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集團財務管理和核算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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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5951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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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術集團財務管理和核算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和核算,規范集團財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堅持穩健的財務政策,強化財務預算,加強成本控制,優化債務結構,重視資金規劃;堅持把利潤和現金流放在一切經營工作的首位,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核算、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資源,維護集團資產安全、完整,提高經濟效益,實現資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和所屬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各公司可根2、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集團審核后執行。所屬全資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和財務人員為執行本制度的責任人。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 第四條 所屬公司應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財務人員。非獨立核算的公司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 第五條 集團財務部是集團財會業務的主管部門,所屬公司財務人員既接受本單位的行政領導,又同時接受集團財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財務人員實行統一任用、重點委派、持證上崗的管理辦法: (一)統一任用。所有財務人員任職均由集團審批或任命; (二)重點委派。集團對資產規模較大的公司或有特殊需要的公司實行財務部長委派制; (3、三)持證上崗。財務人員任職必須取得公司所在地財政部門頒發(或注冊)的會計證。 第七條 財務人員的任命程序: (一)所屬二級公司的財務總監(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副部長、部長助理或財務負責人,由集團任命或委派; (二)所屬二級公司的其他財務人員,由所在公司提名,集團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聯合發文任命; (三)所屬三級公司的財務部部長或財務負責人及其他財務人員由所屬公司提名,報集團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聯合任命; (四)集團及所屬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集團推薦,其控股公司提名,所在公司董事會任命,報集團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未經委派或任命的財務人員,不得在財務部門從事財務工作。人事關系4、不在本集團(或股東單位)或沒有企業注冊地戶籍的,不能從事出納工作; (六)聘用員工擔任財務工作應實行擔保制度,擔保人至少為二個有履行擔保合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七)所屬公司對財務人員的處罰、解聘、辭退,必須報集團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審查批準。 第八條 聘用財務人員應實行回避制度。各級公司中層以上領導的配偶、姻親和直系血親關系,不能在本公司及受其管理、控制的下屬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第三章 會計工作規程第九條各級公司的財務部門是本公司資金、成本、費用、財產等的管理和核算的職能部門,本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所發生的合同、協議、單證、發票必須歸集到財務部門作為記錄經濟活動的依據。第十條財務人員必須貫徹執行國5、家的政策、法律、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會計制度,對公司的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全面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第十一條各級財務機構、財務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集團賦予財務人員代表集團對所在公司的經濟活動實施直接的核算與監督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第十三條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經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銀行結算憑證不能代替發票或收據報帳,記帳時,記帳人員或電腦錄入人員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財務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6、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第十四條財務人員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的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產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第十五條財務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裁(總經理)報告,并查明原因,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處理。第十六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以外的財務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出納員管理的現金和銀行存款帳目,要做到日清日結,帳款、帳帳相符。第十七條各公司應按照分權管理和責任制的要求,建立起相互制約的控制體系。特別是對現金和財物的會計處理,在手續上必須經過兩個或兩7、個以上部門或者有關人員,實行審批與經辦分管、會計與出納分管、帳與貨分管、錢與物分管的相互牽制制度。公司領導在辦理經濟業務時,不能一手包攬,應明確劃分授權人、主辦人和執行人,用款或報銷費用不能既是經辦人又是審批人,實行副總經理以下公司領導的事項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的事項由董事長審批,董事長的事項由董事長與總經理會簽。第十八條財務審批手續實行先審后批的原則,即先由財務部長(主管會計)審核,后按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審批。第十九條銀行帳戶印鑒和支票實行分管并用制。總經理的私章由其本人自管,財務專用章和會計的私章由財務部部長或主管會計保管,支票由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印鑒保管人外出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8、管。因業務需要,經批準帶銀行帳戶印鑒外出辦理業務時,至少應由會計(資金員)、出納員兩人分別攜帶印鑒外出,并分別使用(蓋章)。嚴禁在任何空白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支票、發票、單據上加蓋財務章等印章。第二十條嚴格控制銀行帳戶的數量,有條件的公司只能在一至二個集團指定的銀行開設帳戶。