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核算盤點清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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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91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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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核算、盤點清查)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財務改制的總體要求,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統一會計核算形式,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建立一套規范、高效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結合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財務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集團所屬的全資、控股企業的基礎管理工作,應當符合本制度的規定。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保證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序的進行。2、第二章 會計人員的素質標準和崗位職責會計人員的素質標準和職業道德第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第五條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工作,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要統一提供會計資料,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及時性、完整、有效,不得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第六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第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上級3、領導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會計崗位職責第八條 各企業的財務部門必須制定完善的會計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工作崗位的職責更加具體化、規范化。崗位責任制必備的內容包括:部門職責和工作標準,每個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第九條 對照崗位職責范圍開展工作,必須作到人員有崗位,辦事有依據,工作有標準,事后有考核。第十條 會計主管人員負責會計崗位職責的落實情況,作好考評記錄,按月(季)將考評結果上報財務管理中心,作為對財務人員年終考核、職稱評定的依據。第三章 會計核算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會計核算中以人民4、幣為記賬本位幣,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核算事項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事項,需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 財產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 資金的增減;5、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 需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整個會計工作的開始,是會計對整個經濟業務進行核算和監督的重要環節,也是企業進行財務5、管理的第一步驟。第十二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必須真實可靠,填制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憑證。第十三條 自制原始憑證的要求:各單位根據經濟業務性質要開具原始憑證的,需按票據規范要求,對應使用正規票據,票面記載必須完整、準確,摘要簡明清晰,大小寫金額相符,經辦人、負責人等簽字(蓋章)齊全;不得開據與經濟業務無關的項目;一式幾聯的票據必須套寫,連續編號,并正確使用報銷聯次,更改處需加蓋單位公章或更改人個人印章;作廢的票據必須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聯一起保存,不得撕毀、丟失。第十四條 外來原始憑證的審核:1、是否真實,確定原始憑證有無偽造、虛假及未真實反6、映實際事項的現象;2、是否合法、合規,審核其反映的事項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3、是否完整,審核其內容手續有無短缺,項目填寫有無遺漏。如,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合同、協議和專項批單(是否列入集團的綜合計劃或本單位的年度計劃);裝修、建筑、維修等類,必須附有預算、合同(或協議)、決算、驗收單;屬于國家專控范圍內的資產,必須附有控購單;付款的票據必須有收款單位或收款人簽字;4、是不正確,作為報銷的原始憑證不得刮、擦、挖、補;摘要、數字書寫正確,單價、數量與金額核對無誤(與所附明細金額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所需印鑒是否正確、完整。第十五條 職工借款憑證,在審批手續齊全后,必7、須附在記賬憑證后,不得作為白條抵庫,在收回借款或報銷賬務時應開收據用于沖銷借款,不得將原始借款憑據退還。第十六條 發生銷貨退回的,必須附有退貨發票、退貨驗收單等原始憑據;退款的,必須有對方的收款收據或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記賬憑證的編制和復核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會計制度和本公司經濟業務正確設置、使用會計科目,不得隨意設置會計科目,造成會計科目的重設或虛設。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完整、清晰、客觀的反映經濟業務,具體內容包括: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借貸方向及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及附件張數、制單人及記賬人和復核人、財務8、負責人的簽字或蓋章。第十九條 填制記賬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書寫必須規范、統一,如阿拉伯數字前應寫貨幣符號,不留空格(若寫了貨幣符號,則數字后不再寫貨幣單位);以元為單位的一律寫到角分,無角分的以“0”代替,不得用“-”代替;大寫數字統一用正楷“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大寫到元角止的,應在元角后寫“整”,大寫到分的,不再寫“整”。 已實現電算化的,填制憑證也應清晰有序,打印憑證使用統一的紙張或專用的憑證套打紙。