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集團財務內部稽核報告實施管理制度及稽核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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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51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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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燃氣集團財務內部稽核報告、實施管理制度及稽核方式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燃氣集團財務內部稽核制度 (試行)1 總則1.1 目的 為建立經常性防錯糾弊的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良情況與問題,制定本制度。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各成員企業。1.3 釋義 財務內部稽核是在財務部門內部設置稽核崗位,依據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系統地檢查、復核各項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處理的正確性,并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的內部2、監督機制。包括對各項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審查和對其他會計資料的事后復核。1.4 原則1.4.1 防范性原則 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實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偏差,防范企業財務管理風險,不斷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質量。1.4.2 經常性原則 財務內部稽核依據加強財務管理、防范財務管理風險、監控財務收支的內在要求,按照財務機構設置與相應的職責分工隨時隨地進行,并對稽核中所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1.4.3 規范性原則 進行財務內部稽核,必須以國家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客觀評價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處理的正確性。2 組織管理與職責2.1 3、組織體系與職責劃分2.1.1 總稽核員。集團公司設總稽核員,由財務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負責對各級稽核員工作的檢查與考核,向總會計師報告工作。 2.1.2 集團公司稽核員,由財務部主任或副主任或指定的其他財務人員兼任。負責集團公司財務稽核工作,并對大區稽核員、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實施財務稽核的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向總會計師報告工作。2.1.3 大區稽核員。由各大區財務總監或集團公司財務部指定的人員兼任,負責對大區內各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實施財務稽核的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2.1.4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由各企業財務部門主管人員或集團公司財務部指定的人員兼任,負責對本企業的各項財務收支實施即時稽核。2.4、2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人員應獨立實施對本企業的財務稽核;其他稽核人員一般應獨立實施相應的財務稽核,但根據實施財務稽核的性質、范圍、規模和復雜程度,經總稽核批準,亦可組成稽核小組組織實施。2.3 集團公司財務部對某些重要事項的稽核可委托督督察委員會審計室進行。3 財務內部稽核的方式3.1 事前審查:主要包括對各種經濟合同、經營計劃、財務預算、資金收支計劃的合理性的審查。3.2 事中審查:主要包括對企業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支出、各項資金收支的合規性的審查。3.3 事后審查:主要包括對會計記錄的正確性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合規性、效益性的審查、復核,以及對各種資產的帳實相符情況、債權的存在狀況進行審查。45、 財務內部稽核的種類4.1 全面復核 各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應對記錄本企業各項財務收支的所有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進行全面復核。總稽核員、集團公司稽核員、大區稽核員根據稽核目的、范圍等確定是否對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全面稽核。4.2 抽查 包括實地抽查和報送審查。總稽核員、集團公司稽核員、大區稽核員定期對企業財務收支記錄進行審查,對相關經濟活動進行抽查,并對企業兼職稽核員實施財務稽核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4.2.1總稽核員對下級稽核員實施內部財務稽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6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4.2.2集團公司稽核員對下級稽核員實施內部財務稽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10次,每季度不少于2次。4.2.3 大區稽6、核員對轄區內企業的財務稽核,每月進行1次;每季度必須稽核一次存貨和債權管理情況,每半年至少稽核一次成本費用管理情況。5 稽核實施5.1 審核會計憑證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對本單位會計憑證隨時進行審核,應有完整的審核記錄;大區稽核人員對轄區內各單位的會計憑證,隨時抽查進行再審核,每次不少于2個連續的會計月度。5.2 復核會計賬簿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對本單位會計賬簿,每月進行一次復核,應有完整的復核記錄。大區稽核人員對轄區內各單位會計賬簿的復核,每年不少于4次。5.3 審核會計報表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對本單位會計報表每月進行全面審核,有完整的審核記錄。其他稽核人員對各下級單位的會計報表,每月進行審核7、,有完整的審核記錄。5.4 檢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 重點檢查收款、付款控制程序的嚴密性和收入、成本費用、各種資產管理控制程序的科學性,各種控制程序實際執行的嚴肅性。5.5 復核其它財務會計資料 成員企業兼職稽核員對本單位的各種票據、合同、納稅管理資料及其管理情況,每2個月至少復核一次,有專門記錄。其他稽核人員對各下級單位其它財務會計資料的復核,每年不少于一次,有專門記錄。 5.6 總稽核員、集團公司稽核員、大區稽核員實施財務稽核后,應向集團公司總會計師提報稽核報告。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總會計師對稽核報告審閱批示,應就需要整改的事項向被稽核單位財務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5.7 8、被稽核單位財務部門主管人員收到整改通知書后,應根據所提出問題的性質、涉及的管理方面擬定整改方案,區別情況處理。5.7.1 對僅涉及財務部門業務管理和核算上的問題,財務部門立即組織財務會計人員自行整改。5.7.2 對涉及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內部管理控制、經營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應向企業負責人報告,要求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整改。5.8 被稽核單位財務部門應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整改結果反饋集團公司財務部。5.9 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被稽核單位財務部門反饋的整改結果,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或通知相關稽核人員進行復核。何時、以何種方式進行復核,可依據須整改事項的性質、整改要求等確定。6 稽核報告69、.1 專項稽核報告 進行專項稽核的事項,應根據實施專項稽核的目的、稽核的結果提出專項報告。專項報告一律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審閱。6.2 綜合財務稽核報告 每半年度、年度,各級財務稽核員應根據組織實施財務稽核的情況,對該時期實施財務稽核的重點、稽核中所發現的問題與處理情況、改進財務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提出綜合財務稽核報告。6.3 特項報告 各級財務稽核人員在實施財務稽核過程中,對所發現的各種嚴重違反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政策的事項、存在重大財務風險的事項(影響企業財務收支、或有負債5萬元以上的),必須形成特項報告,報集團公司總會計師。6.4 集團公司總會計師應對收到的財務稽核報告做出評價,對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見提出貫徹意見,對改進財務管理的各項建議進行研究,給予是否采納的答復。7 罰則7.1 對未按規定組織實施內部財務稽核的人員,給與降職降級并調離財務稽核崗位。7.2 對不配合上級財務稽核的,經集團公司財務部調查落實后,給予扣發獎金、職務津貼或下浮適崗系數等處罰。被處罰人屬于財務主管人員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可并處降職降級等處分。7.3 對拒絕上級財務稽核的,經集團公司財務部調查落實后,除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外,由總會計師提請集團公司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8 附則8.1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修訂。8.2 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時間為12個月。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