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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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759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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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崗位職責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制度一、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要按月公布有關賬目;年終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財務收支賬目,接受成員的監督。成員有權按章程規定查閱合作社財務狀況; 二、合作社監事會(監事)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具體監督。監事會可以組成由監事和成員代表參加的監督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監督重點為:1、財務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及風險金、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員工資的確定2、,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2、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 3、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 監事會應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四、合作社的重大事項除需要經過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外,下列事項也要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1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2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3合作社管理人員工資的數額;4其他重大財務事項。五、合作社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需要進行審計的,合作社可向縣合作辦提出財務審計要求,由縣合作辦對其進行審計。 理事長職責一、主持成員大3、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六、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七、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八、擬訂經營管理制度。理事會職責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六、4、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監事會職責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議事規則一、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5、本社股金分資格股(基本表決權股)、附加股(附加表決權股)。二、每股資格股的表決權為一票,每股附加股的表決權為一票。其中,認購附加股的必須具有資格股的股東身份。附加股的總股份不得超過資格股總股份的20%。三、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四、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6、記錄并簽名。會議制度一、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三)理事會提議。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20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三、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7、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四、本社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三日向全體理事通報會議內容。五、本社每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會計崗位職責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月報帳;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8、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三、做好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及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工作;四、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五、完成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出納崗位職責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許白條抵壓現金;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七、完成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審計崗位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9、度;二、監督本社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三、詳細核對本社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四、審閱本社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本社的經濟行為;六、針對本社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七、完成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財務管理制度一、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三、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10、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四、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會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五、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縣合作辦。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六、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七、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八、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11、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理事長;十、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會成員監交。支票管理制度一、支票由出納員或理事長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理事長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二、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理事長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12、,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三、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四、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本制度前款規定處理。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理事長。凡與本社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理事長;五、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理事長;六、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理事長簽13、字。如果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現金管理制度一、本社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長批準的其他開支。 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理事長確定;二、除本制度前款規定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三、本社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四、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14、;五、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理事長批準;六、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七、協會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八、符合本制度第一款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正規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九、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十、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理15、事會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理事長審核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十一、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后,送理事長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十二、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理事長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十三、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制度一、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二、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16、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理事長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三、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理事長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四、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理事長批準。 民主理財制度一、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要按月公布有關賬目;年終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財務收支賬目,接受成員的監督。成員有權按章程規定查閱合作社財務狀況;二、合作社監事會(監事)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具體監督。監事會可以組成由監事和成員代表參加的監督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17、監督重點為:1、財務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及風險金、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員工資的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2、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3、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 三、監事會應認真聽取和反映全體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四、合作社的重大事項除需要經過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外,下列事項也要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1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項目;2主要生產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3合作社管理人員工資的數額;4其他重大財務事項。五、合作社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18、需要進行審計的,合作社可向縣合作辦提出財務審計要求,由縣合作辦對其進行審計。 財務報告制度一、合作社的財務報告分為月份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份財務報告包括收支明細表、科目余額表、利潤表。年度財務報告包括科目余額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和報表附注。合作社給成員提供的擔保、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等應在報表附注中做出披露。二、合作社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定期提供給縣合作辦,并向全體成員公布。合作社財務報告需要審計的,應在審計后報送縣合作辦,并向全體成員公布。三、合作社總結和評價本社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19、速動比率、銷售利潤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額返利率等。指標評價及計算公式如下:資產負債率是用來衡量合作社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計算公式為: 負債總額資產負債率 全部資產總額 流動比率是用來衡量合作社流動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現金用于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流動資產流動比率 流動負債速動比率是衡量合作社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于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速動資產速動比率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 銷售利潤率是衡量合作社每百元銷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計算公式為:利潤總額銷售利潤率銷售凈額 5股金收益率是衡量合作社成員每百元股金取得的20、報酬水平。計算公式為: 股金分配額 股金收益率= 股金總額 6交易額返利率是衡量合作社成員每百元交易額的返利水平。計算公式為:交易額返利交易額返利率= 成員交售商品總額 盈余分配制度一、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二、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三、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21、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四、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五、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