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審計管理制度2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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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72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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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第三條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2、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第二章任務、范圍與依據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第五條內部審計的范圍:(一)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二)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三)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六)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3、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八)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十)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第六條內部審計依據:(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4、度、責任狀及合同。(五)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第七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一)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四)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五)參加有關會議;(六)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5、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十一)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十二)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第九條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6、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第十條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第十一條內部審計種類(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7、檢查。(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三)專項審計。包括: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第五章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8、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第十七條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9、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一)審計xx和審計方案;(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公10、司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集團有限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保證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本部、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第二章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三條授權經營企業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內審機構,其他業務較少的企業,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四條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并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指導監督。第五條集11、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常設機構在財務審計部,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等;2、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實施計劃;3、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總經理報告審計結果;4、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建立建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5、負責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6、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7、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有限公司的審計工作;8、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三章審計xx和權限第六條內審工作在總經理12、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集團公司有關職能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集團公司負責報告工作。第七條內審工作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財務計劃、成本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2、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3、經濟效益;4、內部控制制度;5、經濟責任;6、承包經營或委托承包經營決算;7、投資項目概(預)算、決算;8、國家財經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9、其他審計事項。第八條內部審計對集團有限公司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13、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九條財審部可以對企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第十條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未經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外披露。第十一條財審部及各子公司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1、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2、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3、參加有關會議;4、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5、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經有關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14、;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有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7、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審計部門反映。第十二條集團有限公司授予財審部如下經濟處理、處罰權力:1、集團成員法定代表人國有資產增值保值指標,未經財審部審計,不得兌現年終效益獎;2、設收帳外資金上繳集團有限公司;3、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給予通報。第四章審計程序第十三條例行審計程序1、內部審計根據上級部署和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計15、劃,經領導批準后實施;2、實施審計前,應當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下發審計通知單,電話通知后直接進點;3、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業務檔案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4、審計人員進點審計時,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可以根據需要就審計事項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及取證(如函證、外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協助,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5、審計人員以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執行人應提出審計報告,征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并報選本單位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16、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執行;6、內審部門有權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7、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審部門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第十四條離任審計程序1、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終結,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人事部門提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審計部門據此列入當年工作計劃;2、被審計單位在接到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后,按規定要求準備好有關材料,包括:經集團批準的國有資產增值保值責任書;離任人的任職報告;任期內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資料;任期內各審計機構作出的審計報告和有關部門作出的調查報告;任期內重大經營管理計劃、17、決策;各種財產盤點表等;3、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提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被審計人的工作業績、經濟責任和審計通知中規定的其他內容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4、審計報告應請被審計人核對審計事實,并簽署對審計報告的意見;5、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報送集團總經理,并至少送從事部門、被審計人和所在單位;6、被審計人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在接到審計報告后十五日內,向集團總經理提出申訴,由集團領導決定是否請上一級審計部門復審或駁回申訴;7、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據,由審計部門作為審計檔案歸檔;8、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需充分占有資料和深入調查研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各內審機構18、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積累有關資料。第十五條除以上各項規定的審計事項以外,財審部有權對審計范圍內單位財務收支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有權對集團的基建及維修項目預、決算和施工過程進行審計監督。第五章審計人員第十六條集團公司及屬下公司審計機構負責人及審計員任免或調動,應當事前征求集團公司財審處的意見。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內部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內審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19、報復。第十九條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獨立設置的審計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財審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xx實施。內部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保證資產的增值保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20、。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審查和評價公司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有關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以合理的成本促進有效的控制,從而來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市值。第三條內部審計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原則、xx原則、保守秘密原則。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四條公司設立審計辦公室作為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審計辦公室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職權,其主要職責是:(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21、計劃;(二)對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三)對公司各部門、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四)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建工程、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資產處置進行專項審計;(五)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任期或者定期經濟責任審計;(六)對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往來進行定期審核,發現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時及時向22、董事會報告;(七)根據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層的要求進行舞弊調查或其他專項審計;(八)搜集和研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時反饋相關信息,為公司決策服務;(九)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十)每年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第五條審計辦公室主要權限(一)列席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三)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合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23、權查閱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四)對與審計事項相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詢問了解,并取得相關證明資料;(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報告董事會后,建議總經理作出制止的決定;(六)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資料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授權可暫時封存;(七)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與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要求(一)資格要求:1、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2、審計部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會計或者審計專業技術資格;3、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24、備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二)職業道德:內審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三)工作要求:1、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2、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四)責任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正確、處理合適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審計處理和處罰,促進審計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第七條審計人員的獎罰(一)審計人員的獎勵1、審計辦公室和審計人員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25、經濟損失,提出的管理建議被采納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由此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2、審計部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二)審計人員的處罰1、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3)玩忽職守、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4)泄漏公司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等。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八條審計工作計劃審計辦公室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重點,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第九條審計通知根26、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并組成審計小組,一般審計項目在審計實施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可在實施審計同時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接到書面通知后,應當按照審計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第十條審計方案審計小組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方案(作業計劃),經審計部負責人審查和批準后實施。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實施步驟、審計方式、人員分工、審計時間、其他應準備的事項。第十一條實施審計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有關會計資料,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核實,取得相關證明資料,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內27、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第十二條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小組應在實施審計結束后5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工作底稿為依據,要求事實求是、客觀公正、事實清楚、數據準確、依據充分、定性準確,審計意見和建議富有建設性。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審計報告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如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并且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第十三條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審計報告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定后,審計部根據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第十四條反饋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結論或決定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審計意見書和審計結論的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上報審計部。第十五條保管及保密審計辦公室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及時建立專項檔案,按規定保管。內部審計報告以及管理建議書等文件,報公司相關領導、董事會、監事會各一份,報送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第四章附則第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公司審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