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企業子公司財務資金籌措及審計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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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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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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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產企業子公司財務資金籌措及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2第三章 預算管理4第四章 會計核算方法5第五章 投資管理6第六章 資金籌措管理6第七章 資產管理7第八章 成本費用管理10第九章 工資管理11第十章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11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分析12第十二章 內部審計監督12第十三章 附則1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管理制度,規范集團內部運作機制,強化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防范經營風險,維護集團和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2、法、公司會計準則、公司財務通則、公司會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全資、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第三條 子公司是指由集團投資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1、集團單獨持有或與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該公司注冊資本(或股份)總額大于50%的;2、集團單獨持有或與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該公司注冊資本(或股份)比例雖未達到50%,但集團的出資額已為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由集團派出的董事擔任的;3、集團派出的董事占該公司董事會多數,并實際控制該公司董事會經營決策權的。第四條 集團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堅持以下原則:1、集團對子公司實行財務戰略型3、管理模式,主導控股權,弱化控制權。各子公司采取何種具體管控手段,由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2、集團主要通過委派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推薦高管人員、財務人員、法律事務人員、進行財務指導和監控等渠道對子公司進行管理。不直接干預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3、各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雙重管理,既受子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也要接受集團領導和財務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4、子公司執行集團的預算管理制度,資產、負債、權益及收入與成本費用、資金等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均實施嚴格的預算管理。5、實行重大事項報告、重要事項審批制度。各子公司在重大投資、融資、股份變動、重大戰略決策等方面必須向集團報告,并經過集團董事會審批后執行。4、6、子公司按照集團規定時間上報財務會計報告、財務分析報告及其他財務相關報告。7、實行財務制度備案制度。子公司可以在遵守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適合自身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但需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備案。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五條 各子公司的總經理對本公司(含下屬子公司,下同)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第六條 各子公司的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機構負責人)在本公司總經理、集團財務總監、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的領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第七條 集團對外派財務人員的管理參見集團外派財務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 各子公司財務部門在業務上統一接受集團財務5、管理中心管理和監督。財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包括:1、按照集團統一要求,組織編制本公司的財務收支預算; 2、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集團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真實、準確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3、認真做好財務分析,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管理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 4、自覺遵守并維護財經紀律,使子公司的資產得到有效的保值和增值。 第九條 子公司財會機構人員崗位的設置根據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需要而定,所有財務人員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上崗。第十條 子公司實行財務人員回避制度。公司高級管理者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子公司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辦會計、出納或從事與貨幣資金相關的會計崗位工作。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6、保管、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十一條 集團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預算管理制度。子公司要按照集團的安排部署,負責本單位預算工作的組織,指標分解落實,執行過程監控以及執行結果考評,子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預算指標完成和預算管理工作負責。第十二條 子公司應健全預算管理機構,落實預算管理責任,按照集團預算財務部下達的預算目標和政策,結合自身特點以及預測到的執行條件,提出本單位詳細的預算草案,經本單位經營決策層審議,并由負責人簽字后于11月20日前上報集團預算財務部。