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電氣設備及線路運行檢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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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53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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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公司電氣設備及線路運行檢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電氣設備檢查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的運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可靠和經濟運行,為生產創造良好的供電環境,依據國家電力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電氣設備及線路檢修、檢查的基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氣設備及電氣線路是指公司用于生產、生活中的所有供電設施。第三條 電氣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四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依據中華2、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第五條 認真執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圖、三定、五規程、五記錄)。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臨時用電票。 “三圖”指一次系統圖、二次回路圖、電纜走向圖。 “三定”指定期檢修、定期試驗、定期清掃。 “五規程”指檢修規程、試驗規程、運行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規程。 “五記錄”指檢修記錄、試驗記錄、運行記錄、事故記錄、設備缺陷記錄。第六條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第七條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第八條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3、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九條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十條 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警示牌或送電。 第十一條 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4、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十三條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第十四條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第十六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第十七條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第十八條 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5、)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第十九條 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第二十條 對有兩個以上供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第二十一條 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第二十二條 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第二十三條 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6、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五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二十六條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十七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7、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第二十八條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二十九條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第三十條 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第三十一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第三十二條 變壓器的定期檢查規定 1、日常巡檢每天至少一次,夜間巡視每周至少一次。2、下列情況應增加巡檢次數: (1)首次投運或檢修、改裝后投運72 h內。 (2)氣候突變,如遇雷雨、大風、大霧、大雪、冰雹8、寒潮等時。 (3)高溫季節,高峰負荷期間。(4)變壓器過負荷運行時。 第三十三條 電動機類設備(包括異步電動機、同步電動機、直流電動機)定期檢查規定:1、小型電動機采用滑動軸承連續運行的,每半年必須清洗更換一次潤滑油,間歇運行的,每一年必須清洗更換一次潤滑油2、中型電動機采用滾動軸承長期運行的每半年必須檢查更換一次潤滑脂,間歇性運行的電動機每一年一次更換潤滑脂。 3、大型電動機要根據廠家潤滑要求潤滑。4、采用潤滑油潤滑的電動機,要經常檢查潤滑油杯用油情況,確保油位正常, 保證軸承溫度正常,電動機潤滑必須嚴格執行下列“五定”圖表的規定: (1) 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 (2) 定9、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 (3) 定時:規定定時加換油時間。 (4) 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 (5) 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5、電動機類設備要每星期對電機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如絕緣情況、運行電流、震動、異響異味等)。第三十四條 高壓開關設備(包括斷路器、隔離開關、負荷開關、熔斷器、分段器、開關柜等)定期檢查規定:1、有人值班的變電站的高壓開關設備每次交接班前巡視1次,正常巡視不少于2次;每周應進行夜間閉燈巡視1次,站長每月進行1次監視性巡視。 2、無人值班的變電站高壓開關設備每2天至少巡視1次;每月不得少于2次夜間閉燈巡視。 3、高壓開關柜的各種機構及部件的性能定期10、試驗檢測應執行國家及制造廠規定標準。第三十五條 低壓開關設備(包括斷路器、接觸器、繼電器、傳感器、行程開關、隔離開關、熔斷器、開關柜等)定期檢查規定:1、低壓開關設備每月要對其設備的外關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發現變形、變色、破損、老化、燒蝕的部件。2、每季度要對設備整體及零部件進行一次檢查,包括設備整體機構的動作順序是否正常,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操作控制單元是否靈敏、各部位的零件是否有破損、變形、老化、觸點是否磨損、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等。第三十六條 變頻器的定期檢查規定1、變頻器每月要停電對其設備整體進行一次吸灰清掃。2、在清掃期保養的同時要仔細檢查變頻器,察看變頻器內有無發熱變色部位,水泥電11、阻有無開裂現象,電解電容有無膨脹漏液防爆孔突出等現象,PCB 板有否異常,有沒有發熱燒黃部位,設備上的螺絲及零部件是否有松動現象。3、送電運行后檢查變頻器有無異常振動,聲響,風扇是否運轉正常。 第三十七條 照明設備包括用于照明的燈具、線路、開關、配電箱等設備的定期檢查規定:1、照明設備每周應定期檢查,對損壞的燈具及開關要及時更換,保證照明設備狀況良好。 2、定期檢查時要檢查事故照明燈的自動投入情況。第三十八條 電氣線路的定期檢查規定: 1、定期巡視:每月對運行線路至少進行二次定期巡視,并做好記錄。 2、特殊巡視:因臺風、暴雨、大雪、節日、線路異常、故障跳閘等情況,需對線路進行特殊巡視,并做好預防事故的準備工作。3每月至少一次對各個電器路線的導線、插頭、接口進行檢查, 確保電器線路的使用安全。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能源設備處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