第二十條 記賬憑證必須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填制兩張以上的憑證必須采用分數編號法。對于電算化核算的憑證必須順序填制,應將作廢的憑證刪9、除后重新自動排序整理憑證號。第二十一條 除結賬的記賬憑證外,其他的記賬憑證都必須附有原始憑證(更正錯誤或調賬的憑證,需附更正或調整說明,重大事項的調整得有財務負責人的簽字),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發現錯誤的,必須采用紅字注銷,再用藍字重新填制正確的憑證,在摘要欄中注明原憑證號,并附說明。如編制當時發現錯誤的,應重新填寫,不得對原記載進行涂改。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事項后,若有空行的,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下的空行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第二十二條 記賬憑證的復核,要審核憑證反映內容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填列,科目運用是否正確,各項目是否按規定手續辦理,必須作到“不正規的票據不能入10、賬”。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必須取得原開票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附存根復印件,注明原憑證號碼、金額和內容,由本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經辦人簽字確認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對于打印出的會計憑證必須逐筆加以審核,并由審核人簽字或蓋章,不能未見原始憑證,而直接讓計算機代為審核。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自行規定。賬簿的設置和登記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根據總分類科目設總分類賬,根據商品類別和明細科目開設明細分類賬戶,對于11、存貨核算必須按照類別設賬,按明細反映,要有總賬頁、分類匯總賬頁、明細分類賬頁。第二十五條 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總賬必須采用訂本賬,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其他賬簿按會計核算的要求使用活頁式賬,活頁賬使用時必須連續編號,對新增的賬頁要及時編號。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賬頁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會計主管及會計負責人簽字蓋章。第二十六條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具備封面、扉頁、賬頁和交接記錄:1、 會計賬簿封面應寫明單位名稱、賬簿名稱、賬簿所屬年度。2、 賬簿扉頁上應附有啟用表、目錄表,包括啟用日期和截止日期、賬簿頁數、所屬冊數、單位領導和財務負責人(或會12、計主管)及記帳人員的姓名,并加蓋個人章和公章。記賬人員調動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和監交人,并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簽字蓋章。3、 啟用賬簿時,應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按順序登記,對經濟業務核算內容作出詳細記錄,包括記賬日期、憑證號、摘要、借貸金額,匯總頁等,現金、銀行日記賬應按已編好的頁數順序登記,不得跳頁、跳行;啟用活頁賬也必須順序編號,不得缺頁、缺號,分設二級科目或明細科目的,必須同時登記明細項目,且有分類匯總,總匯總等。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必須作到:1、 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入賬及時、書寫規范、字跡工整、賬面整潔;2、 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13、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書寫;賬簿書寫中文字或數字一般占格距的1/2,不能寫滿格;以下情況可用紅字記賬:、按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賬面中,登記減少數。3、 各種賬簿按頁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紅線注銷,或加蓋“此頁作廢”、“此行作廢”、“此筆作廢”的字樣,并由記賬人員蓋個人章。4、 凡需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欄中注明余額的借貸方向,寫“借”或“貸”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欄中寫“平”,并在余額數字欄中用特定符號“-0-”。5、 記滿一頁時,必須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末行和下14、頁首行,并在摘要欄加蓋“過次頁”、“承前頁”字章。6、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刮、擦、挖、涂、必須用特定的劃線、紅字、補充方法更正。第二十八條 結賬與對賬的要求:1、 結賬前將本期內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2、 每月業務終了,要結出每個賬戶的月度發生額和余額,并在最后一筆記錄的下兩行摘要欄中加蓋“本月合計”,“累計”字章,在“本月合計”字樣下劃單紅線,(“累計”指本年本月止本賬戶的累計發生數);每年業務終了,要結出年度發生額和余額,摘要欄中加蓋“本年合計”字章,并下劃雙紅線,然后在“本年合計”的下一行加蓋“結轉下年”,在第二年的第一行加蓋“上年結轉”章將余額結轉至下年。3、 各月必須在315、0日準時結賬,不得提前結賬,人為壓票或延用結賬。4、 本單位內部對賬工作每月至少進行一次,要確保賬證、賬賬、賬表相符:、 固定資產賬核對:固定資產賬每月應核對各明細資產的原值和計提折舊的匯總與各自所屬的類別總額是否相符,各類別的匯總與固定資產總賬的金額是否相符,若有固定資產卡片的,還應核對固定資產卡片與固定資產明細賬是否相符。至少應每半年將固定資產實物與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卡片)核對一次;、 存貨賬核對:每月應將各存貨二級賬與總賬核對相符,將二級賬與倉庫明細賬核對相符,每年至少一次對存貨進行盤點,將存貨實物與明細賬核對相符;、 銀行存款賬核對:銀行存款賬每月結賬后要與銀行對賬單逐筆核對發生額,并16、核對余額相符,若有不符應查找原因,屬未達的要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屬錯賬、漏賬的應予以更正,屬金額大又不能查明原因的應及時的上報財務管理中心。財務主管人員應不定期抽查銀行存款賬的核對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財務管理中心。、 往來賬目核對:集團內部單位的往來至少每季核對一次,屬集團外部單位的每半年至少核對一次,要編制規范的“往來對賬單”,與往來單位核對金額、數量、發生日期及歸還日期,要有往來單位的對賬人員、財務負責人的簽字及單位公章。“往來對賬單”要妥善保管并按季(年)分集團內外單位裝訂成冊,整理入檔,通過對賬要定期對往來賬務進行清理,避免呆死賬的發生。