預算財務部根據各子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經綜合平衡調整后,編制集團年度合并財務預算,報決策委員會審核,董事會7、審批,審批通過后下發各子公司執行。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將年度預算按季度和月度對各項指標進行明細分解。第十四條 預算管理要有嚴肅性,子公司年度內的一切開支必須嚴格按各項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子公司確因經營管理、政策性等發生重大變化而較大偏離預算的,對偏離預算的籌資、投資、經營等各項指標必須事先書面報告集團資產管理部并轉交預算財務部,說明偏離預算的原因,經批準后方可修改原預算。預算調整的審批權限參照集團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第十六條 子公司每季度將實際與預算的執行情況以書面表格形式報集團資產管理部,轉交預算財務部,同時報送本公司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財務管理中心每半年對各子公司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8、檢查。 第十七條 集團對預算的執行和管理參見集團預算管理制度。第四章 會計核算方法第十八條 子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會計準則、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公司會計制度以及集團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九條 子公司的一切收入與支出都必須納入子公司財務會計賬內核算,做到有賬有目,賬目清楚;嚴禁截留、隱瞞和坐支各項收入,嚴禁設置賬外賬。 第二十條 子公司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國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不得偽造、變更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應當建立和健全計量收發制度和財產9、清查制度,以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子公司每年應對各項資產最少進行一次徹底的實地清查,及時得出清查結果,并相應處理遺留問題。 第二十二條 集團統一聘請中介機構對子公司進行年報審計,經審計后凡需要調整賬目的,按出具的審計報告應調整事項及時調整賬務。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會計檔案的建檔要求、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等應按國家財政部、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五章 投資管理第二十四條 投資管理包括對外投資管理及重大資本性支出管理。對外投資指在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前提下,以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形式,或者以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債券的方式,對其他單位進行的10、投資行為。資本性支出指公司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改善等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出資設立境外辦事機構等資本性支出事項。第二十五條 集團的投資執行和管理均由相關部門依據集團投資管理制度執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投資權,但有責任配合相關部門提供包括如經營狀況、行業研究等信息,以供投資參考。第六章 資金籌措管理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應督促投資各方按照合資合同、協議或章程的約定履行其出資義務,對合資他方以任何方式非法抽走其出資的行為,應拒絕予以辦理,并及時向集團資產管理部報告。 第二十七條 集團的資金籌措管理由融資部及相關部門依據集團融資管理制度執行,子公司不具有任何方式的融資權力,但有責任配11、合集團相關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以保證融資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八條 嚴禁集團及子公司為系統外的其他公司(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東)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質押(依照集團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子公司不得向職工個人或其他單位非法集資,也不得用公司資金參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集資。第七章 資產管理第三十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 1、子公司應嚴格執行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庫存現金,超結算起點的對外支付應盡量使用轉賬支票或電子付款。2、簽發支票的印鑒應分別由出納和財務總監掌管。子公司的一切有價證券、契證、空白的發票和收據、支票、印章等重要物件,應放置在封閉空間的保險箱內妥善保管。 3、子公司應做12、好現金流量的預算,合理調度貨幣資金。第三十一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 1、子公司應及時催收、清理各種應收和預付款項,并定期與對方對賬核實。 2、子公司在制定銷售人員的獎勵方案時,必須與其費用開支和銷售款項的回籠掛鉤,有效地控制費用開支,抑制應收賬款的膨脹。 3、子公司應收款項的壞賬處理遵循集團的統一規定。第三十二條 存貨管理1、子公司應制定各種存貨的合理存貨量,嚴格按最優的存貨量來采購和生產,實行以銷定產、以產定購、價格比三家的原則。材料等物品的采購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以降低子公司存貨成本,避免積壓,加速存貨資金的周轉。 2、子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存貨的收發審批制度和科學的存貨管理制度,并報集團投資13、管理部備案。 3、資產管理部牽頭組織業務部門、審計部、預算財務部每年末對子公司存貨賬面成本與市價差異的檢查,若存貨賬面成本低于市價部分,應按集團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設備、器具、工具等勞動資料和其他物質資料。 2、子公司資產的購置、處置實行預算管理,各子公司需嚴格依照相關審批權限報審。3、子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賬務管理、相關行政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子公司應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卡,做到有物14、有賬、有賬有物、賬實相符。 4、子公司應當于每年終檢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可變現值是否存在差異,若其賬面價值低于可變現值的部分,應按集團會計核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減值準備。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管理 1、子公司要建立工程概預算制度,對概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概預算編制科學、合理;建立工程管理制度,規范工程招投標、材料設備采購等業務活動,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質量;建立竣工決算管理制度,對竣工決算、竣工審計、竣工驗收等做出明確規定,確保竣工決算真實、完整、及時,所有項目竣工后,必須編制竣工結算報告,報原審批領導審核。