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票及財務票據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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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592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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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發票及財務票據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上市公司發票及財務票據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財務票據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財務票據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結算票據、收款收據及其他財務票據。第二節 發票的管理職責第三條 財務部為發票的管理部門,財務部門須指定票據經辦人,負責發票的領購、保管、使用。發票、收據分別由銷售部、財務部開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第三2、節 發票的日常管理第四條 財務部門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申請,及時購買發票。第五條 發票經管人員人發生變動,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發票、已用發票存根、發票登記簿等所有相關材料。必要時,應對發票管理狀態做出說明。第六條 發票經管人員設立專門登記簿登記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定期與庫存核對相符。第七條 發票領購入庫,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第八條 發票應保管于公司保險柜(箱)內,與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其他財務印章分開保管。第九條 空白發票不得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收款專用章保管;禁止攜帶已簽章空白發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確須攜帶外出的,應報請財務主3、管和企業負責人批準,并辦理相應手續。第十條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管五年,保管期滿,財務部和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未使用的發票,在稅務機關更換發票樣式及其他格式時,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核銷第四節 監督與檢查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權由財務部財務部長行使。第十二條 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授權審批是否符合制度規定;(二)相關的票據是否真實合法。第五節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十五章 發票及財務票據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財務票據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財務票據包括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結算票據、收款收據及其他財務票據。第二節 發票的管理職責第三條 財務部為發票的管理部門,財務部門須指定票據經辦人,負責發票的領購、保管、使用。發票、收據分別由銷售部、財務部開出,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第三節 發票的日常管理第四條 財務部門視經營情況向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申請,及時購買發票。第五條 發票經管人員人發生變動,須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未用發票、已用發票存根、發票登記簿等所有相關材料。必要時,應對發票管理狀態做出說明。第六條 發票經管人員設立專門登記簿登記發5、票的領、用、存情況,并定期與庫存核對相符。第七條 發票領購入庫,應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第八條 發票應保管于公司保險柜(箱)內,與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及其他財務印章分開保管。第九條 空白發票不得加蓋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收款專用章保管;禁止攜帶已簽章空白發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特殊情況確須攜帶外出的,應報請財務主管和企業負責人批準,并辦理相應手續。第十條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管五年,保管期滿,財務部和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銷毀;未使用的發票,在稅務機關更換發票樣式及其他格式時,按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核銷第四節 監督與檢查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權由財務部財務部長行使。第十二條 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一)授權審批是否符合制度規定;(二)相關的票據是否真實合法。第五節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