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公司財務人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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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00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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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工程公司財務人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規范公司財務人員的工作交接手續,保證財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務人員,包括公司總部出納、會計、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各項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出納、會計、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所有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第二條 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將本人所負責的財務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應按照規定2、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和離職。第三條 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交接完成后,交接人、接管人、監交人三方必須簽字確認,否則,視為未辦清交接手續。第四條 會計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可分為交接前的準備、移交、監交、移交后事項處理四個階段。第二章 交接前的準備第五條 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辭職,需要具備以下手續方可進行移交工作:1、 財務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要辦理工作移交的,必須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簽發的內部工作調動通知單。2、 財務人員因辭職需要辦理工作移交的,必須有經主管領導、部門簽字同意的書面辭職申請。第六條 接管人員必須持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簽發的內部工作調動通知單才3、能與移交人員辦理交接。第七條 財務人員在辦理工作交接前,應提前做好以下各項準備工作:1、 對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2、 對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的印章。出納人員交接工作的,還必須將出納賬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一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3、 整理應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材料;4、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憑證,賬薄、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電算化的單位,還應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4、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第三章 移交第八條 移交人員必須將本人經管的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予以點收。第九條 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部副部長的工作移交:1、 經管的保險柜、鑰匙及其密碼; 2、 辦公室鑰匙。3、 保管的印鑒應逐一點收,同時應現場加蓋印鑒章。4、 銀行資料,包括貸款卡及密碼、網上銀行支付卡及密碼等。5、 相關外部單位(如業主、銀行、稅務等)聯系資料及其他資料。6、 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財務人員的情況資料。7、 遺留問題和未完事項的書面材料。8、 接管人認為需要移交、并經監交人認可的其他資料。第十條 公司財務主管需移5、交的工作資料:1、 辦公室鑰匙。2、 經管的項目資料,包括項目財務報表、項目財務人員情況資料及其他項目財務資料。3、 接管人認為需要移交、并經監交人認可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 公司主辦會計、綜合會計的工作移交:1、 辦公室鑰匙或保管的保險柜鑰匙、密碼。2、 經管的公司及項目賬務資料,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逐一查收,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現金銀行總賬要與出納登記的日記賬核對相符,明細賬與總賬核對相符,賬本記錄要與報表核對相符。不符要在規定時間內查明原因。對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3、 公司納稅6、申報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稅務檢查報告等資料。4、 公司銀行資料。5、 其他會計資料。第十二條 公司出納的工作移交:1、 經管的保險柜、鑰匙及其密碼;2、 辦公室鑰匙。3、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及其他實物資料。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收。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薄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銀行支票交接時必須詳細記錄支票種類、張數、號碼等。4、 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及其他收支賬本及資料。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僅、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要與7、往來單位個人核對。5、 公司開戶資料,包括公司賬戶名稱、賬號、相關印鑒片、往來單位賬戶資料、公司開戶許可證等。第十三條 項目財務負責人和項目會計的工作移交:1、 經管的保險柜、鑰匙及其密碼; 2、 辦公室鑰匙。3、 保管的印鑒應逐一點收,同時應現場加蓋印鑒章。4、 經管的項目賬務資料,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逐一查收,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現金銀行總賬要與出納登記的日記賬核對相符,明細賬與總賬核對相符,材料賬要與庫管的材料明細賬核對相符。賬本記錄要與報表核對相符。不符要在規定時間內查明原因。對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8、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5、 項目的債權、債務(包括潛在債務)情況如在報表中沒有反映的,應予以單獨說明并移交。6、 相關外部單位(如業主、銀行等)聯系資料和其他資料。7、 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財務人員的情況資料。8、 遺留問題、未完事項的書面材料。9、 其他項目財務資料,如業主資料、項目財務分析、歷次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等。10、 接管人認為需要移交、并經監交人認可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 項目出納的工作移交:1、 經管的保險柜、鑰匙及其密碼;2、 辦公室鑰匙。3、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及其他實物資料。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收。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薄9、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銀行支票交接時必須詳細記錄支票種類、張數、號碼等。4、 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及其他收支賬本及資料。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僅、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5、 項目開戶資料,包括賬戶名稱、賬號、相關印鑒片、往來單位賬戶資料等。第十五條 臨時離職的工作交接:1、 財務人員因病、休假或其他原因短期內臨時離崗,需要將工作交接的,應將工作交由互不相容崗位的人員,具體由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指定接替人員,并辦理相關交接手續。2、 項目財務10、人員不得將其保管的財務印鑒交由本項目保管其他財務印鑒的財務人員管理。3、 公司財務負責人不得將其保管的財務印鑒交由公司出納保管。第四章 專人負責監交第十六條 為了明確責任,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1、 項目會計、出納辦理交接手續,由項目財務負責人監交;2、 項目經理部、子公司、分公司財務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管理部分管項目的副部長或財務主管監交;3、 公司出納、會計、會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管理部負責人或財務部負責人指定的其他人員監交;4、 財務管理部負責人、財務管理部副部長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人監交,必要時總經理可以派人會同監交11、。第五章 移交后的事項處理第十七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并在移交清冊上注明:部門(項目部、子公司、分公司)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財務管理部部門存檔一份。如財務管理部負責人交接,移交清冊還應多填制一份交由總經理辦公室存檔。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第十八條 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第十九條 工作并行:為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性,交接人與接管人應并行12、一段時間才能予以辦理辭職或調動手續,以便接管人能盡快熟悉崗位工作。1、 項目財務負責人交接后,交接人應與接管人至少應并行20天時間;2、 項目出納交接后,至少應并行一周時間;3、 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部副部長、財務主管、主辦會計、綜合會計及出納交接后,至少應并行一周時間。4、 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并時時間的,必須經公司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批準同意。第二十條 移交結束后,對于接管人員的相關問題,移交人員有義務予以解答,該義務并不因移交工作的結束而終止。第二十一條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實施。第二十三條 自頒布之日起,本制度所涉及的其他同類條款同時廢止。財務工作交接表交接人姓名所屬項目職務工作交接原因1、 離職2、 調動3、 臨時離崗接替人姓名交接清單(空格不夠可另附頁)遺留問題說明交接人簽字:接替人簽字:監交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