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公司使用,嚴禁出租、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銀行帳戶及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得外泄。第二十一條使用普通支票(下稱支票),必須填寫“支票領用單”,報經領導審批,簽發支票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單位、限額、日期、用途。禁止簽發空白支票。第二9、十二條支票領用審批手續不能代替報銷手續,付款取得的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后,按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審批。第二十三條對外開出支票,一般不得將支票交給收款人,應在支票的左上角劃兩平行斜線,只能轉帳,不能提款,同時應由本單位財務人員送交銀行辦理轉帳業務。接受客戶提交的支票,應由本單位財務人員將支票送交銀行辦妥進帳手續后,方可辦理提貨等有關手續。第二十四條銀行收支款項應按業務發生的先后順序逐筆登記銀行日記帳,不得多筆匯總記帳,也不得以收頂支記帳。各公司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查清未達帳項,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第二十五條各公司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應指定專人負10、責對發票的保管、登記、領用、清理、核銷工作。已開出的發票,要及時交付對方,并收回貨款,做好帳務處理。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違者一律予以除名。第二十六條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各級公司的財務部長和主管會計原則上保持三年的穩定期,一般財務人員保持二年的穩定期。根據實際需要,對財務部長實行定期輪換。第二十七條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不得中斷財務工作。被撤銷、合并公司的財務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物件包括:移交人經管的財務資料、會計憑證、報表、帳簿、款項、印章、實物及未了事11、項等。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財務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分管財務的領導會同財務部長監交;未設財務部長的單位,由上級財務部門派人監交;財務部長或主管會計的交接,由上級財務部門會同本單位的總經理或財務總監(總會計師)監交;集團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集團總裁或財務總監監交。第二十八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是公司的重要檔案,各公司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保證做到完整無缺,便于調閱。會計檔案保管應按如下規定辦理:(一)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歸檔保存;(二)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三)每年形成的12、會計檔案,財務部門應按照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并登記會計檔案目錄簿;(四)會計檔案應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五)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復印會計資料需經財務部長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會計檔案不得外借,特殊情況的,須書面報經集團財務總監批準,但不得拆散原卷冊,并應限期歸還;(六)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除憑證、帳冊、報表的設計應滿足有關要求外,對于電子計算機生成的記帳憑證,應認真審核,并加蓋制單人、審核人、記帳員及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簽字。對于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13、,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歸檔保存;(七)會計檔案保管期限:1會計憑證、總帳、明細帳、輔助帳、移交清冊為十五年;2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會計檔案保管清冊、銷毀清冊為二十五年;3月、季度會計報表為五年,年度會計報表永久性保存;4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為三年。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現金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屬于現金開支范圍以外的,要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能直接支付現金; (二)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三)支付現金可以從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確因業務需要從收入款中坐支的,應報公司總經理或財務總監審批; 14、(四)一切現金收支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五)費用報銷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經審批后方可支付; (六)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每月終了,財務部長或主管會計必須會同出納員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保證帳帳、帳款相符;(八)出納或其他臨時經管現金人員出現短款或現金丟失,一律由經管人員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 (一)銀行存款金額發生增減時,應取得銀行帳戶收付憑證; (二)及時取得銀行對帳單。每月終了,將公司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第三十一條 有價證券管理 (一)有價證券必須由主管會計登記入帳,出納妥善保管。會計入帳時應取得有價證券15、保管員的收據或簽字。 (二)有價證券的使用或借用應保留使用或借用的憑證。期間若有價證券發生變化,月終時,主管會計與出納應予核對,保證相符。 第三十二條 存貨管理 (一)各公司必須嚴格各種存貨的入庫、出庫手續,各種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入庫時必須驗收后填寫入庫驗收單并簽名,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并簽名; (二)各公司應對存貨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各單位必須每月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向各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告; (三)存貨盤盈、盤虧或過時、變質、毀損需要削價、報廢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確屬需報損的,按權限報批后,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存貨盤虧、削價、報廢及抵債的損失,人民幣三萬16、元以下的損失由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并報送集團財務部備案;人民幣三萬元以上的應報集團計財部審核后,報集團總裁審批。 