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票據存貨盤點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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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77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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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務票據、存貨盤點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目的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xxx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盤點范圍(一) 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輔料、工程材料、零件保養材料等。(二) 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三) 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代保管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1. 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2. 代保管資產:系由供貨商提供,使用后結帳的物品。3. 低值易2、耗品: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第三條 盤點方式(一)年中、年終盤點1. 存貨:由各管理部門、采購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2. 財務:由財務部會計人員盤點。3. 財產: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清點。(二)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第四條 人員的指派與職責(一) 總盤人:由總經理任命,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二) 主盤人:由各部門經理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三) 盤點人:由各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四) 監盤人:由總經辦派人擔任。(五) 會點人:由3、財務部門指派,負責會點并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六) 協盤人:由各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七) 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第五條 盤點前準備事項(一) 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于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交總經理審定后,公布實施。(二) 各部門將應用于盤點的工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表格,由財務部門準備。1、 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2、 現金、有價證券等,應按類別整理并列清單。3、 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4、 各項財務帳冊應于盤點前登記完畢,4、并將有關單據如:入庫單、領料單、退料單、固定資產轉移單等裝訂成冊。(一月一本)(三) 盤點期間已收到物資而未辦妥入帳手續的,應另行分別存放,并予以標示。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一) 財務部門應于上報總經理批準后,簽發盤點通知,并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二) 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三) 年中、年終盤點,應采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報總經理核準后,才能改變方式進行。(四) 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于確定后,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后不得更改。(五) 盤點5、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于“盤點統計表”,并每項應核對一次,無誤后在該表上簽字確認,如有出入,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匯總編制“盤存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部門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門,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一) 由總經辦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也可由財務部門報總經理核準后辦理。(二) 盤點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各部門為原則。(三) 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第八條 盤點報告(一) 各部門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并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后,送交財務部門匯總轉總經理審定后,第一聯送各部門,第二聯財務部6、門自存作為調帳的依據,第三聯轉送總經辦。(二) 不定期抽點,應于盤點后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審定。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于盤點后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總經理審定。(三) 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待處理科目,年終時才轉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一) 現金、銀行存款、票據、有價證券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財務部門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 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于盤點當日上班未開展業務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后辦理。(三) 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并于核對帳冊后開啟,由會點人員與出納人員共同盤點。(四) 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細編制 “現7、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兩聯經雙方簽認后確認。(五) 有價證券等應核對認定后,由盤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細編制 “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 第十條 存貨盤點(一) 存貨的盤點,以當月最末一日舉行為原則。(二) 存貨盤點,原則上采用全面盤點。第十一條 注意事項(一) 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于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二) 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須按時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復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原因而需他人代理應事先經核準,否則以曠工處理。(三) 所有盤點工作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后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四) 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若遇修改8、處,均須盤點人員簽認才能生效,否則應追究其責任。(五) 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實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記錄之。(六) 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復盤人指揮監督。(七) 盤點終了由各組復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準后始得離開崗位。第十二條 盤點工作獎懲(一) 盤點工作人員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由主盤人報各部門經理,按獎罰條例規定給以相應獎勵。(二) 違反本辦法的視其違反情節的輕重,由主盤人報各部門經理處理。第十三條 帳載錯誤處理(一) 帳載數量如因漏帳、記錯、算錯、未結帳或帳面記載不清者,記帳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以相應處分。(二) 帳載數字如有涂改未蓋章、簽章、簽證或有虛構數字等情況,一律由部門經理報總經理處理。第十四條 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報xxx總經理,并賠償相同的金額:(一) 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二) 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批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 未盡保管責任或由于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