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收費與財務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101
2024-09-08
5頁
29.54KB
1、律師事務所收費與財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所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收費與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嚴格依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物價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業務收費。 第三條 本所按照“依法納稅、規范核算、自主分配、合理積累”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所由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分管收費和財務工作。 第五條 本所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分設財務崗位,明確崗位責任,完善財務流程。 第二章 收費管理 2、第六條 本所接受委托,必須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本所公示律師服務的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監督。 第八條 律師服務費由本所財會人員統一收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和其他財物。特殊情況確需由承辦律師代收費用的,應當經過主任(或主管合伙人)批準,承辦律師并應當及時向財務人員交接。 本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時,由財務人員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 第九條 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3、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本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應由本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承辦律師可以在出差前于本所財務處預領開支費用,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本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與財務人員結算。 第十條 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本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三項費用外,本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對確有經濟困難或要求進行風險代理的委托人,經承辦人申請、本所批準后,可以免收4、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承辦律師不得擅自決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事宜。 第十二條 本所禁止采用非正當的收費方式招攬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給予回扣或者支付介紹費。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本所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人員,分任出納和會計。 會計、 出納各自建帳,分工明確,互相監督。保證所內現金往來及帳目準確無誤,保證所內資金的安全使用。 會計、出納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所內資金。若因違反本制度規定或者因自身過錯造成律師事務所經濟損失的,應由直接責任人對律師事務所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本所依法開設銀行帳戶,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帳戶,不得違規出借帳戶或為他人違規套現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本所應當使5、用國家稅務機關核準使用的發票,并設專人負責發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本所設專人保管財務印章。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經本所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批準,并按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登記,以保存備查。 第十七條 本所由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負責財務支出的報銷簽字。 會計憑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簽字同意報帳的有效票據,編制會計憑證;出納憑會計編制的憑證付款,同時審核發票與憑證金額是否相符,否則有權要求會計予以更正。 第十八條 本所辦公用品的購置費用票據,先由行政辦公室經辦人員簽字,再經分管行政辦公室的副主任(或合伙人)審核簽字,最后由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簽字批準后予以報銷。 本所重大固定資6、產的購置支出,須由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決定后交行政辦公室執行,并由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予以安排和監督,核實票據,簽批入帳。 第十九條 本所公務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及其它公共管理費用的報銷,須遵守所內相關規定,由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簽批后報銷入帳。 第二十條會計應按本所的分配制度規定,及時、準確核算律師應得工資數額,并統一造表,交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簽字同意后發放。 第二十一條 律師在進行業務報銷時,應在每月規定時間內持有關合法有效的業務支出票據交會計審查,并由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簽字后予以單列報銷。 第二十二條 本所應按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及時交納有關稅收,并按規定代7、扣代繳律師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本所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發展、獎勵和福利等基金制度,按有關規定提取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第四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本所財務向全體合伙人(國辦所的全體律師)公開,允許合伙人(國辦所的全體律師)查閱有關財務報表和帳冊。 第二十五條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或負責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并有權向本所負責人或合伙人會議(或負責人)反映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反映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等要求,并向合伙人會議(或負責人)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七條財務人員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8、 分管財務的主任(或合伙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所的財務情況向合伙人會議進行通報,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對本所財務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管理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審核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通過后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合伙人會議(或律師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