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集團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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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320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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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產集團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 房產集團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經濟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充分發揮內部財務審計監督和評價的職能作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房產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其下屬成員企業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財務審計是指獨立監督與評價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成員企業財務2、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合規和效益的行為。第四條 集團公司內部財務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恪守審計紀律,獨立、認真、規范地實施審計,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積極提出建議措施。被審計單位(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并如實匯報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審計工作。第五條 集團公司內部財務審計的范圍:(1)財務收支審計;(2)經濟效益審計;(3)經濟責任審計;(4)投資開發項目審計;(5)企業并購項目審計;(6)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專項審計。第二章 內部財務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六條 集團公司設審計監察管理部對集團公司領導負責,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審計3、監察總部的業務指導。集團公司審計監察管理部實行一級管理體制,統一負責集團公司本級及下屬成員企業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第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監察管理部應當做好財務審計人員的繼續教育與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審計監察管理部應當組織財務審計人員參加審計等專業資格的考試與評審,審計人員應當努力獲取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審計監察管理部根據工作需要,經集團公司領導書面同意后,可以聘請外部相關專業人士參與審計工作或委托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完成部分財務審計工作。 第八條 審計人員的執業紀律(一)審計人員就審計事項有關問題須與被審計單位、其他單位或4、有關個人進行聯系接洽、調查取證或交換意見時,應當由兩名審計人員共同參與。(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事務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三)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奉行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四)審計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審計公務的宴請及娛樂活動,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工作餐之外的招待;(五)審計人員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以任何名義發放的加班費、獎金、補貼、福利品和代購的物品;(六)審計人員不得無償占用或借用被審計單位的財物、不得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七)審計人員對在審計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和資料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5、泄露,也不得將在審計過程中獲悉的信息和資料挪于他用。第三章 內部財務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第九條 集團審計監察管理部的職責(一)負責修訂公司內部財務審計制度,擬訂有關實施細則。(二)根據公司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和分管領導的要求,擬定年度財務審計計劃和月度財務審計計劃,報集團領導批準后執行。(三)根據集團領導批準的審計計劃,組織人員按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規范規定的要求實施審計,及時提交審計報告。(四)根據集團公司領導要求,配合其它部門對集團所屬各單位開展檢查工作。(五)與集團公司其它部門以及下屬成員企業保持溝通聯系,隨時收集和分析有關基礎資料,為開展審計工作積累素材。(六)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國家、房產行業等6、有關法規資料和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時總結財務審計工作的經驗與教訓,不斷改進管理方法與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或控股公司審計監察總部對內部財務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與評估。(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集團審計監察管理部擁有以下職權:(一)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擬定財務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經集團公司審定公布后施行。(二)調閱被審計單位各項內控制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和上級機構的有關檢查、鑒證報告等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三)聽取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員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7、情況的匯報。(四)檢查被審單位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現場勘察被審單位實物。(五)檢查被審單位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六)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部門與個人應積極配合、支持與協助,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七)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集團公司領導報告。(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等,經集團公司領導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8、建議。(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十一)檢查被審單位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后對審計意見和審計報告的實際采納與執行情況。(十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以及公司領導授權擁有的其他職權。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四章 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二條 審計計劃編制。審計監察管理部須按年、月分別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和月度審計計劃,審計計劃包括審計目標、范圍、重點、審計方式和審計時間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審計計劃應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并報送控股公司審計監察總部備案。第十三條 審計準9、備階段(一)審計立項 根據年度、月度審計計劃或集團公司董事長指示確定審計項目,選派二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指定審計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二)制定審計方案 審計組應在查閱被審計單位報送的有關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審計方案。審計方案包括: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方式、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及分工;編制審計方案的日期。審計組編寫審計方案時,應當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全面考慮審計項目的要求和重要性、審計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審計方案不10、適應實際需要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審計方案應當由審計監察管理部財務審計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審計項目方案報經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三)下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時應提前一周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如確因工作需要變更審計組成員或調整審計內容和審計時間的,應重新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名單;需要被審計單位配合的具體要求及需提供的有關資料;房產集團公章及簽發日期。