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議集團財務人員派遣制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56948
2024-09-08
6頁
27KB
1、展覽會議集團財務人員派遣制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集團財務人員派遣制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集團公司對所屬企業的財務管理,理順集團公司財務與下屬企業財務的關系,健全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管理機制,推進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有關精神,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財務人員派遣制是指集團下屬全資、控股(包括未控股但擁有實質控制權)企業的財務人員由集團公司派遣,并實行統一調配、統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條 外派財務人員實行雙重2、領導,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駐單位負責;財務業務方面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集團公司財務部作為集團公司的一級財務機構,代表集團公司統一管理集團財務會計工作,并負責集團所屬企業財務人員的派遣、業務指導與培訓。第四條 財務工作是業務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人員是派駐單位業務人員的工作參謀和助手。第五條 財務人員派遣制應遵循服務與監督并重的原則,寓監督管理于服務之中,既不能脫離服務搞監督,也不能失去監督搞單純的服務。派出的財務人員,要牢固樹立服務第一的思想,嚴格要求自己,提高業務水平,提供優質服務。只有服務到位,才能監督到位,只有提高財務工作質量,才能提高監督管理水平。派駐單位應支持財務人員的工作,為財務人3、員創造有利的工作環境,保證本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第二章 派遣財務人員的程序第六條 財務人員的派遣必須符合下列程序:根據被派遣企業的規模大小、業務需要,結合財務人員的具體情況,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與派駐企業負責人共同商議派遣人選,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會簽后,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三章 外派財務人員的任職資格第七條 外派財務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好的思想素質,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三)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承擔派駐單位的各項財務工作。(四)4、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五)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章 外派財務人員的管理第八條 外派財務人員實行定期交流輪崗制度。財務人員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進行交流或輪崗。第九條 外派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所派單位領導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不得派往該單位任職。第十條 外派財務主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報告制度。財務主管應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匯報如下事項:(一)派駐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派駐單位預算制定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派駐單位各項資產的管理情況; (四)派駐單位重要往來款項的情況;(五)派駐單位賬戶設置情況和銀行存款使用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七)其它履行職責5、的情況。第十一條 外派財務人員的編制:(一)境內全資子公司的外派財務人員:其編制在集團公司財務部,其待遇,工資、津貼、福利等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發放和管理。財務人員不得在派駐單位獲取任何經濟利益和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二)境內非全資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及擁有實質控制權的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的外派財務人員:其編制在其派駐單位,其待遇,工資、津貼、福利等由其派駐單位發放和管理。財務人員不得在派駐單位獲取除上述待遇之外的任何經濟利益和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第五章 外派財務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第十二條 外派財務人員受集團公司財務部和派駐單位雙重領導,對集團公司財務部和派駐單位雙重負責。財務主管代表集6、團公司組織派駐單位的會計核算,在業務上受財務部領導,參加派駐單位有關會議(如:派駐單位的經理會議、業務會議等),參與派駐單位內部管理。其職責和權利如下:(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規范預算和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二)建立健全派駐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組織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嚴把會計事項審核關,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推進單位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三)配合派駐單位編制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情況。 (四)加強派駐企業的資產管理,保護出資人的各項權益。(五)支持、配合派駐單位開展業務工作,將監督管理職能置于具體服務工作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強財務會計工作。(六)參與派7、駐單位的重大具體項目運作與管理,審核各項經濟合同。(七)開展其它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八)行使會計法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 派駐單位的職責權限第十三條 支持外派財務人員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其職責不受侵犯,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十四條 負責外派財務人員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定期工作考核,有權向財務主管部門反映外派財務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第十五條 關心支持外派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其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費(通訊費、交通費和相關的辦公費等)。第十六條 外派財務人員如不勝任工作的,可以書面形式向集團公司財務部提出調整意見。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財務人員的工作。第七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XX年6月16日公司黨政聯席會批準通過,即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