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發展財務建設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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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08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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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企業發展財務建設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審計部管理結構審 計 制 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審計目的 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維護公司正常經營秩序,保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公司健康發展,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第二條 審計原則(一)針對性原則:針對審計目標確定審計對象和范圍,針對不同對象和范圍采用適當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查的原則。(二)獨立性原則:在行使審計監督時不受其它任何干涉、干擾和侵犯,堅持客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保持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的原則。(三)客觀公正性原則:根據查證的經濟事2、實做出符合客觀實際和公正的結論的原則。(四)一致性原則:審計工作應用的資料、數據、標準和原則前后一致的原則。(五)穩健性原則: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結果做出評價時,必須采取穩健的原則,充分考慮審計證據是否真實和完整,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發展及公司利益最大化。(六)保密性原則:審計資料是公司的重要經濟情報資料,涉及公司的安全、生存和發展,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紀律,不得隨意泄漏,注重審計資料的保密。第三條 審計職責(一)負責督促和協助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公司建立健全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二)負責對集團內部及子公司的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三)負責對被審計單位或審計項目做出公允、合理的評價和3、結論,向集團董事長報告審計結果,為集團的經營決策提供資料。 第四條 審計權限(一)在集團董事長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對全集團內部經營管理工作的監督權,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二)依據公司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損害公司利益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行使處罰建議權。 第五條 審計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一)組織機構設置1、集團總部設置審計中心,子公司不另設審計部門,但大中型建設項目實行委派工程審計專員。2、全集團審計工作由審計中心實行垂直管理。(二)人員配備1、集團總部根據其經營范圍所涉及的不同專業情況配備:財務審計、工程審計、設備材料采購審計、法務專員等。2、審計人員實行集團統一招聘、統一調配、統一4、指揮、統一考核。第六條 審計工作內容對集團內部經營工作所涉及的人、財、物管理進行全面審計監督。按類別可分為:管理審計、財務審計、工程審計。 第七條 審計工作程序(一)根據集團年度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集團董事會批準。(二)在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根據當月的實際情況確定月度工作任務。(三)針對具體審計事項制定審計方案。(四)在集團董事長審批同意下實施審計。(五)審計項目完成后,向集團董事長報告審計結果、提出審計建議。(六)由集團董事長做出審計決定。(七) 依據集團董事長做出的審計決定向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單。(八)在限期整改期限內,依據限期整改通知單的整改內容對被審計單5、位或個人進行復審,將整改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向董事長提交復審報告。第二章 管理審計第八條 管理審計目的促進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及監控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完善集團內部的經營管理,循序漸進的推動公司規范化管理進程。 第九條 管理審計權限 (一)有權參加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會議。(二)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三)有權向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四)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權督促被審計單位及時整改。(五)對拒不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建議權。 第十條 管理審計工作內容(一)對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進行全面審計。(二)協助集團各職能部門建立和完善管理制6、度并監督執行。(三)協助下屬子公司在集團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第十一條 管理審計程序(一)檢查:對集團總部和各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二)規范:針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并協助其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三)落實:落實問題整改及管理工作改進情況,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審計中心及時向集團董事長匯報并提出處罰建議,報經董事長批準后做出審計決定。(四)監督:一是監督管理制度執行到位,二是監督審計決定執行到位。第三章 財務審計第十二條 財務審計目的 規范財務管理工作,規避經濟風險,維護企業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7、 財務審計權限 (一)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決算、資金、財產。 (二)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的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三)有權參加相關的會議。(四)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有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損害公司利益事項的意見。(六)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時,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可采取封存賬冊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同意的審計決定,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的,有強制執行權。(八)有權對嚴重違反財務制度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提出開除和移交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十四條 財務審計職責 檢8、查和評價集團總部及各子公司的財務收支及財務管理的合法性、正確性、真實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財務審計工作內容 (一)對年度財務計劃、年終決算、年度經營目標考核指標進行審核。(二)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制度制定、執行情況進行評審。(三)對被審計單位財務、經營信息的真實、完整性進行審計。(四)對各經營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五)對經濟責任人的離任進行審計。(六)查處損害公司利益和嚴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七)對被審計單位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審計。第十六條 財務審計程序 審計部出具審計通知書集團董事長審批同意后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審計中心實施審計后出具審計報告集團董事長審閱做9、出審計決定審計部按董事長批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單審計中心監督其整改執行到位。第四章 工程審計第十七條 工程審計概述工程審計是通過對形成工程造價(包括新建工程和技改工程)的投資過程進行審核,確定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工程造價的實際情況,并根據審計結果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工程審計權限 (一)有權參加涉及被審計項目的相關會議。(二)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三)有權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整改。(四)對拒不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行使處罰建議。第十九條 工程項目的事前審計(一)審計范圍全程監督審計權限范圍內項目的招(議)標,對10、審計權限范圍外的其他工程項目招(議)標的標底和結果進行抽查;對審計權限范圍內工程合同簽訂的審核,對審計權限范圍外工程項目的合同進行抽查。(二) 審計內容1、審查設計施工圖的合規性。2、審查工程施工、設備材料招標文件工程(概預算)造價、材料采購標底的實質性。3、對投(議)標入圍單位的資格進行抽查。4、審查工程設計階段的造價分析。5、經濟合同(協議)文本的審核。( 三 ) 審計權限一般建設項目的審計權限:項目子公司總經理審計中心特殊項目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一般項目10萬(含)以下10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設備(單臺)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裝修裝飾工程5萬(含)以下5萬以上子公11、司應送審材料5萬(含)以下/批次5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零星(維修)工程3萬(含)以下3萬以上子公司應送審說明:特殊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特殊設備等(需外聘專家的項目)。一般項目:土木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內外一般性粉刷、智能化辦公、消防安裝、鋼結構制造、高低壓變配電、水電安裝、通風采暖、園林綠化、附屬工程。設備:發電機組、高低壓變配電設備、電梯、空調、中央空調、鍋爐、水泵等。 零星(維修)工程:小型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維修維護工程、材料采購。( 四 ) 招(議)標要求1、被審計單位應在每月26日前,向審計中心報送下月擬審項目( 見附表3-1、附表3-2 )。2、被審計單位送審時,應附上送審單12、(見附表3-3)。3、送審資料要求齊備。1、招標文件2、標底資料A、工程類: 設計施工圖及說明、圖紙會審記錄、技術交底、施工圖預算資料、工程量計算式、鋼筋下料表、材料分析資料、相關事項的說明。B、設備材料類:根據施工圖、材料明細表以及采購要求而編制的設備材料采購清單,采購清單應注明:品牌、規格、型號、產地、數量、質量標準、專利產品廠家和設備材料的市場詢價表。3 、中標單位投標報價資料4 、子公司編制標底及審計中心審核的時限子公司和審計中心應在下列時限內審核標底項 目50萬以下 5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1000萬以上特殊項目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13、2個工作日一般項目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設備2個工作日3個工作日4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裝修裝飾工程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零星(維修)工程3個工作日5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9個工作日12個工作日B.專業技術或科技含量較高的項目由專家評審,審計中心只審核招標文件。招標小組(或子公司合約部)在編制完招標文件的次日交審計中心進行審核,審計中心在七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小組(或子公司合約部)組長做出回復。C、子公司與審計中心通過對審,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5 、允許誤差率項目特殊項目一般項目設備裝修裝飾工程材料零星(維修)工程14、允許誤差率6%5%5%6%4%6%1、合同送審必須附上合同審核表(見附表3-4)2、屬于審計中心權限審核范圍內的合同,子公司必須在文本擬訂好的次日交審計中心,審計中心審核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三個工作日。