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財務監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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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703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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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公司對分公司財務監管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監管制度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分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管,保證公司分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資產的完整性,明確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內部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資的其他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為了規范分公司帳務處理,提高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與可比性,本公司(即公司本部,以下稱為“總公司”)統一了分公司的會2、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通過分公司報表的及時反饋,以便總公司掌握各分公司的經營信息,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第四條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分公司在當地銀行只能開設基本帳戶、一般帳戶兩個帳戶,不允許開設其他帳戶。同時總公司加強銀行印鑒的管理,分公司預留銀行印鑒分別由分公司財務與總公司財務掌管。基本帳戶僅作總公司撥款的存入和分公司的費用支取之用。分公司經營活動的支出采取每月請款制度,不允許直接動用貨款開支。每月25日,分公司將當月的費用開支和下月的支出計劃分別填寫“存款與現金日報表”和“請款單”,傳真至總公司。總公司審核批準后,直接將款項劃拔到分公司的基本帳戶上。一般帳戶用以分公3、司貨款的收集和劃歸總公司之用,所有貨款必須全部入此帳戶。分公司只有貨款存入和劃轉總公司的權限,而沒有支取貨款的權限。分公司每月應及時將貨款匯回總公司。第五條對于分公司的費用報銷,總公司采取單筆和總額控制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控制。招待費:單次招待費超過150元或月累計招待費超過1000元,必須報總公司分管經理審批核準后方可開支。辦公用品:單次購買辦公用品超過100元,必須報總公司分管經理審批核準后方可列支。第六條對分公司發貨控制及帳款管理的規定1、分公司給客戶的付款方式有三種:款到發貨、貨到款清和月結。對貨到款清和月結付款方式必須依總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中審核權限報總公司審核批準。2、根據客戶的信用狀況4、交易金額、發展前景等,分公司給予客戶一定的授信額度,并報經總公司內銷部、財務部核準。3、對于享受公司賒帳銷售的客戶均實行出貨雙控管理。所謂雙控即授信額度與到期應收帳款的雙重控制。無論采用何種付款方式,凡產生應收帳款已到期但款未付的客戶或應收帳款雖未到期但授信額度已用足,原則上不予發貨。確需發貨的,須報總公司內銷部、財務部核準。對擅自發貨或呈報不實的,按總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視損失金額給予相關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及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4、對于首次款到發貨的新客戶,不得以匯款傳真件為發貨依據。其他客戶應收帳款沖銷原則上也不得以匯款傳真件為依據,特殊情況須報總公司內銷部、5、財務部核準后方可沖帳。5、對貨到款清的客戶,應切實做好貨、款兩清的交接工作,未收到貨款則不予交貨。6、分公司(組)每季度使用“應收帳款詢證函”與欠款客戶進行有效對帳。經客戶確認無誤后交分公司財務存檔,整理匯總后填寫“應收帳款詢證函匯總表”傳真至總公司內銷部,內銷部指派專人負責查核對帳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如與客戶金額有差異,分公司經理應督促經辦業務員立即查明原因,確保帳目相符,以防貨款流失。第七條為保證隨時了解分公司的經營動態,總公司內銷部及財務部通過分公司的電腦管理系統,隨時對分公司的銷售價格、收款情況、應收帳款、庫存等進行核查,如有異常,通過電話要求分公司經理說明情況并限期改進。第八條總公司對6、分公司的權限實行集中管理制度1、分公司在涉及財務人員任免、變更、調薪、獎懲等事項時,同時需報備總公司財務部核準。2、對盤點差異部分列印“盤盈盤虧明細表”,分公司經理簽字并說明原因,傳真至總公司內銷部、財務部,經批準后,總公司作盤盈盤虧確認調整。3、繳款輸入刪除應填寫“客戶付款記錄刪除審批表”,連同收款憑證(現金繳款單和銀行轉帳憑證等)一起傳真總公司審批。嚴禁未收到或未收妥貨款而做繳款輸入,一經查出,總公司將給予相關人員處分。第九條總公司對分公司實行報表定期報送的規定“銷售、匯款快報”,每月1日報送。“與總公司往來帳核對表”,每月2日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經營費用明細表”、“應收帳7、款分析表”、庫存商品“收發存月報表”、“電腦資料與財務差異分析表”、“應交稅金明細表”,每月4日報送。“銀行對帳單”(含信用卡對帳單),每月6日報送。“財務情況說明及分析”,月度報送財務情況說明,季、年度報送財務情況分析,每月6日報送。“XX分公司X月會計月報告”,每月10日前直接傳真給董事長。“請款單”、“存款及現金月報表”,每月25日報送。為促使分公司更好地搞好財務核算,正確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財務資料,總公司財務部對分公司財務報表報送之及時性、準確性進行評比,并定期對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年終,對考核得分名列前茅者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第十條總公司對分公司人員異變的移交規定1、分公司主8、要會計人員離職或調離時,總公司稽核審計室、財務部、管理部派人進行離任審計,交接完畢后方可離職或調離,分公司經理到場監交。出納離職或調離時分公司經理及會計到場監交,交接完畢后方可離職或調離。2、離職或調離人員須與分公司結清經手的所有往來款項。3、會計、出納離職或調離時,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處加蓋其印章。同時,會計、出納須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發票和其它會計資料,接受人須依清冊逐項核對無誤;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說明,并向接受人交待清楚。出納須如實填寫“庫存現金盤點表”和“銀行存款余額表”,經核對相符后與接受人簽字移交。移交雙方和監交人須在所有的移交文件上簽字并注明日期。4、移交結束,必須將所有的移交資料傳真至財務部,相關人員審查完畢后簽字傳回分公司,交接完畢。5、未按上述規定辦清離職手續,不得離職或調離。第十一條總公司稽核審計室、內銷部和財務部指派人員每年到各分公司稽核一到二次。重點就分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庫存和應收帳款等進行現場查核。對查出的問題,要求分公司限期改正。如有重大異常情況,總公司可派人隨時稽核。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