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業公司子公司經營決策財務及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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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8944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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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酒業公司子公司經營決策、財務及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甘肅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管理,規范公司內部運作機制,促進子公司健康發展,提高公司整體資產運營質量,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甘肅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據總體戰略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及公司業務2、發展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體的公司。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權比例,或持股比例雖未超過50%,但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組成,或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 第三條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法人關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權份額,依法對子公司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股權處置等股東權利,并負有對子公司進行指導、監督和提供相關協助服務的義務。 第四條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公司和其他出資者投入的資本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對子公司主要從章程制訂、人事管理、財務、經營決策、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內部3、報告制度、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目標框架下,獨立經營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運作企業法人財產。同時應當執行公司對子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七條子公司依法設立股東會(如子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股東大會,以下皆同)、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公司通過子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委派或選舉董事(或執行董事)及監事,并通過董事及監事對子公司行使管理、協調、監督、考核等職能。 第八條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規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監事或推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并根據需要對任期內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選作出適當調整。 第九條由公4、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子公司股東會負責,出席子公司董事會會議,并在子公司董事會上按照公司的決策或指示依法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由公司派出的監事按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包括檢查子公司財務,對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及時向子公司股東會及公司匯報。 第十一條公司委派或推薦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任職崗位的職責,同時應將子公司經營、財務及其他有關情況及時向公司反饋。 第十二條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5、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和所任職的子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職子公司的財產,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所任職的子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上述人員若違反本條規定給子公司或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子公司應建立規范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并將該制度和所有職員花名冊及變動情況及時向公司備案。子公司管理層、核心人員的人事變動應及時向公司匯報并備案。 第三章經營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子公司的經營及發展規劃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在公司發展規劃框架下,細化和完善自身規6、劃。 第十五條子公司應完善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風險控制,投資決策必須制度化、程序化。在報批投資項目之前,應當對項目進行前期考察調查、可行性研究、組織論證、進行項目評估,做到論證科學、決策規范、全程管理,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子公司的對外投資應接受公司的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子公司應于每年度結束前,上報本年度經營情況分析,同時依據母公司下達的下一年度預算指標,層層分解細化,在充分考慮經濟環境和自身經營情況等基礎上,編制子公司經營及財務預算,經子公司董事會提交子公司股東會審議后上報實施。 第十七條子公司不得進行股票、期貨、期權、外匯及投資基金等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其他形式7、的風險投資。 第十八條如行業相關政策、市場環境或管理機制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可能影響到經營預算實施的,子公司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公司。 第十九條子公司發生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租入或者租出資產、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 資產抵押、委托理財、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簽訂委托或許可協議等交易事項,應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子公司的章程等規定由子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并視交易事項的性質和金額判斷是否需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其中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子公司在召開股東會之前,應提8、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該議案。 第二十條在經營投資活動中由于越權行事給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應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統一的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子公司具體情況制訂子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基礎工作,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有效地利用公司的各項資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保證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和持續經營。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部門對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實施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子公司財務部門應按照9、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負責編制全面預算,對經營業務進行核算、監督和控制,加強成本、費用、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子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司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內控制度適用控股子公司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事 項的管理,公司將通過行使股東權利等促使前述各項規章制度的實現。 第二十六條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財務會計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財務部門對報送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其財務報表同時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第二十七條子公司向公司10、報送的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主要包括:年度預算、營運報告、產銷量報表、資產負債報表、損益報表、現金流量報表、財務分析報告、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下級子公司)提供資金及提供擔保報表等。 第二十八條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負責于每一個季度結束后 1 個月內,向公司報送該季度的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等,或應公司要求及時報送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定期向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主管財務的公司領導和財務部門報告資金變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子公司根據其公司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安排使用資金。子公司負責人不得 違反規定對外投資、對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權進行費用簽批。對于財務支出11、的不當行為,子公司財務人員有權制止并拒絕付款,制止無效的可直接向公司財務部門或子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條子公司應根據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統一開設銀行賬戶,并將所有銀行賬戶報公司財務部門備案,在經營活動中嚴禁隱瞞其收入和利潤,不得私自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 第三十一條對子公司存在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公司和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情形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按國家財經法規、公司和子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第三十二條子公司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要求,結合其自身的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明確信息管理事務的部12、門和人員。 第三十三條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子公司必須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公司證券部為公司與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聯系部門。子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一時間報送公司。 第三十四條子公司應及時向公司報告擬發生或已發生的重大經營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以下合稱“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與子公司有關的事項: (一)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二)對外投資(含證券投資)、對外擔保、融資、委托理財等; (三)收購或出售資產、資產或債務重組、股權轉讓等; (四)子公司與除公13、司以外的其他關聯方簽署任何協議、資金往來;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變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項; (七)修改子公司章程; (八)公司或子公司認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五條子公司審議上述重大事項前,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匯報,同時及時通知公司董事會秘書。如該決策須由公司先行審批的,則必須在公司批準后方可交子公司董事會及/或股東會審議。子公司不得擅自決定應由公司批準后方能實施的事項。涉及信息披露事項的,應嚴格按照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履行內部報告審批程序,由公司董事 會秘書統一14、對外披露。 第三十六條子公司在發生任何交易活動時,相關責任人應仔細查閱并確定是否存在關聯方,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若構成關聯交易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部門,并按照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公司需了解有關重大事項的執行和進展情況時,子公司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回復,并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子公司應制定重大信息內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員,在該信息尚未公開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章內部審計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審計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對子公司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內部審15、計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的執行情況;財務審計、工程項目審計、重大經濟合同審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和執行情況審計及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等。 第四十一條子公司在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準備,并在審計過程中給予主動配合。 第四十二條經公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須認真執行,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審計部和子公司內部審計部門遞交整改計劃及整改報告。 第四十三條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銷售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調離子公司時,必須履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檢查制度,具體工作16、由公司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第四十五條檢查方法分為例行檢查和專項檢查。例行檢查主要檢查子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性、獨立性、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專項檢查是針對子公司存在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主要核查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章程履行的情況、內部組織結構設置情況、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債務情況及重大擔保情況、會計報表有無虛假記載等。 第四十六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公司發展戰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建立對子公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司對子公司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考核。經營目標主要包括銷售收入、凈利潤等方面,經營目標考核責任人為各子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及全體員工。年底根據經營目標的實現情形 進行獎懲。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證券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