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人員招聘晉升辭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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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27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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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務人員招聘、晉升辭退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本制度所說財務人員特指企業各級會計人員、倉管人員、生產統計人員、銷售統計人員(主要指臺賬會計)等。這些人員有著特殊的身份(即充當參謀和監督),他們滲透到企業各領域(包括各分支機構、部門、車間等),不便于集中管理和在“眼皮底下”管理如何發揮這支特殊團隊的作用呢?這不僅是企業管理一支特殊的團隊,而且是一支信息化管理的團隊,只有團隊發揮作用,內控信息才能高效發揮作用。所以,要通過建立管理機制,把他們各自的“散力”凝集一起,變成一股“信息力”(包括信息的真實2、準確、完整、及時和規范等),使之力往一處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財務人員的團隊作用,明確管理歸屬,建立規范、有序的人事招聘、人事異動及其相關的管理機制,以促進企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企業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財務人員特指各級會計人員、倉管人員、生產統計人員、銷售統計人員(主要指臺賬會計)。 第三條 各級財務人員的人事管理權限和業務指導歸屬財務部經理負責;但勞動紀律、部門協調等的管理歸屬屬地單位或部門負責人負責。 第四條 屬地單位或部門負責人對財務人員的人事管理具有建議權和監督權,應當根據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表現等情況,適時向財務部提出意見和建議,財務部自收到屬地3、的意見和建議后,將進一步核實并在一星期內給予回復。第五條 人事管理應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講究真憑實據,以任職資格為標準,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嚴格按照相關流程和制度進行管理。第二章 招聘第六條 招聘權限1.申請:屬地單位行政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向財務部提出用人申請,不能因此影響工作;或財務部根據管理需要,直接招聘和委派。2.招聘:由總部財務部會同人事部統一招聘;如果基層單位有獨立的人事管理機構,經總部財務部授權后,相關人員可以在基層招聘,但未經授權嚴禁私自做主。 第七條 招聘一般流程 1.用人單位申請:屬地財務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填寫“人員增補申請單”,經屬地行政負責人簽署意4、見后,向財務部申請;財務部自收到申請后在3日內給予回復,明確是否同意增補人員及相關事宜(如委托當地招聘、新增人員何時到位等)。 2.發布招聘信息:由財務部向人事部提供用人資訊,由人事部統一發布招聘信息,開展招聘工作。 3.資格審查:由人事部負責審查。人事部對應聘人員填寫的“工作申請表”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年齡、性別、籍貫、所學專業、學歷、職稱、專業工齡、上崗證件、社會及家庭關系等。人事部經審查后通知通過審查的應聘者下一階段考試的時間和地點。4.考試:由人事部負責組織。考試內容包括會計實務基礎及計算機基礎應用兩部分。考試組織由人事部負責,考試試卷編寫由財務部負責,其中計算機基礎應用考試部分委5、托系統管理員負責。財務部根據兩項考試結果提出計劃面試時間、名單,報送人事部,由人事部通知面試。5.面試:面試由財務部和人事部聯合負責。財務部主要負責請應聘人員自我介紹、談談對應聘職務的認識,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向應聘人員提問(專業知識)和交流等。人事部主要負責證件檢查、家庭背景了解和調查、了解應聘人員學習及工作經歷的心得體會、人事管理交流等 6.錄取:由財務部確定錄取名單并由人事部負責通知及辦理進廠手續;人事部對錄取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提出來,并可在相關單據上“保留意見”。財務部應當認真研究人事部的不同意見,并給子解釋。進廠前,應當明確待遇及相關要求。 7.培訓:錄取人員原則上都要進行崗前培訓,6、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培訓由財務部負責安排,培訓內容主要是對企業基本情況的了解和專業學習。 8.試用:試用期和待遇按照薪資管理制度執行。試用期間,根據試用人員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成績等可適當考慮減免試用期限,但最短不少于一個月。 9.轉正或解聘:試用期結束后一星期內,由財務部或屬地財務負責人按照“人事異動申請表”的內容評估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的表現等情況,并知會人事部給試用人員辦理轉正(簽訂合同)或予以解聘。 第八條 應聘人員在試用期間,如有品行不端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各級財務負責人與屬地行政負責人研究后,可隨時向財務部提出停止試用報告,經審定后,由財務部會同人事部予以解聘。 第九條 試7、用人員應當要有經濟獨立的擔保人,才能錄取。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1.犯過刑事案件尚未結案者。2犯貪污、盜竊、侵占挪用公款等經濟案件受過刑事處罰有案在一定年限者。3.品質不好,被原單位開除者。4.體格檢查不合格者。5.未滿十六周歲者。第三章 輪崗 第十一條 財務人員執行崗位輪換,其目的在于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為財務人員提供更好的工作、學習和發展機會。即: 1.同職崗位在同一屬地工作不得超過4年。 2.財務負責人在同一屬地工作不得超過5年。3.同一屬地同級別人員每滿4年輪換一次。第十二條 財務人員應當自覺地服從輪崗安排,未能配合和服從輪崗安排的人員,應當上報申請,講明事由和意見,財務部將8、結合實際情況給予調整或辭退。 第十三條 財務人員可以自薦參與或申請輪崗。第十四條 試用期人員原則上不參與輪換崗位。第四章 晉升 第十五條 晉升包括晉職和晉級。 1晉職::是指財務人員由現有職位向上提升到較高職位,其責任、權力和薪資也相應增加。2.晉級:是指財務人員的職位不變,但提高其薪資待遇的一種激勵方式。