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中心輔導班申請辦學財務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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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02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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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訓中心輔導班申請辦學財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某某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使學校財務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結合我教育培訓中心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規范教育培訓中心會計行為,檢查會計工作,考核會計人員的重要依據。第三條 本制度由教育培訓中心負責解釋。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一條 教育培訓中心根據教學工作的需要,在各教學區配備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第二條 會計人員必須做到1、遵守守財2、經紀律,堅持財務工作原則,保守秘密,按規定辦理會計業務。2、工作認真負責,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3、熱愛本職工作,與部門內部以及不同部門之間團結協作。4、態度和藹、服務熱情周到,工作努力。第三條 會計人員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第四條 任用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第五條 建立崗位責任制,并認真執行。第六條 會計工作交接一、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或工作調動時,應進行會計工作交接內容包括:1、公章、印鑒、現金、有價證券、空白支票、其他收付款憑證;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預決算資料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3、有關的業務及管理文件、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協議、契約;4、如果啟用會計電算化3、還包括: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5、與其他單位或銀行正在辦理或到期準備辦理的收轉賬,申報、上報的資料及文件等事宜;6、經辦的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接的事項。二、交接手續1、凡涉及財務應當移交的內容均列出清單(一式三份),逐一寫出移交事項,并列出明細和數量,注明交接起止日期。交接雙方和監督交接人要簽字蓋章。交接清單分別由移交人員、接替人員和監交人妥善保管。2、交接時,會計資料不準封包移交。賬簿結算出余額或列出資金平衡表,并由經辦人簽字。3、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由主管會計簽字監交,財務負責人工作變動辦理移交時,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監交。4、財務負責人移交時,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4、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簽字監交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第三章 會計核算第一條 下列事項,應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第二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報表。第三條 各部門經辦人辦理請款(一般情況下非財務人員不得辦理請款)、報銷業務,必須持有主管會計審批意見和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請款或報銷憑證,并注明用途、金額、5、請款人后,方能付款;付款后加蓋出納員名章。各種收款業務由會計填制收款收據(或發票)并注明交款單位、交款人、款項源,收款后加蓋出納員名章。第四條 嚴格審核各種報銷的原始憑證,合法的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內容:1、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2、填制憑證日期、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3、收款單位財務收訖章;4、原始憑證經審核如有更正事項,必須在更正字面上加蓋單位或經辦人章,金額有誤時,只能重開,更正無效。5、凡有大寫金額的憑證,必須與小寫金額一致。6、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應當注明各聯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功能的除外)套寫。7、自制原始憑證6、必須內容清楚,有經辦人、審批人,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必要說明,并連續編號。8、付款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驗收人(購實物時)、審批人(主管會計)、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章,否則所付款項由出納人員個人承擔。第五條 填制記帳憑證。記賬憑證是會計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編制的。要求編制及時,科目準確。第六條 設置帳簿,使用和登記帳簿。一、學校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設置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二、使用帳簿前,由總帳會計接照規定填寫帳簿名稱、年度、頁數,經辦人等,如上下年度有不同之處應在備注中說明。三、記帳必須及時準確,做到以下幾點:1、手工帳(1)記帳人員必須根據審核后的記帳憑證記帳,記帳必須按記帳內容逐筆7、登記,發現記錯數字必須劃紅線注銷,把正確的數字寫在上邊,并蓋記帳員名章,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過頁時必須蓋有過次頁,承前頁戳記。需要結出本年度累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累計”字樣,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帳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2)銀行日記帳必須按時間順序逐筆登記,逐日結出余額,并在下月15日前與銀行核對帳目。(3)現金日記帳按日結出余額,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編報庫存現金日報表,月底與總帳科目核對無誤。(4)記帳以后發現記帳憑證與原始憑證不符時,必須及時通知制8、單人另行制單更正。2、微機帳按要求及時打印出各類帳薄,及時裝訂成冊,磁盤雙備份,同時存檔。第七條 會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權利:1、 對本單位經濟業務中發生的不真實、不合法、不符合培訓中心報銷規定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2、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退回要求更正、補充;3、對違規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4、會計人員發現帳薄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立即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5、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第四章 財務管理一、總 則第一條9、 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集體和個人的關系。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的基本任務:合力編制培訓中心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學校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培訓中心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培訓中心財務狀況;對培訓中心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二、財務管理體制第三條 培訓中心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培訓中心財務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第四條 培訓中心設置財務處,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法定代表人的10、領導下,統一管理培訓中心的各項財務工作。第五條 培訓中心的收支必須納入培訓中心規定的帳戶核算,未經批準不得開設銀行帳號,更不允許公款私存。第六條 財會人員必須具有會計從業資格,并按照上級有關部門和培訓中心的要求接受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三、預算管理第七條 培訓中心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支出預算和投資預算。第八條 預算編制原則。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第九條 預算編制方法。培訓中心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11、素進行編制,培訓中心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十條 預算審批程序。預算由財務處根據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方案,報培訓中心董事審議通過。第十一條 培訓中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預算外資金一般不子調整。如果確需調整時,經培訓中心董事研究決定后方可執行。第十二條 培訓中心預算調整方案需經培訓中心董事審議通過。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收支預算,保證年度預算收支平衡。四、收入管理第十三條 培訓中心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培訓中心預算,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置“小金庫”。第十四條 培訓中心在取得收入或收費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票據。五、支出管理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培訓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12、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教職工工資報酬、福利及相關勞動保障資金等。第十六條 培訓中心支出包括:培訓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辦公支出、招生宣傳支出、固定資產購建和學校維修支出等。第十七條 支出應當合理并與收入配比。第十八條 培訓中心要加強支出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預算數代替支出數。支出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確定。六、結余及其分配第十九條 結余是指培訓中心一個教學循環結束后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第二十條 所有結余款項由培訓中心研究處理。七、資產管理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培訓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13、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第二十二條 培訓中心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1、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培訓中心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調整。2、 固定資產是指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的資產,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培訓中心的固定資產一般包括:一般設備;專業設備;文物和陳列品;14、圖書;其他固定資產。培訓中心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培訓中心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培訓中心固定資產的增加或減少應該遵循嚴格的工作程序。培訓中心應當定期或著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3、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培訓中心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繳款項、應付及暫存款項,代管款項等。培訓中心如不經法定代表人簽署書面意見,不允許以各種方式對外提15、供借款或貸款擔保。八、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培訓中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主管應當在每月二十日,按照相關規定向培訓中心董事提供月度財務報告,并按規定提供在每個教學周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第二十五條 培訓中心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培訓中心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培訓中心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培訓中心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款項變動、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年度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年度收支情況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16、財務管理情況等。九、財務監督第二十六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培訓中心接受國家審計、財政、物價、銀行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培訓中心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培訓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十、會計人員法律責任1、會計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2、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損害學校利益的、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式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面意見,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