第三十三條 應收款項管理(一)所屬公司應加強對應收款項(包括其他應收款、預付帳款)的管理,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并建立應收款項的控制、清收等管理制度,防止壞帳和被挪用,造成資產流失; (二)專職部門應設立應收款項臺帳,詳細反映內部各業務部門以及各個客戶應收款項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帳齡等信息,同時加強合同管理,對債務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防止壞帳風險的發生; (三)應收款項一般不得掛帳超過三個月(合同規定另有期限的除外),超過三個月的應收款項17、除應責成經辦人或管理人員清收外,其工資、獎金等應與其清收的工作業績掛鉤; (四) 公司財務部門每月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相關業務部門反映、報告應收款項的余額和帳齡等信息,及時分析應收款項管理情況,提請有關責任部門采取措施,減少資產損失。同時各公司也必須每月向集團財務部報告應收款狀況,由集團財務部匯總后報集團總裁; (五)應收款項應經常清理核對,每月向欠款單位發一次欠款對帳函,并要求欠款單位核對、加蓋公章確認后退回,或取得能足以說明對方欠款的其他書面合法文件。催收欠款由經辦人員或其繼任者負責,財務部門負責檢查、督促; (六)應收款項超過一個季度的,應尋求發律師函直至法律訴訟途18、徑追討; (七)經辦人員離職,應促其收回其任職期間產生或經辦的應收款項,才允許辦理調動和離職。不能當期收回的,由經辦人員說明理由,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同意,向公司移交經辦的有關資料,經財務部門核定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其遺留的應收款項催收工作由公司安排繼任者負責清收; (八)超過合同規定收款期一年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在考核當年業績計算獎勵時,扣減當年度計獎(年薪)利潤。超過合同規定收款期半年仍未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百分之五十扣減當年度計獎(年薪)利潤; (九)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時,其任職期間發生的逾期未收應收款項及無明確期限、但發生時間已逾三個月的應收款項,一律先抵消帳面利潤后再進行考核。 第19、三十四條 員工臨時借款的管理 (一)借款購買公物、接待客戶,必須在三天內結算還款;借款出差,在出差回來后七天內結算還款; (二)借款執行“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上次借款未結算清還的,不能第二次借款; (三)借款逾期未清還,在發放工資或獎金時,一律先將工資、獎金扣抵借款。財務部長和出納員對執行本款規定負有直接責任,承擔因未扣抵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是對已形成的固定資產保管、使用、盤存的管理。 (二)財務部門應對形成的固定資產及時登記入帳,提取折舊。(三)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1各公司辦公室或歸口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公司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 2各公司財務20、部門負責本公司固定資產金額的核算和管理; 3各公司應按固定資產的類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固定資產目錄,使用部門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實物管理部門建立固定資產臺帳,財務部門建立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或固定資產卡片帳,對各項固定資產應明細核算其原值、凈值; 4各公司應將各類固定資產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并由財務部門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保險期滿后應及時續保。因未及時購保和及時續保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須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5、各公司購買保險的合同必須上報集團審批,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上報集團財務總監審查后,由集團總裁審批;十萬元以上的報集團財務總監和總裁審查后,由董事局主席審批21、。 6各公司應于每年十二月份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盤點,并將固定資產盤點清查情況,列表匯總后上報集團財務部。 (四)固定資產清理和報廢 1集團總部固定資產報廢應由使用部門提出報告,由財務部和辦公室鑒定審核,報集團總裁審批; 2所屬公司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金額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的,由所屬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聯名審批;人民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報集團財務部審核后,提交集團財務總監審批;人民幣五萬元至三十萬元的,報集團財務總監審核后,提交集團總裁審批;三十萬元以上的,經集團財務總監和總裁審核后報董事局主席審批; 3固定資產的報廢要從嚴掌握,謹慎處理。如有修理和改裝價值的,應進行修理或改裝后繼續使用22、。確需報廢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如屬人為損壞或丟失,要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同時還要做好殘料的估價和入帳工作,收回殘值。 (五)由于技術更新、公司轉產等原因,出現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應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和市場情況進行轉讓處理,減少閑置占用的資金。首先應在集團系統內有償調劑余缺,減少浪費和損失。轉讓價格低于帳面凈值一萬元以內的,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低于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報集團財務總監審批;低于五萬元以上的,報集團總裁審批。 所屬公司出租自有土地、物業,出租期在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出租廣告牌位、場地攤位和租入房屋物業的,一律報集團財務部審核,經集團總裁批準后方可簽訂合同。 第三十六條 嚴禁23、將公司資金、財產以任何形式出借或以合作等名義變相出借給個人或集團系統外企業使用,違規出借者,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財務部部長)及有關人員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責成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所屬公司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須盤查摸清自己的家底,并將資產(固定的、流動的、存貨的等)詳細狀況列成表格并上報集團財務部,由集團財務部匯總后報集團總裁。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公司的財務部門是資金收付的業務處理和管理部門,其他業務部門或人員涉及資金、財產變動的業務活動,均應及時向財務部門報告。財務部門應及時將所有涉及資金、財產變動的原始憑證登記入帳并匯總報表。 第三十九條24、 所屬公司須在每周末向集團金融部報送資金狀況表,并由金融部匯總后,上報集團總裁和董事局主席。