第十六條財務人員晉升一應當進行綜合評估,主要包括:1.現任職位的業績考核。2.重點是本人的適應能力和發展潛力。3.本人相關的資歷和經驗。4.新職位相關的知識、技能。 5.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晉升流程 1.部門提名或自薦: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績效考核表、有說服力的事例、自我發展潛力分析、直接領9、導的鑒定、異動職位及其他相關資料。 2.填報晉升表格,經屬地財務負責人簽署意見,如果是晉職的還要屬地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 3.上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和總經理審批。4.由財務部知會人事部執行。第五章 降職 第十八條 降職,是指財務人員由現有職位向下降低職位,其責任、權限和薪資也相應減少。 第十九條財務人員降職主要表現在: 1.在業績考核中,業績沒有達到預期的目標。 2.通過與當事人共同制定改善計劃,給予23個月的時間,業績仍沒有達到業績預期的月標。 第二十條 降職流程 1.由財務部提出并經總經理同意后,再由當事人的上級通知當事人并進行座談和交流。2.由財務部知會人事部執行。第六章 辭職 第二十10、一條 辭職,是指財務人員主動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二條 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申清 ,在此期問財務人員應當繼續做好本職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準備。 第二十三條 辭職流程 1.辭職人員填寫辭職表格,經屬地財務負責人簽署意見。 2.上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和總經理審批。3.由財務部知會人事部執行。第二十四條 財務人員辭職期間,財務部經理應當與其座談或者委托辦事處主辦會計與其座談,具體了解辭職原因,能夠挽留的要挽留,需要通過調整而且其備條件的要盡力給予挽留,以減少人員流動成本。第七章 辭退第二十五條 辭退,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與財務人員解除勞動關系第二十六條 辭退的主要因素是:1.財務人員經過改善11、周期的學習、培訓或調整職位后,其工作仍然不能勝任的,給予辭退,并按照國家勞動法等有關辦法給予經濟補償。 2.企業對于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并無須給予補償; (1)在應聘時偽造個人簡歷,未向企業提供個人真實的資料。 (2)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尤其是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或擅離職守,連續曠工三天,全年累計曠工七天。(3)泄露企業經營信息和商業秘密(包括會計報表信息、產品設計、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4)向供應商或客戶索要財物,或未經企業同意接受供應商或客戶的任何財物。(5)工作得過且過,不求上進,消極怠工,且12、屢教不改。 第二十七條 辭退流程1.由將被辭退人員的上級向財務部提出匯報。匯報時應當要有可靠的資料和相關人員對當事人反饋的信息。2.上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和總經理審批。3.經審批后,由提出的領導直接與被辭退的人員進行溝通、解釋4.由財務部知會人事部執行。第二十八條 被辭退人員應當在人事部指定的日期內辦理辭退手續,未能按時積極配合的,企業有權采取懲處措施。第八章 退休 第二十九條 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之內的財務人員可以申請退休,按照企業有關規定辦理離崗休養手續。第三十條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企業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如需要繼續留任的,先辦理退休手續,再辦理返聘手續。第九章 換崗 第三十一13、條 換崗,是指財務人員事先與其他部門主管初步確認到其部門工作,而向上級提出申請脫離財務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條 財務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級提出換崗申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財務部支持換崗調整,以促進財務團隊建設良好循環。第三十三條 換崗流程1.相關的部門有職位需求。 2.由本人事先與相關部門主管溝通、申請。 3.相關部門主管同意后,由本人向其上級提出申請,并由上級和屬地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4.上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和總經理審批。第十章 人事異動手續 第三十四條 基本手續 1.人員異動都應履行審計事宜,主辦會計及以上人員異動原則上山審計部負責市審計;其他財務人員異動由財務部指定人14、員負責審計。審計報告需上報財務部和屬地行政負責人各一份。 2.人員異動統一填寫“人事異動中請表”。 3.辦理交接手續應當要有監交人負責監交。辦事處主辦會計交接,由屬地單位行政負責人及財務部派人負責監交;其他人員交接,由其管轄的主辦會計監交,必要時可由財務部派人會同監交。 4.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交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5.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及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五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審計部一份、財務部一份、基層單位15、存檔一份。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應當做的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移交人員還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5.主辦會計及以它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財務人員情況及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向承交16、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策三十六條 移交人員的責任1.