實行電算化的單位,總賬、明細賬要定期打17、印,對于現金、銀行日記賬必須當天打印,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告必須整潔、美觀、填寫的數據真實、可靠、數據間的勾對關系清晰、明了。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和財務公司報表的統一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和經濟活動分析報表。第二十九條 會計報表及分析報表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作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第三十條 會計報表及分析報表之間,表中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或有稽核關系)18、。第三十一條 報送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寫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表所屬期間、報送日期、單位領導人和會計負責人的簽名蓋章。第三十二條 要嚴格按照財務管理中心規定的表樣格式、報送日期、報送會計報表、分析報表及其他表樣。第四章 存貨盤點及財產清查第三十三條 涉及到財產物資的盤點,首先確保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單相符。第三十四條 出納對庫存現金每天必須進行盤點,每月底由財務負責人、出納共同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清查是否存在長短款、挪用或白條抵庫等情況,并填制“現金盤點報告表”,如發現賬實不符,要及時查時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報財務管理中心處理;各企業19、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中心下達的庫存現金限額,財務管理中心將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五條 每月將銀行賬余額與開戶銀行(或內部銀行)進行核對,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如發現錯帳、漏帳、必須及時查明更正。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存貨進行盤點,盤點時至少有四人在場,即財務負責人、倉庫負責人、保管人員、會計人員,要做好盤點記錄,編制規范的存貨盤點表,包括品種類別,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地點、存放地點等,經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后妥善保管;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進行盤點,填制規范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盤點表”、列明名稱、規格型號、購進日期、經辦人、實物20、負責人,價值、使用狀況、性能等。對存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盤點如發現溢余、短缺等情況,應填制“財產溢余(短缺)報告表”,上報集團公司批準后處理。第五章 會計資料的裝訂與保管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檔保管。第三十七條 各種單據、對賬單等原始憑證每月必須按序編號裝訂成冊,附有統一整齊的封面,寫明裝訂人,單據張數,歸屬日期、加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交由專人保管。第三十八條 各種會計憑證在辦理各項會計業務手續后,應加以整理歸類、編號,及時按照編號順序排列,裝訂成冊。裝訂時要加具統一整齊的封面,封底。封面注明會計日期所屬日期、種類、張數和起止號,加蓋財務負責人、裝訂人21、印章,裝訂線上加蓋騎縫章,寫明憑證冊數,統一歸檔,妥善保管。第三十九條 會計帳簿按年按序裝入會計檔案盒,寫明帳簿名稱、使用單位歸屬年份、冊數,加蓋單位公章或騎縫章后,交由專人保存。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按年按序裝訂成冊,寫明報告單位、歸屬年份、報表份數,加蓋單位印章或騎縫線后,交由專人保管。第四十一條 所有檔案要由專人負責保管,并按歸檔要求辦理有關手續,活頁賬應撤消空白賬頁,再裝訂成冊,先由財務部門保管,然后定期移交集團檔案室。移交時要編造移交清冊。第四十二條 會計檔案必須建立借閱登記手續,會計資料除需與外單位對賬外,不得攜帶外出;除本單位財務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單位領導和財務負責人批準不得翻閱。22、第四十三條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應按國家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執行;會計檔案必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嚴防丟失、毀損。第六章 會計工作交接第四十四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員,未辦清交接手續和所經辦的賬務核對不符或由其追索的債權尚未清回的,不得調動和離職。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處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未了事項需寫出書面說明。第四十五條 移交時必須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有關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注明啟止號)、發票、文件、個人經管使用的辦公品和其他會計資料等。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會計軟23、件及宓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移交時必須按照清冊逐項移交,所有的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隨時處理。第四十六條 移交工作必須在賬賬、賬表、賬證、賬實相符的前提進行,接收人必須逐項核對清點接收,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必須在移交清冊上簽名,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報送財務管理中心一份。第四十七條 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移交的遺留問題,寫出書面材料。第四十八條 接替人員應該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第四十九條 會計人員移交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負責監交;財務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交接,由財務管理中心派人監交。第五十條 臨時工作交接,需他人代為接替或代辦的,財務負責人或會計機構主管指定有關人員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務管理中心參照有關的會計基礎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由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