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間員工精神鼓勵思想素質教育及經濟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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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89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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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間員工精神鼓勵、思想素質教育及經濟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 目的為了嚴明紀律,獎罰分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認真落實,維護公司正常和生活秩序。二、執行原則 精神鼓勵和思想素質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三、適用范圍適用于生產部全體員工四、標準 4.1 獎勵標準獎勵項目通報表揚嘉獎小功大功資金1050元50100元100150元150200元4.2 處罰標準處罰項目通報批評警告小過大過降級辭退/開除罰金420元1530元30100元80200元15022、00元200300元五、獎勵細則 5.1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通報表揚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正常生產任務之外的事情,成效顯著者。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者。 在公司范圍內拾金不昧者。 有其他突出功績,足為其他員工學習楷模者。 工作一貫積極主動,在做好本職工作外能主動學習并熟練掌握其它關鍵崗位者。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品行端正、工作勤奮,能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者。 為公司爭得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從事艱苦工作(相比一般性工作,完成須付出更多辛苦勞動才能完成)成績突出者。 敢于抵制不良現象,適時阻止不良現象或行為,有強烈的主人翁責任感者。3、 按時上下班,半年以上能滿全勤且平時表現積極主動的員工。 能提高工作品質,并能向上級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者。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方案,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充分有效利用有突出業績者。5.3.3 檢舉損害公司利益者。5.3.4 發現職責外事故,予以報告或妥善處理者。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遇到意外事故或災難,奮不顧身、不避災難,極力搶救使公司減少損失者。 為維護公司安全,奮勇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者,竭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有其他突出業績或為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六、處罰細則 6.1 員工有以下行為4、,給予通報批評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且未知會管理人員,離崗時間超過20分鐘者。 因過失或不按工藝要求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或活動等。 不遵守拉長、主管人員指揮。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本職工作或領導交辦工作并且未經管理人員同意私自下班,未造成損失者。 員工證未按要求佩戴或廠服不按要求穿戴整潔。 肆意破壞公司環境衛生或無視他人勸阻一意孤行者。休息時間在工作場所吃飯,吸煙,聚眾吵鬧,吵嘴打架者 6.2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因過失或不按工藝要求作業,發生工作錯5、誤造成一定損失者。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無故遲到、早退等 對工作業務工作不懂,亂加指揮或安排(未造成重大傷害者)。有言行舉止肆意破壞公司形象,擾亂新員工上班及入職者6.3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記小過處分。 半年內有兩次警告處分,再次違規者。 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假病歷證明,對管理人員有欺騙行為經查屬實者。 辱罵同事或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 向他人誤傳個人或他人薪金數額者。 拾遺不報,造成不良影響者。 代他人打考勤卡,授意他人打卡,冒假簽卡一次者。 無故曠工一次者。 不服從工作安排并態度不端正者。 其他有礙生產安全或管理,但未造成經濟損失者。 6.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6、過處分 一年內給予記小過2次,且再次發生過錯者。 造謠惑眾、挑拔是非,有事實證明但尚未造成惡劣影響者。 擅離職守而發生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無故曠工兩天者。 故意浪費公司財物者。 在車間內鬧事者或對管理干部無理取鬧糾纏者。 弄虛作假,虛報產量或產品品質狀況者。 不遵守工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 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6.5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建議給予降級處分(半年內不予恢復) 管理不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多次重復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一年內記大過一次,記小過兩次者。 績效考評連續三個月評分數均為末位者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7、或工作任務的。 遺失公司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擅自變更工藝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6.6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 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蓄意破壞他人或公司財物。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者。 拒不執行公司決議及總經理、副總經理或部門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者。6.6.7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6.6.8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并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者。6.6.9 貪污、盜竊、敲詐勒索、流氓、賭博、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責任者。6.6.10 挑拔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者。6.6.11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者。6.6.12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且不結算當月工資)。6.6.13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上司,擾亂公司秩序者。6.6.14 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6.6.15 遇非常事變,借故逃避義務,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七、說明 7.1 如本制度與行政制度發生沖突,兩制度有同等效用。 7.2 有重大違法亂紀行為的在以上處理的基礎上送當地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