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部門會計工作基礎規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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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772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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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務部門會計工作基礎規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會計工作基礎規范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融創集團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本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三條各公司應該設置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公司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專職的會計人員。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2、表,稽核,檔案管理等。對于不兼容的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四條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會計人員應當持有會計證上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公司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第五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第六條 各公司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第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3、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第八條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公司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第九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會計信息。第十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一)一般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公司經理或者其指派人員進行監交。(二)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4、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三)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收。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5、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四)會計負責人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6、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五)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發在交接清冊上簽名。交接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第十一條 各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7、計核算的事項。第十二條 各公司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第十三條各公司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公司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公司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二)從外公司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公司的有效印鑒;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公司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公司公章。(三)凡填8、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六)職工因公出差的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9、原借款收據。(七)須經集團公司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等。(八)將公司制訂報銷單、工程款支付單等內部單據作為報銷憑證時,報銷人應當將項目填全。第十四條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新開具。第十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第十六條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打印出的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二)記賬憑證可以10、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四)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第十七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公司11、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第十八條各公司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規定由各公司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制訂適合本公司規定。第十九條各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第二十條各公司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公司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12、。(二)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公司或者個人核對等。在編制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核對工程項目進度情況、已完工程量和應付工程款,及時確認完工成本和負債,對銀行存款和集團內部往來進行核對,及時調整未達賬項。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還應該與集團外部公司進行往來賬款核對、實物資產清查,對經查實后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國家統一13、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第二十一條各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第二十二條各公司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報送;用于管理目的的內部管理報告,應根據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進行編制和報送。第二十三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公司領導報告,請求處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公司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公司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第14、二十四條各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集團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業務情況和人員配置,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內部業務流程等內部控制制度。各公司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二)應當體現本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三)應當全面規范本公司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四)應當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執行。(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第二十五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15、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規定;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規定。第二十六條各公司應當建立賬務處理程序制度,以保證帳務處理及時、準確。第二十七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第二十八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16、法。第二十九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規定;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規定。各公司根據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適合本公司業務流程的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第三十條 實行成本核算的公司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第三十一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財務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17、等。第三十二條 各公司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第三十三條 各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的要求進行管理。(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三)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公司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18、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四)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賬簿封面上寫明公司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公司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第三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兩類。永久性保存:企業合同、章程及批復;可行性報告及19、批復; 批準證書;工商登記證;營業執照;財政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納稅鑒定;驗資報告; 查賬報告; 審計報告; 董事會決議; 招股通函;長期經濟合同; 銷毀會計檔案的清單等。定期性保存:至少保存十五年: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支票登記簿、發票登記簿等相關會計資料。第三十五條 未經財務負責人同意,不允許除本司財務人員外其它人員調閱會計檔案、不允許將會計檔案帶出財務部或復制。對外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第三十六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設賬外賬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20、上級報告,請求作出處理。第三十七條保險柜是公司為了保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存放備用金、支票、銀行印鑒、發票等重要資產的專用設施。保險柜使用人不得將私人物品或者代他人存放不屬于保險柜保管范圍的個人物品和公司物品;不得將保險柜的鑰匙和密碼轉交給其他人保管或使用。使用人離開時,應鎖好保險柜;下班時應鎖好保險柜,并將密碼打亂,確定監視器已經有效運轉。第三十八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公司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三)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公司領導人提出意見請求處理。第三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公司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四十條各公司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四十一條本規范自 年 月 日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