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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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753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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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生態種養殖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2、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第二章 資 產 管 理第六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第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第八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第九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3、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 做到賬款相符。第十條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第十一條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4、的,也列為固定資產。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第十四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第十五條 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第十六條 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5、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第十七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第十八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第三章 財會人員第十九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6、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第二十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二十一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第二十二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第二十三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7、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第二十四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第四章 財務收支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8、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第二十七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9、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第三十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第五章 民主理財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第三十三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XXXXX生態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