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21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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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務發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發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經濟活動,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包括:一是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國稅其他普通發票、定額發票等;二是地稅出售建筑業統一發票、餐飲業發票、和其他地稅收入類發票;三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自行印制和管理的2、票據,主要有航空、鐵路等行業自制票據;四是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非稅收入收據。 第二章 發票的領購、保管、使用第三條 領購發票由本單位的財務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發票領購有關規定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第四條 由財務部門稅務會計專人負責保管領購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并建立完整的發票開具登記簿,詳細登記購貨方單位、金額、開具日期、領取發票人簽名等信息。如發票保管人工作變動,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第五條 使用完畢的發票必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保管。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及時書面向單位領導匯報并報告稅務機關,登報聲明作廢。發票丟失,由丟失責任人3、承擔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第六條 公司需要開具發票(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首先由公司業務人員填寫發票開具申請表,經業務部門經理簽字審批后,連同購貨單位開票信息(首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購貨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證明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證據、銀行開戶許可證)提交財務部,經財務相關人員及經理審批后,交開票人員開具發票。第七條 發票開具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應按順序全份打印,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各發票要素應填寫清晰、真實、完整。作廢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和單聯填寫。第八條 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4、有誤等情形,在當月發生,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專用發票包括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重新開具。作廢發票全聯次留存。跨月和對方已認證抵扣需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按照稅務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已開好的發票,經業務人員復核無誤后,在發票登記簿上簽字并領取發票相應聯次,財務人員依據記賬聯登記入賬。第十條 公司需要開具地稅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的,首先由公司業務人員填寫外經證開具申請表,經業務部門經理簽字審批后,連同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提交財務部,經財務相關人員及經理審批后,交稅務會計前去稅局開具外經證。開具外經證后通知業務人員前來領取,并由業務5、人員核對無誤后在外經證登記簿上登記。第十一條 外經證開具時間要求。財務部稅務會計在收齊外經證開具申請資料后,應在三至五個工作日內到稅務機關開具外經證。第十二條 外經證開具完畢交業務人員后,業務人員應及時到勞務所在地報驗(外經證開具之日起30日內辦理報驗登記),未及時報驗過期的,由業務部門人員承擔相關責任并自行前往稅局重新辦理外經證事項。第十三條 外經證在有效期內(外經證開具之日六個月),業務人員應將外經證(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核銷)及開具的建筑業統一發票(代開)發票交回財務,由財務稅務會計前去稅務機關核銷外經證。如業務人員在外經證有效期內未將外經證及開具的發票交回財務,由此引起的責任由業務部6、門相關人員承擔,并對業務部門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三章 發票的取得第十四條 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必須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十五條 經辦人員取得各類發票時,應嚴格審核其真偽、內容開具是否合規。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不真實、不合法的發票,財務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由于經辦人員責任,取得虛假發票,由此造成的查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罰款、滯納金全部由經辦人員承擔。第十六條 公司采購中心采購商品和勞務時應首先選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能按時全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十七條 業務人員取得發票后應及時送交財務部門入賬。日常經營活動取得的招待費、差旅費、辦公費等發票后必須在出差返回后或業務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到財務辦理報銷手續。若出現發票滯后報銷,費用自行承擔。使增值稅進項不能抵扣,不能稅前列支的問題,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第十八條 本年度發票應在本年度結束之前提交財務掛賬或付款,以前年度發票原則上不得報銷。 第四章 附則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稅務會計要及時掌握國家有關發票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及時通知并指導本公司人員取得合規的發票,最大限度防范風險,避免損失。第二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公司,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通知自xx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