并將相關制度文件報送集團資產管理部備案。2、在建工程相關賬務處理依照15、集團會計核算辦法執行。3、資產管理部應當定期或至少每年年終,牽頭審計部、預算財務部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如果有證據表明在建工程已經發生了減值,且符合集團會計核算辦法有關減值情況的,應當據實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并將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報集團資產管理部備案。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的管理 1、無形資產的購置、處置實行預算管理,各子公司預算外購進或處置價值5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須報集團資產管理部、決策委員會審核,董事長審批;2、子公司應加強采礦權、土地使用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未經集團董事會批準,不得許可他人使用;3、子公司應按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隨意變更攤銷期16、限;4、子公司應加強對無形資產的權證管理,應設專人負責登記和保管,并與相關部門協調及時支付有關費用,保證權證的有效性;5、資產管理部定期牽頭預算財務部、審計部檢查子公司無形資產的實效性和賬面成本與可變現值有否存在差異,若發現失去實效性或賬面攤余成本低于市場可變現值,應按集團會計核算辦法規定計提減值準備。 第三十六條 子公司每個年度須將子公司內所有的不良資產(包括往來賬款的呆壞賬、存貨的積壓、固定資產毀損等)專題向集團資產管理部書面報告,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第八章 成本費用管理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實行成本預算管理,每年將成本預算分解到基層單位。基層單位應嚴格按照預算進行成本控制。第三十八條 子公17、司應建立、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在加強成本、費用管理過程中,強調成本、費用指標及相關措施要落實到實處。強化對成本、費用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支出,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第三十九條 子公司要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授權審批制度。子公司財務部門要嚴格把好費用審核報銷關。第四十條 子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對各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查明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以確保公司總體目標的實現。第四十一條 子公司的材料采購、委外加工業務等必須實行公開比價管理,必須公開供方的子公司名稱、法人代表、價格和優惠辦法等,并對供方分類建立健全詳細的檔案。子公司必須制定材料采購、委外加工價格18、審定程序制度,不斷降低材料成本。 第四十二條 子公司應攤銷、應預提的各種費用必須按集團會計核算辦法規定方式、期限合理攤銷、預提。 第四十三條 子公司應定期對成本費用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集團預算財務部提交成本費用分析報告。第九章 工資管理第四十四條 子公司工資總額必須納入預算管理,合理地將工資費用計入相關的成本對象。 第四十五條 子公司經營者的工資待遇和考核辦法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另文規定,但其中用于計算獎勵的各種指標必須以中介機構審計后的年終決算為準。委派財務人員的工資待遇和考核辦法按公司集團外派財務人員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章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第四十六條 子公司收入的確認和會計核算按集團會計19、核算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子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報集團備案。第四十八條 集團根據實際需要收回留存子公司的已分配或未分配利潤時,應按照集團分紅辦法規定進行,未經集團批準,子公司不得截留、占用應上繳的利潤。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分析第四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及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附表和集團要求報送的其他報表和資料;會計報表說明主要指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附注是對會計報表重要信息的補充說明。 第五十條 子公司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報送報表。第五十一條 集團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財務工作會議,會議時間由集團根據實際情況屆時通知。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20、析包括預算執行情況、成本運行、綜合財務狀況分析等;具體內容要求、格式要求、報送要求請見集團財務報告管理辦法。 第十二章 內部審計監督第五十三條 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有權對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及財務實施核查,督促子公司有效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子公司財務及有關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主動配合和提供協助。 第五十四條 集團審計部負責對子公司的審計工作,子公司財務人員應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主動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財務情況,不得隱瞞事實,誤導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十五條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工作調動或離任該崗位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1、子公司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工作調動或離任該崗位時,必須按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財務總監(或總會計師)的交接手續由子公司負責人和集團財務總監會同監交。 2、子公司財務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后方能離去,交接手續由子公司財務總監監交。第十三章 附則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預算財務部。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