( 六 ) 程序 1、項目的招標: 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將招標文件報審計部審計部審核招標文件后,向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做出回復在無異議的情況下,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才能向被選定參加投標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將投標評審結果報審計中心審核審計中心與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對審招標領導小組(或合約部)組織、審計中心監督開標定標。2、合同簽訂:子公司主管部門初擬合同子公司分15、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相關部門會簽子公司合約部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審批集團審計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參與合同審批過程的全體人員在合同簽訂責任單簽字。3、審計差額計算:審計的標底額高于子公司標底和合同金額的不計差額,審計的標底額低于子公司標底和合同金額的,按兩項中差額最大的部分計算,審計的標底額低于子公司高于合同金額的,按審計標底與子公司標底之差計算差額。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的事中(期間)審計(一)、審計范圍對工程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履約進行監督;對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的過程進行審計;不定期對施工進度及進度款的支付進行審計。(二)審計內容1、對工程項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16、跟蹤審計:抽查包工包料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降低設備材料質量標準的行為;抽查隱蔽工程是否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制度及時進行了檢查、驗收、簽證。2、對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履約進行監督:抽查設備材料的品牌、規格、型號、數量、質量、試驗檢驗、交貨時間、驗收、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3、對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的過程進行審計:檢查設計(設備)變更的審批程序、造價預算、實施情況。4、對施工進度及進度款的支付進行抽查:審核施工進度、進度款支付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款支付是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三)審計權限1、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權限與事前審計相同,權限以外的進行抽查。(四) 審計要求 1、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17、通知書(見附表3-5)后,三天內準備好審計要求提供的資料。 2、工程進度款支付必須填制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批表(見附表3-6),各有關責任人必須按表上要求填寫。 3、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直接責任人進行溝通,并將初步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被審計單位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裁決或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五)、審計程序1、合同執行情況跟蹤審計:被審計項目的所有合同審計中心必須留存一份復印件按合同約定進行不定期檢查。2、施工進度、進度款支付的審核:檢查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核對合同約定進度審核工程進度款的支付。3、設計(設備)變更及實施過程審計18、:子公司工程部提出項目變更子公司合約部和審計中心進行現場確認子公司合約部編制變更預算審計中心對變更預算進行審核后與子公司合約部對審子公司合約部與施工單位洽談審計中心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六)審計差額計算:按審計部審后變更預算額低于子公司變更預算額的部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結算審計(一)范圍:對工程造價、設備、材料進行結算審計,特殊情況(全集團內無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或趕工期)需要送外審的,報集團董事長審批。(二)程序:子公司合約部辦理結算審計中心審核子公司合約部的結算結果審計中心與子公司合約部對審,無異議后,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簽字。(三)審計差額計算:按審計中心復審額低于19、子公司結算額部分的差額進行計算。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事后審計(一)審計范圍及內容:對工程造價、設備材料進行結算審計(包括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最后確認)。( 二 ) 審計權限與事前審計權限相同,子公司權限內的項目,審計中心除進行抽查外,可進行事后審計。( 三 ) 審計要求1、凡有工程項目的子公司,必須在每項工程(無論項目大小)完工的當月末,編制已完工工程項目明細表(見附表3-7),報審計中心備案。2、審計中心權限內的項目,子公司在接到施工單位預決算書后,按規定時限(見下表)完成結算工作后的第二天,將施工單位和子公司的結算資料報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按規定時限(見下表)完成。項 目造 價時 限特20、 殊 項目3-50萬6個工作日5-100萬9個工作日100萬以上23個工作日一 般 項目10-100萬27個工作日100-500萬32個工作日500以上50個工作日裝修裝飾工程5-100萬23個工作日100-500萬27個工作日500以上45個工作日零星(維修)工程3-10萬6個工作日10-50萬9個工作日50萬以上13個工作日設 備5-10萬7個工作日10-20萬9個工作日20萬以上11個工作日3、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對審,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審計人員將初步審計結論向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無法達成共識的,由集團董事長裁決或由集團董事長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仲裁。 4、送審資料21、要求1、工程類A、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B、施工單位結算書、子公司審核結算書及鋼筋下料表、工程量計算式。 C、施工圖及說明、相關職能部門施工圖建審意見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項目施工的往來函件、實際施工進度表、竣工圖、設計變更通知書、隱蔽工程記錄、工程簽證單及相關資料。