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團公司財務工作經濟責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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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60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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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集團公司財務工作經濟責任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后勤集團(公司)經濟責任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后勤集團(公司)財務工作,規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制度,以及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教財200014號文件)等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后勤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建立經濟責任制度,是提高財務管理水平、避免財經工作失誤的必要措施和有效途徑。第三條 經濟責任制度的核心是權利和責任的結合,各級領導、各級財務主管人員作為2、當然的經濟責任人,在經濟活動中既要按規定行使權利,又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管好一級,逐級抓好落實。 第四條 建立健全經濟責任監督制度,將經濟責任人的財務工作實績納入綜合考核內容。第二章 經濟職責權限 第五條 各級經濟責任人的共同責任是:學習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對后勤集團(公司)負責,確保事業計劃完成;自覺接受校內外紀監審和財務等部門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后勤集團(公司)財務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后勤集團(公司)的財務工作負有全面的法律責任。主要責任:審定財務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基本建設計劃;審定經濟分配3、政策和獎勵政策方案;審定重大經濟決策方案;審定重大經濟合同(協議),并署名簽字;審批重大支出項目。 第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財務工作。主要責任:審批分管范圍內的財務預算安排,參與審議財務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和重大經濟決策方案。 第八條 財務部經理協助總經理全面管理后勤集團(公司)財務工作。主要責任:籌措資金,合理控制資金使用;審核財務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組織制定和調整經濟政策;參與審議重大經濟事項;協調校內外經濟關系;按授權審批重大支出項目;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和預測,為領導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組織協調資產管理工作;審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日常支出;負責財會人員業務管理4、。 第九條 部門(或下屬企業)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組織落實后勤集團(公司)下達的收入任務;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合理安排和使用經費,對本部門(或單位)的經費收支和其他經濟行為負責。熟悉財經法規,合法經營,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企業三者經濟利益關系;組織落實后勤集團(公司)下達的利潤、費用等上繳任務;對本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對本企業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本企業其他經濟行為負責。第十條 部門(或下屬企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經濟責任:組織擬訂本單位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合理編制財務預算和經費使用計劃,嚴格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控制好各項經費支出5、;熟悉財經法規,組織本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搞好財務分析,為企業領導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擬訂本企業財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財會人員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熟悉財經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財務規章辦理財會業務,盡心盡責地完成崗位工作。 第三章 經濟責任內容第十二條 一切收入都必須統一管理,及時足額地繳入本級財務集中核算。嚴禁截留各種收入或私設“小金庫”。 第十三條 各項收費范圍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規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待批準后方可收費。 第十四條 各收費單位使用合法票據,嚴禁使用自制票據(校內結算憑證一律不得對外),嚴禁利用票據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五6、條 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外,一律不得擅自在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確實需要開設賬戶的,須經后勤集團(公司)批準。各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立情況須報后勤集團(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 后勤集團(公司)重大財務開支須經總經理班子審議,報董事會或董事長審批;重大開支如果涉及有關部門的,應事先經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各下屬企業的重大財務開支,也應由單位領導集體審議,并由單位負責人或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批。經費支出審批人對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七條 資產管理應貫徹“財物并重”的原則,嚴格采購計劃審批制度,重要物資采購由學校招投標領導小組組織公開招標、競標,優化采購渠道,提高資金使用7、效益。建立健全物資入庫、領用、維護、報廢、轉讓制度,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報廢、捐贈、轉讓,須先由學校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鑒定、評估,并履行相關的報廢手續,待批準報廢后才能報廢或捐贈、轉讓,不得“先斬后奏”。第十九條 加強對外投資管理。以后勤集團(公司)名義對外投資統一由集團財務部辦理,下屬企業和非獨立法人單位一律不得對外投資。 第二十條 對外投資要按照浙江樹人大學后勤集團(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同時,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合法、有效憑證,在律師介入下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協議。第二十一條 加強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基建工程項目立項必須組8、織反復、縝密的論證,經后勤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審議確定;基建工程項目預算應力求準確,基建變量工程應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經分管領導審批。基建工程項目實施,應按照浙江樹人大學后勤集團(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要求辦理;基建工程項目應保證質量優良。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貸款的控制和管理。凡以后勤集團(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由集團財務部統一辦理。 第二十三條 一般不得對其他單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確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必須充分考慮到擔保的風險和承擔的責任,并按照浙江樹人大學后勤集團(公司)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要求履行相關手續。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四條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責令限期改正,9、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當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處分;對主要直接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追究以上責任外,由集團財務部建議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追究以上責任外,由集團財務部建議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二十六條 對查出私設“小金庫”的單位或部門,“小金庫”資金全部收歸后勤集團(公司);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當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處分10、;對主要直接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第二十八條 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設置罰沒處罰的,其收入全部收歸后勤集團(公司),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當年考核不合格、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二十九條 不按學校規定取得、開具和保管票據的,責令限期改正。私自印制票據、偽造變造票據的,其收入全部收歸后勤11、集團(公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當年考核不合格及警告或記過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的會計人員除追究以上責任外,由集團財務部建議上級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三十條 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第三十一條 不按規定程序報批或事先不進行充分論證,致使投資項目或擔保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下屬企業由于內部管理不善或管理人員瀆職,造成資產或資金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向后勤集團(公司)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后勤集團(公司)對派駐該單位(或部門)的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第三十三條 上述規定與國家有關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違反國家其他財經法規的,按國家相應的財經法規處理。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