圍內的,價值在800元人民幣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器材;學院對低值耐用品實行院、系兩級管理。各系負責單價在200以下(不含200元)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單價在200元以上的耐用品由是實訓與網絡中心負責;2、低值耐用品實行登記入庫制度,未登記的低值耐用品財務處不予報銷;3、低值耐用品必4、須根據工作需要購買,避免浪費。購買低值耐用品時,必須經系主任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使用低值耐用品時,須經系主任審批同意,辦理領用手續后,方可使用。第九條 實訓室易耗品管理辦法1、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復原的物資材料;或能夠獨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儀器或器械。易耗品由各系直接管理;2、各系建立易耗品明細賬,并由專人具體負責管理工作,嚴格履行驗收、入庫、記賬、領用、出庫程序。各系定期檢查易耗品使用情況和賬冊,確保使用合理、賬目清楚;3、易耗品必須根據工作需要購買,避免浪費。購買易耗品時必須經系主任審批同意后才能購買。購買后必須按規定入庫,否則不予報銷;4、使用易耗品時,必須經系主任同意辦5、理領用手續后,方可使用。第四章 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第十條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職守、保管不當,導致實訓室的儀器設備被竊、損壞、遺失等事故,要查清責任,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事故損失在2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處理,報教務處備實訓與網絡中心案;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協同教務處實訓與網絡中心報主管院長處理;損失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系提出處理意見,協同教務處實訓與網絡中心和主管院長報學院處理。第十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嚴重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1、守制度,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壞或丟失;2、未經部門領導許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儀器設備,造6、成損壞或丟失;3、擅自將設備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丟失。第十二條 賠償處理辦法:1、器材價值在1000元以下者,按原價賠償;2、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發生重大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與適當的行政處分,并按原價賠償;3、丟失儀器設備零件時,可以只賠償零配件費用。對于能夠維修使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只賠償維修費。如果維修后質量明顯下降,要按照質量降低程度,酌情賠償;4、的儀器設備按原價賠償。第十三條 根據儀器設備損壞程度、后果及責任人態度,可以減免或加重賠償:1、責任人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經本人提出,系主任同意,并經教務處實訓與網絡中心審批,可酌情減免賠償的數額;2、一貫遵守制度,愛護7、儀器設備,因偶爾疏忽造成損失,事故發生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主動報告、檢討深刻者可酌情減免賠償;3、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不負責任、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影響很壞者,應加重處理。第十四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時,實訓室管理人員應組織有關人員查明原因,提出賠償處理意見,并上報系部審批。第十五條 確定賠償責任和金額后,由責任人向財務處繳款。對無故拖延、不執行賠償決定者,可以采用適當的行政措施。第十六條 學生損壞、丟失儀器設備者,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五章 實訓室教學管理第十七條 學生須知1、進入實訓室時間為課前十分鐘,其他時間不允許隨意出入。原則上凡進入實訓室的學生必須攜帶有效證件(身份證、學生證、8、借閱證等);2、禁止在實訓室內大聲喧嘩及打鬧;嚴禁穿著奇裝異服,穿著背心、拖鞋等學生進入實訓室;禁止攜帶食品、飲料進入實訓室;禁止在實驗室內吸煙、吃口香糖及隨地吐痰;禁止在教學儀器設備、墻壁及桌面上亂寫亂畫;3、禁止在實訓室內玩電腦游戲、聽音樂、上網聊天、登錄與課堂教學無關的網站;4、嚴禁未經指導教師及實訓室管理人員允許,隨意開啟電源、教學儀器設備及空調開關,嚴禁在實訓室內私自使用電源;5、實訓前,學生必須認真預習實訓指導書規定的有關內容。實訓時,經指導教師認可后,才能開始實訓準備工作;6、實訓時,學生必須服從指導教師的指導,嚴肅認真,正確操作,獨立完成實訓任務,不得抄襲他人實訓結果,認真完成9、實訓報告或實訓作業,并交指導教師審閱;7、實訓中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應及時報告指導教師處理。凡違反操作規程或擅自使用其他設備,導致設備、器皿、工具損壞者,應主動說明原因、寫出書面檢查,并按有關規定賠償。第十八條 實訓教師須知1、參與實訓室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同時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和內容,提高實踐教學質量;2、根據教學要求認真備課,切實做好課前準備和實訓指導工作;3、認真批改實訓報告,及時登記實訓考察成績;4、對實訓教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教研室匯報;5、初次上崗的實訓教師要試講、試做;6、掌握實訓室各項實訓的原理和技術、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與操作方法,能夠維護常用儀10、器設備;7、保證實訓室設備安全,衛生整潔,避免發生事故,使實訓室工作順利進行。第六章 安全衛生管理第十九條 實訓室應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實訓室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實訓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工作。第二十條 實訓室應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況,以保證良好的實訓環境。第二十一條 實訓室要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定期檢修用電儀器設備、設施及線路,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教師與學生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條 實訓室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請有關部門檢修,保證器材完好。第二十三條 實訓室鑰匙由專人保管,嚴格管理,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入實訓室,更不準配置或借給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實訓室內吸煙、擅自使用電爐、亂拉亂接電線和堆放雜物。每天實訓結束后,必須清理好現場,打掃衛生,關好水源、電源及門窗。第二十五條 定期對實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組織安全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消除。第二十六條 實訓室出現意外事故時,要沉著冷靜,采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滅火等),并保護現場,及時向保衛處報告。對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造成火災、被盜、人身重大損傷等事故者,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