將本人所經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給承交人員,否則不得離職。2.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 承交人員的責任1.承交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2.承交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八條 其他事項 1.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由財務部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其他人員由主辦會計會同屬地行政負責人處理。 以上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17、作的人員恢復工作后,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財務部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 2.移交人員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工作交接不善,企業有權中止辦理手續,并作曠工處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3.人員異動申請被核準后,到人事部領取“員工離崗交接清單”,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退還企業財物,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簽字認可。員工應在規定時間內把簽完字的清單交回人事部,人事部向離職員工發放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給員工開出調檔函、集體戶口調出函、社會保險轉移證明等,并將最后的結算(工資、帶薪假等)數據提交財務部。第十一章18、 工作紀律 第三十九條 自覺學習 1.財務人員應當主動收集、學習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會計準則等,不斷充實自我,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術技能。 2.財務人員應當自覺學習和領會企業內控管理制度,不斷提高自己在企業的適應能力,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3.財務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定期總結經驗和教訓,不斷豐富自己的實踐經驗。 第四十條 樹立形象 1.財務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屬地單位的勞動紀律(指考勤管理、后勤管理),參與各項活動,主動積極配各部門開展工作,不驕不躁,謙虛謹慎,待人誠懇,樹立良好的形象。 2.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19、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四十一條 協調溝通 1.財務負責人應該主動、積極配合屬地行政負責人做好對外(包括財政、稅務、工商、統計部門等)協調、溝通工作。 2.財務人員應該按照財務人員崗位描述的要求,明確分工,找準位置,服從領導,主動配合。 3.財務人員應該主動、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及時向財務部反饋不良現象。 4.財務人員尤其是主辦會計以上人員應當敞開胸懷,主動傾聽同事的意見和建議,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溝通環境,為財務團隊持續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十二條 職業品德 1.財務人員應當積極主動細致地做好本職工作,保證所提供的內控(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財務人員20、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財務人員應當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4.財務人員應當遵守企業保密管理制度,除法律規定和財務部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財務信息。第十二章 請假第四十三條 財務人員因事或因病不能上班,應填寫“員工請瑕單”辦理請假事宜,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以曠工論處;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不及請假先行離開作崗位的,應利用電話迅速向上級領導請假,而后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曠工。l.主辦會計請假天數在七天以內(含七天,下同),由屬地行政負責人批準;七天以上經屬地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后,21、報財務部批準,并送人事部備案。2.其他財務人員請假天數在七天以內報其管轄主辦會計批準;七天以上十天以內(含十天,下同)經其管轄財務負責人審核、屬地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財務部批準,并送人事部備案;十天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3.財務經理請假報總經理批準,送人事部備案。第四十四條 請假1.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申請事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者,企業有權決定準假或解聘。2.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申請病假,住院者一年為限,超過期限者,企業有權決定準假或解聘3.婚假(帶薪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產假:女職員生產,允許請產假三個月。5.喪假(帶薪假):因直系親屬(父母和兒女)及配偶父母喪亡,準喪假七天。6.工傷假:工傷期間照發工資。第四十五條 財務人員假滿時均應當銷假,假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到者以礦工論處。第四十六條 其他事項如休假、放假、加班和上班時間等相關勞動紀律制度按照屬地制度執行。第十三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 _年_ 月_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