審計監察管理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組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11、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四條 審計實施階段(一) 審計取證 1、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通過初步了解審計事項涉及的業務量的大小情況以及評價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考慮是否對其內控制度的執行有效性情況進行符合性測試,據以進一步確定是否修改審計實質性測試的范圍、重點、程序和審計方法。若有變動應及時修改審計方案。 2、審計人員按照既定的審計方案,遵循審計程序,采用相應審計方法,通過審查有關報表、帳冊和憑證,檢查現金、實物,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等方式來收集審計證據。3、審計人員應對所收集的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進行鑒定,并在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后形成相應12、的審計結論。對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和情況應一事一項作出審計簽證單,交由被審單位(人)進行簽證確認。4、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過程進行詳細、準確地記錄,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應當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審計過程記錄(包括對有關事項實施的具體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判斷依據、審計結論等內容記錄);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其他應說明的事項。以下資料應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附于審計工作底稿之后: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財務收支資料、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和13、鑒定資料等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及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審計工作底稿按編制順序可分為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應當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而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在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完成的基礎上,按照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的性質、內容,進行分類歸集,綜合編制。5、審計人員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情況真實,重點突出,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格式規范。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相關的審計證據如有矛盾,應當予以說明。審計工作底稿附件證14、明材料不得被擅自刪減或修改。6、審計工作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向審計監察管理部請示匯報。審計監察管理部應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審計底稿復核 審計組組長應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對其他審計人員形成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經復核后須由審計人員進一步調查取證的事項,審計人員應作補充審計。審計組長復核時應在底稿上留有復核記錄并簽字。第十五條 審計完成階段(一)撰寫審計報告初稿 審計組長在審計結束后,應及時整理審計底稿,匯總審計結果,撰寫審計報告初稿。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審計報告應包括以15、下內容:標題;主送單位;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集團公司公章、審計組長簽名、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應當內容完整,結構合理,觀點鮮明,表述準確,語言簡練。(二)財務審計負責人復核,審計組長應將完成的審計報告初稿連同所有審計工作底稿等資料一并送財務審計負責人復核。財務審計負責人在復核時應作復核記錄并簽名。審計組應根據財務審計負責人的復核意見對報告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實施補充審計。(三)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審計組將經財務審計負責人審核并作修改完善后的審計報告連同有關審計簽證單等16、資料送交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根據分管領導的審核意見對報告進一步修改完善或實施補充審計。(四)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1、審計組在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后的審計報告的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提交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實施的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應征求被審計人的意見。2、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應在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組反饋意見。若有不同意見,由審計組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形成審計報告定稿。3、若審計組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審計組應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送集團公司領導協調。(五)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組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需要17、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在出具審計報告的同時,應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標題;主送單位;審計的內容、范圍;審計的方式和時間;審計認定的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的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決定向控股公司審計監察總部申請復審仲裁的期限;集團公司公章;發出審計決定的日期。(六)簽發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經集團公司領導審定后由董事長簽發。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應報送集團董事長及有關領導、控股公司審計監察總部和集團公司計劃財務管理部。需要抄送其它領導或部門的必須經董事長批準。第十六條 審計結束階段18、(一)審計監察管理部應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解檢查。(二)審計項目總結 每一審計項目終結后,審計監察管理部應例行召開一次審計項目總結會,由該項目審計小組成員介紹有關內容的審計思路、審計手段以及疑點難點問題。同時要求審計項目組長做好審計臺賬,并對有關信息數據進行整理、歸類、記錄,為以后有關事項的審計積累可比素材。(三)審計項目立卷歸檔 審計檔案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審計終結后,審計組應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規則進行組卷。審計檔案經集團財務審計負責人復查后,及19、時移交給集團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部門保管。審計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間不得遲于該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應當列入項目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是: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的函;審計方案、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記錄的文件材料;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復、批示、問函、復函等文件資料;與具體審計項目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記錄等舉報材料;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審計檔案的保管期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分為永久、長期(15年至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種。各項目審計案20、卷的具體保管期限,由審計監察管理部財務審計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審計檔案的密級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內文件的最高密級確定,并應按規定作出標識。第十九條借閱審計檔案,一般應當限定在審計監察管理部內部,凡外單位需借閱審計檔案或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應經審計監察管理部財務審計負責人提出意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第五章 獎罰規定第二十條 集團審計監察管理部對集團公司本級有關部門及下屬成員企業中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配合審計工作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或拒絕審計、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報復陷害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罰則參見控股公司審計監察總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由集團公司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第二十三條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由集團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