D、分項工程驗評記錄、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2、設備材料類A、設備材料匯總表及市場詢價表。B、設備材料出廠合格證及報驗單、監理工程師審驗意見報告單。C、主要設備試運行記錄和專業部門、監理工程師的檢測記錄。允許誤差項目特殊項目一般項目設備裝修裝飾工程材料零星(維修)工程允許誤差率3%4%4%3%4%3%(四)審22、計程序:子公司按審計部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部進行審計審計部與子公司對審,無異議后,子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子公司總經理簽字。第五章 獎 罰 第二十四條 公共部分(一)獎勵1、年底,審計中心根據對各單位歷次審計的情況進行評定,將結果報集團董事長審定后,對管理工作的前三名,分別給予單位負責人獎勵,并可作為年度評選先進管理集體的依據。2、對舉報了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問題的員工,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視挽回經濟損失的大小,給予200-2000元的獎勵。(二)處罰1、審計決定通知書下達后,如在一個月之內仍未執行的,審計部通知財務強制執行,并對拒不執行者處100-500元罰款。2、凡拒絕、拖延、23、敷衍提供審計資料,給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3、對拒絕和阻礙審計工作的,給責任人分別處200-500元罰款。4、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資料不全,又拒不補齊的,給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5、被審計單位責任人拒絕在審計要求的相關資料上簽字的,給責任人分別處50-200元罰款。6、對不按規定履行工作程序的,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5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7、被審計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情節嚴重的,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8、審計人員不按規定履行工作程序的,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50-224、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9、 審計人員工作失誤,未造成損失,對責任人每次處5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10、 審計人員徇私舞弊,未造成損失,對責任人每次處100-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相應賠償;情節嚴重的,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11、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無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處50-2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相應賠償。 12、對違規違紀行為,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的,由集團總裁決定。 第二十五條 管理審計部分(一)獎勵1、經審計檢查,對在規定期限內,建立和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的單位,經制度建設領導小組評定25、后,對單位給予2000-5000元獎勵。2、對積極參與制度建設的個人,經審計中心提議,報制度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給予100-500元獎勵。3、經審計檢查,對嚴格執行制度有典型事例的單位和個人,給予500-1000元獎勵。(二)處罰1、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的,對責任人分別處50-200元罰款。2、經審計多次檢查,制度仍不執行到位的,對責任人分別處100-5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財務審計部分(一)獎勵1、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的人員,有典型事例的,給予500-1000元獎勵。2、經歷次審計,財務管理工作年終評定為前三名的,分別給予1000元、500元、300元26、的獎勵。(二)處罰1、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按財務制度規定處理。2、被審計單位財務人員工作馬虎,造成會計資料嚴重錯誤,每次給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3、財務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審計決定的,給部門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處50-100元罰款。4、對沒有正當理由未按合同支付款項的財務人員,未造成損失的,每次給予100-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相應賠償。第二十七條 工程審計部分(一)獎勵1、經工程審計多次審核后提議、報經集團董事長審定,對工程管理的先進項目部,給予1000-2000元的獎勵。2、經工程審計多次審核后提議、報經集團董事會審定,對從未超過審計允許誤差率27、的預(決)算人員,給予500-1000元的獎勵。(二)處罰1、對未按實際工程進度填報工程進度表的工程人員,未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和相關領導每次分別處100-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對相關領導給予損失金額50%的罰款,如責任人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挽回損失的,由相關領導負責全額賠償。2、相關責任人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出現失職等行為,未造成損失的,給責任人每次處50-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相應賠償;如責任人離職或其他原因無法挽回損失的,由相關領導負責相應賠償。3、子公司未按審計規定報審的,對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分別處100-500元罰款。4、子公司報審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內容不完善的,對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分別處100-500元罰款。5、審計差額超過允許誤差率的,按超過誤差率金額的相應處罰。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與此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審計中心起草并負責解釋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