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145
2024-09-08
6頁
31.50KB
1、國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下列崗位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1、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 2、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 3、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2、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四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五條審批人應當在公司規定的授權范圍內進行貨幣資金管理業務的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 第六條對于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1 第三章現金和銀行存款 第七條現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支付范圍為: 1、職3、工工資、獎金、津貼及勞保福利費用; 2、出差人員差旅費; 3、采購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額在使用支票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 4、向個人收購物資的價款及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以支付現金的支出。 第八條除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可以使用現金的,其它款項的支付須通過開戶銀行轉賬結算,不得以大額現金的形式支付。不得坐支現金,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收回的現金須及時送存銀行,日常經營所需開支的現金從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銀行提取,提取現金時需在現金支票上注明款項的用途。 第九條需要對外支付的,由申請部門提出付款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后提交財務部審核。根據款項的性質以及金額的不同4、,依據審批權限對付款進行審批。現金收付后,出納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并由收付款人簽字。 第十條財務部門獨立于出納的人員對現金進行定期盤點和不定期抽查,就庫存現金實物和賬面記錄進行核對。參與盤點的人員在現金盤點表上簽字確認,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以確保現金的賬實相符。收付現金必須根據規定的合法憑證辦理,沒有經過審批簽章或超越規定審批權限的,出納不予付款。不準白條頂款,不準墊支挪用。 第十一條購買物品或支付貨款,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予以結算。因公外出或購買物品,需借用現金時,出納一律憑相關負責人審批的、財務部統一印制的借款單付款。出納不得擅自將單位現金借5、給個人或其他單位,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 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 第十二條庫存現金必須每日核對清楚,保持賬款相符,如發生長短款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匯報,查明原因按“財產損溢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不得擅自將長短款項相互補抵。 第十三條加強備用金的管理,對采購、銷售、外協人員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費及零星采購資金按規定期限予以結賬,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一律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現金保管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現金要用保險柜,保險柜鑰匙要由專人保管,下班要檢查保險柜、窗戶、門,鎖好后,方能離開。 第十五條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6、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定期存款只能存放于公司確定的銀行,存單視同現金管理。獨立于存單保管人的財務部專門人員對定期存款建立備查簿,并逐筆登記定期存單。財務部會計人員每月末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依據定期存款本金、利率及存款期限計算利息收入,經獨立于編制人員的會計人員復核后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需要在指定銀行開立新賬戶時,開戶申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批后由財務部辦理開戶手續。需要變更及撤銷賬戶時,財務部向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請,經批復后執行。在規定時間內將清戶證明文件原件歸檔并做歸檔登記。 第十七條每季度至少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一次,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7、銀行賬戶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賬戶等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財務部門獨立于出納的人員每月至少核對銀行賬戶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定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條出納根據資金使用申請批復開具支票。出納將銀行回單及支票存根粘貼于付款憑證后,并在憑證上加蓋“付訖”章。空白支票由專門人員保管。 第二十條匯票視同現金管理并建立匯票領用登記簿對票據的領用情況進行逐筆登記。需要開具承兌匯票時,財務部專門人員根據需求單位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加蓋公章并提交相關8、銀行。 第二十一條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簽署后,財務部出納按照銀行的相關程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開出后,承兌匯票領用人在匯票領用登記簿中簽字。出納保留承兌匯票申請、協議及匯票存根復印件作為匯票領用登記簿支持文件,并將將匯票存根、付款申請單等轉交會計人員。承兌匯票到期時,出納根據匯票領用登記簿核對銀行提供的托收憑證,核對無誤后將此托收憑證注明收款單位交會計人員作付款的帳務處理。企業取得承兌匯票,應由實際債務人簽章(含背書);企業使用承兌匯票,該承兌匯票必須經本企業背書。 第二十二條收到業務部門轉交的銀行票據后,財務部對銀行票據進行核驗,檢查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于當日或次日交存銀行。出納將9、銀行回單轉交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將支票金額與相關合同、賬務信息進行核對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如果發生退票,出納通知業務部門相關經辦人進行追收。 第二十四條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應當按規定予以保存,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對超過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銷毀的票據,在履行審核批準手續后進行銷毀,但應當建立銷毀清冊并由授權人員監銷。 第二十五條設立專門的賬簿對票據的轉交進行登記;對收取的重要票據,應留有復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六條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應當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不得由一個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條如需變更印鑒保管人,印鑒保管人填寫印鑒移交交接單,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及監交人分別簽字確認。財務部專門人員將印鑒移交交接單視同會計檔案進行保管。 第二十八條預留印鑒需要變更時,財務部填寫單位更改印鑒及戶名申請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向銀行提出變更申請,以確保印鑒的變更經過適當的授權。財務部專門人員將歷次預留印鑒變更填寫的單位更改印鑒及戶名申請表作為會計檔案進行保管。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執行。 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