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子公司經營及投資決策財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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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908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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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子公司經營及投資決策、財務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總公司對各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子公司,是本公司依法設立及參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一) 全資子公司:指公司擁有 100%股權的子公司。(二)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達 50%但能夠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組2、成,或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子公司。第三條 加強對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機制,對公司的組織、資源、資產、投資和公司運作風險控制,提高公司整體運作效率和抗分險能力,子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本制度。第四條 公司依據對子公司資產控制和規范運作的要求,行使對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同時負有對子公司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相關服務的義務。第五條 子公司在公司總體方針目標框架下,合法有效地運作企業法人資產,同時應當執行公司對子公司的各項制度規定。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 子公司應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公司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按規定委派或推薦董3、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第七條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人選按子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確定。具體程序:一、 委派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人選:(一) 由公司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二) 報董事長最終審批;(三) 公司人事部門以公司名義下達委派公文。二、 推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程序:(一) 由公司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二) 報董事長審批;(三) 公司人事部以公司名義辦理正式推薦手續;(四) 提交子公司股東會、董事長會審議,按子公司章程予以確定;(五) 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第八條 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以下職責:(一) 依法履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承擔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二) 督促子公司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經營,規范運作;(三) 協調公司與子公司間的有關工作;(四) 保證公司發展戰略、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五) 忠實、勤勉、盡職盡能,切實維護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害;(六) 定期或應公司要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任職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重大事項;(七) 列入子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股東會的審議事項,應事先與公司溝通,重大事項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分別提請公司總經理會議、董事會審議;(八) 承擔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對公司和任職子5、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職子公司的財產,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任職子公司訂立合同進行交易。上述人員若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一十條 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當每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年度述職報告。第一十一條 子公司應當加強自律性管理,并自覺接受公司工作檢查與監督,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提成的質詢,子公司的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說明原因。第三章 經營及投資決策管理第十二條 子公司的經營及發展規劃必須服從和服務6、于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在公司發展規劃框架下,細化和完善自身規劃。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依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導建立起相應的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第十四條 公司管理層根據公司總體經營計劃,在充分考慮子公司業務特征、經營情況等基層上,向子公司下達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利潤等經濟指標,由子公司營業管理層分解、細化公司下達的經濟指標,并擬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第十五條 子公司應定期組織編制經營情況報告上報公司。第十六條 子公司應完善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風險控制,投資決策必須制度化、程序化。在報批投資項目之前,應當對項目進行前期7、考察調研、可行性研究、組織論證、進行項目評估,做到論證科學、決策規范、全程管理,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第十七條 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應遵照公司規定,需根據不同情形經子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需經公司審議的事項,子公司在召開相關會議之前,應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權限提請公司審議。第十八條 子公司對外擔保,應遵循其章程,公司章程及國家相關管理制度中有關對外擔保的規定,經過子公司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需經公司審議的事項,子公司在召開相關會議之前,應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權限提請公司審議。第十九條 子公司對外投資、非日常經營性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等重大行為,應遵照子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 權限,經過子公司8、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第二十條 在經營投資活動中由于越權行事給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 子公司應遵守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公司報告擬發生或已發生的重大經營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公司對子公司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與協調,保證子公司會計信息合法、真實、及時、完整,確保子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增值,合理籌措和使用資金,有效9、控制經營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控股子公司的各項資產,加強成本控制管理,保證子公司資產保值增值和持續經營。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應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會計核算工作。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中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內控制度適用于子公司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子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財務會計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財務部對報送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其財務報表同10、時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第二十六條 子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安排使用資金。子公司負責人不得違反規定向外投資、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權進行費用簽批,對于上述行為,子公司財務人員有權制止并拒絕付款,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第二十七條 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不得隱瞞其收入和利潤,私自設立帳外帳和小金庫。 第二十八條 對子公司存在違反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公司和子公司財務制度情形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并按國家財經紀律、公司和子公司有關處罰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子公司應當妥善保管財務檔案,保存年限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在公司財務總監領導11、下,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五章 財務負責人的管理第三十一條 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實行財務負責人直接委派制度,對于控股子公司,由公司財務部向其推薦財務部負責人人選,經子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聘用。第三十二條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對公司財務總監和被委派子公司董事會負責,定期向公司財務經理和財務總監匯報工作。第三十三條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的人事行政關系保留在公司,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等由財務部根據考核結果統一管理、發放,并由被委派公司承擔,被委派人員不得在被委派公司享有其他任何福利待遇,不得在委派公司報銷各項費用。第三十四條 為了保證財務委派人員的質量,被委12、派的財務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 公司正式員工。(二) 具備財務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品行端正、依法辦事、廉潔奉公。(三) 身體健康,男性一般應在50周歲以下,女性一般應在45周歲以下。(四) 與被委派公司的負責人沒有親屬關系。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五) 與委派公司沒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被委派的財務負責人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具備大學會計本科以上學歷,會計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具備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第三十五條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接受公司財務總監和被委派公司負責人的雙重領導,依法行使下列職責: (一) 列席董事會有關會議和參加委派公司經營班子有關會議,并提出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被委派公司的日常會計事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管理被委派公司其他財務人員的工作;(二) 參與擬定被委派公司經營的重大計劃、方案、預算編制、投融資計劃、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等;監督資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