第四十條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買有價證券(含股票)、期貨、外匯或以私人名義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嚴禁用公款以公司或私人名義或其他方式購買(擁有)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證)、健身俱樂部會員卡(證)等,違者由審批人和經辦人賠償購買上述會員卡(證)的全部費用,并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未經集團指定或書面批準同意,所屬公司不得進行外匯、期貨及其指數的買賣業務,也不得投資股票(包括股權、股票指數)。第四十三條嚴禁截留收入設立小金庫或帳外帳。違者除全額沒收外,對付出的款項由審批人負責全部追回;未經審25、批的,由經辦人負責追回并上交集團。對審批人、經辦人給予通報批評,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調離原崗位處理。第四十四條集團及所屬公司相互借用資金,應簽訂借款合同,實行有償占用,收取資金占用費。 第四十五條嚴禁所屬公司為外單位(含非集團控股的合資、合作公司)或個人提供擔保(經集團書面批準的除外)。對占有股權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絕對控股公司或由我方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相對控股公司提供擔保時,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被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并必須向集團金融部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集團董事局主席、總裁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所屬公司從銀行、金融機構或外單位借入資金,金額及其用途須事先經本公26、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同時應報集團金融部備案;借入資金需用本公司持有資產或股權作抵押的,須先報集團董事局主席、總裁批準。 第四十七條 資金付出審批程序 所有資金付出,必須先由經辦人填寫付款審批單,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送財務部部長、財務總監審核后,再根據不同的數額,按規定報相關領導審批。出納員、付款經辦人、審批人因工作疏忽或過失,造成款項重付、超付、錯付或受騙,由過錯人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八條 資金付出審批權限 集團總部支付銀行利息、稅金由集團財務總監審批,其他資金的付出,須經金融部部長、財務部部長、財務總監審核后報集團總裁或總裁授權的領導審批。 (一)員工臨時借款的審批 員工因公臨27、時借款,主要用于出差、購買公用物品、接待客戶等公務,私人借款一律禁止。所屬公司員工的因公臨時借款,應詳細寫明用途和還款結算時間,經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部長審核后,報公司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公司總經理臨時不在的,可委托其他領導代批,事后補辦審批手續。 (二)項目投資付出的審批 項目投資的資金付出根據集團書面批準的內容執行,經財務總監(財務部長)審核無誤后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審批付出。具體按集團投資管理制度執行。 (三)經營性資金付出的審批 經營性資金付出指公司為滿足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資金付出行為。包括采購資金付出和房地產及基建工程的進度付款。其資金付出按集團下達的計劃或批準的額度,由業務部門(經辦28、人)填寫付款審批單,經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長審核后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審批。工程進度付款須經工程審計人員審核簽字方可支付。 (四)費用性支出的審批 1辦公費用開支 辦公用品由行政部門統一采購,公司總經理審批。集團總部辦公費用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由行政總監審批,三萬元以上由行政總監、財務總監審核后報總裁審批; 2交際應酬費 無論金額大小,一律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確認后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3通訊工具費用開支 依有關報銷標準憑票報銷; 4差旅費 財務部門按報銷標準進行審核后,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差旅費用,由兩人共同審批; 5廣告費用 一律報集團財務部審核后報集團財務總監、29、總裁審批。集團另有下達年度計劃的,按年度計劃執行,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共同審批; 6工資、勞務支出及勞動保險、醫療保險 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核定,報董事長、總經理審批后付出; 7租賃費 按合同約定條款,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8銀行利息和稅款 按銀行利息通知單和稅法規定,由公司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部長審批; 9贊助、捐贈支出 任何贊助、捐贈不論金額大小,都必須報集團審批。贊助、捐贈金額在十萬元以內的由集團總裁審批,超過十萬元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五)固定資產購置、維修及辦公場地裝修的審批權限 1所屬公司購置固定資產,三萬元以下(含三萬元)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聯合審批;三萬元至五萬元(含五萬元)由30、集團財務部審核后報財務總監審批;五萬元至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由財務總監審核后報集團總裁或總裁授權的領導審批;五十萬元以上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集團總部購置固定資產,五萬元以下由財務總監審批,五萬元以上的審批權限的規定與所屬公司購置固定資產審批權限的規定相同。 2固定資產維修,由業務部門作出預算報財務部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五萬元至十萬元(含十萬元)的固定資產維修報集團財務部審核后報財務總監審批;十萬元至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由財務總監審核后報集團總裁或總裁授權的領導審批;二十萬元以上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 3辦公場地或經營場所的裝修均須事先由工程審計人員作出預算和計劃,報集團總裁審批后執行31、。裝修費用在集團批復的裝修預算范圍內,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審核付出。公司未設工程審計人員的報集團審計部審核。(六)自帶銀行匯票的審批各公司應加強對自帶匯票結算方式的管理和控制,嚴格自帶匯票的結算報帳時間,嚴禁以員工個人的名義(包括有對方單位的證明和委托書)辦理自帶匯票。 (七)匯出境外的資金十萬美元以下(含十萬美元)報集團總裁審批;十萬美元以上的報集團董事局主席審批。(八)違反資金使用的審批權限使用資金,未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當事人必要的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外,主管領導和批準人分擔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的賠款,財務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分擔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賠款,并分別給予扣發一至六個月的工資或獎金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財務負責人在事前有拒絕支付并向上級公司領導報告者,可免除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政府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