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集團下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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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730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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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集團下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集團公司對各下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為了確保公司發展壯大,規范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提高公司整體管理水平,降低運營成本,進一步完善集團管控體系,防范財務風險,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xx集團全資及控股子(孫)公司,以及雖無股權關系但實際受控xx集團的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公司”)。第一章 管理原則 第一條 集團公司管理定位于戰略規劃中心、投融資決策中心、業務指導中心、信息中心、財務管理中心和服務支持中心,對下屬公司實行“統分結合、彈性授權”的管理原則,即在監管2、約束有效的前提下對下屬公司充分授權。 第二條 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的授權關系將按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濟效益、發展階段等不同情況作適當的調整。 第三條 建立多層次治理管控體系,實現“集權有道、分權有序、授權有章、行權有度”;突出集團規模優勢,提高管控復制能力和協同增效,凸顯總部核心價值;建立“預算、結算、核算”三算合一的戰略財務管控體系。強化財務管控,通過管理制度輸出的方式對下屬公司財務的運作進行有效地邊界控制和指導;建立風險導向的內控體系,實現風險實時監控; 第二章 下屬公司設立 第四條 對有必要進行公司化股權運作的,由董事會擬定相關執行方案,經股東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成立下屬公司,具體籌建工作由3、下屬公司總經理負責,各中心配合執行。 第五條 下屬公司變更注冊名稱、地址或辦公地址需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第三章 財務管理基本原則第六條 為了促進企業集團戰略管理中的各項活動順利進行和協調發展,應構建合理有效、制度化的集團戰略管控體系。企業集團戰略管控體系是指企業集團中,母子公司之間、各下屬公司之間在戰略管理工作中的分工與合作關系的體制與機制。主要包括集團母子公司關于戰略分析、戰略決策和戰略實施與控制工作中的權責劃分、溝通協同和控制方式等內容。第七條 集團戰略管控體系中戰略管理過程的分工、實施控制內容通過集團預算管理過程體現,戰略分析工作通過集團企業業績評價工作體現。下屬公司依據集團公司統一的標準4、編制、執行預算。第四章 財務人員管理第八條 集團財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集團財政管理中心是下屬公司財務部門的業務領導部門。集團財政管理中心除承擔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職責外,還負有對下屬公司進行財務指導、監督、審計職責。下屬公司財務部門在履行本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職責時,須接受集團財務部的指導、監督、審計。第九條 下屬企業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門負責人。下同)實行集團委派制,由集團確定人選(集團直接選定人選,或下屬企業推薦人選、集團評估認可)并派駐到下屬公司。派駐公司設有董事會的,由董事會聘任。第十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實行xx集團與派駐公司雙重管理,分別接受xx集團財務部門及5、派駐公司主管領導(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等)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一條 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薪酬、福利及各其它各項工作費用支出,由派駐公司承擔。其薪酬標準(含調整),可由派駐公司提出建議,集團核準(派駐公司設有董事會的,履行董事會審批流程)。第五章 相關財務制度管理第十二條 各下屬公司適用集團公司制定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為保證下屬公司財務各項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在不違背集團公司財務制度前提下,下屬公司可根據自身運行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但需報集團公司審批并備案。 第十三條 下屬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集團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為了更大限度提6、高公司資金利用效益,各下屬公司所有收入的資金統一匯入集團公司指定賬戶,由集團公司直接管理、規劃、調配(出納統一由總部管理)。(方案二:資金存入各下屬公司賬戶,超過資金計劃的部分打回總部)方案三:資金存入集團公司指定賬戶,每月按資金計劃打回下屬公司)在核定預算范圍可自主安排使用資金,預算范圍外資金使用需報集團公司審批,其他情況無集團公司授權的,下屬公司不得挪用資金。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有權在各下屬公司之間進行資金的籌措、調撥和統一規劃。資金內部拆借,遵循資金有償使用原則,按 %年利率計算資金利息。 第六章 財務預(決)算管理第十六條 下屬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內容、格式等,須符合集團的要求,財務預7、(決)算(草案)須報集團核準、下屬公司股東會審批通過。第十七條 下屬公司負責人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組織實施各項經營計劃,在權限范圍內日常財務收支及重大財務收支的審批;(資金計劃內,審批到下屬公司負責人)。 第七章 財務報告管理第十八條 各下屬公司會計機構接受集團公司財政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除須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編制、報送本公司財務報告(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說明)外,應按照要求及時報送相關財務類報表和資料。下屬公司向集團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必須經下屬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查確認后上報。下屬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要對本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8、九條 集團內部定期財務報告包括現金日報表、月份財務報告、年度(會計年度。下同)財務報告。下屬公司應于每日下班前向集團報送現金日報表;于每月初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另行通知)向集團報送月份內部財務報告;于每會計年度第1個月10日前向集團報送上年度內部財務報告。第二十條 內部月份財務報告包括月份利潤表(含報表說明或備注)、月份資金計劃表(含報表說明或備注),以及月份經營分析報告(4、7、9月份增加資產負債表)。第二十一條 內部年度財務報告包括年末資產負債表、年度利潤表、年度現金流量表、年度會計報表說明、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草案)。第二十二條 集團可根據實際需要,要求下屬公司編制、報送臨時財務報告。臨時9、財務報告的內容、格式等,由集團根據屆時情況確定。第八章 印章管理第二十三條 公章、合同章由集團統一管理,需要蓋章,按流程提交申請蓋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子公司財務負責管理,按相關用章管理制度執行。第九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下屬公司接受集團公司的審計監督,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審計部門完成集團公司指令的各項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集團公司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第二十五條 下屬公司財務審計主要分為經營成果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內控制度設計、高管人員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五大類。集團公司審計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下屬公司進行審計。以便于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者的工作10、業績做出全面評估,并及時了解下屬公司的重大事項。審計結果作為下屬公司財務決算報告及管理層年度績效評估的主要依據。第二十六條 各下屬公司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離任,須由集團公司對離任的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第十章 重大事項報告、審議制度第二十七條 各下屬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集團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層辦公會決議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下屬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后及時報告: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重要合同(借貸、委托經營、受托經營、委托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3、重大行政處罰 4、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5、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產品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6、關聯交易 第二十八條 各下屬公司對外洽談重大經濟合同必須報備股東會通過后實施,未經確認的重大經濟合同不得洽談、簽約。重大經濟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購買、建造和裝修改造合同及預算和決算書; 2、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合同; 3、與其他投資人合作項目;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資合同; 5、任何形式的對外承諾、擔保、財產抵押和質押合同;6、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包括重大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7、重大股權處置權、重大資產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