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業公司積壓物資調撥質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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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0182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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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鋁業公司積壓物資調撥質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更好的實現流程化管理,強化系統管理職能,有效提升公司內部物資調撥的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整個集團公司的非固定資產類物資調撥,固定資產的調撥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二章 調撥計劃第三條 調撥計劃的相關規定(一)車間統計員將車間物資剩余數量進行統計并于每月28日提交財務科辦理假退庫,財務科核算實際庫存;(二)子(分)公司供應科計劃員根據財務科提供的庫存實際數據,在每月20-25號提出請購計劃,在10號以前允許侯補2、計劃1次;(三)如果出現計劃失誤,則追究子(分)供應科相關人員計劃失職責任。在審核物資請購計劃時,子(分)公司供應科處長以及子(分)公司總經理應參考銷售部門的產品銷售計劃進行審核。同時,采購中心在收到子(分)公司大批量物資訂單時,應與所在公司總經理進行再次確認;(四)對于未對計劃認真審核造成物資積壓,則對相關責任人將按照積壓物資預防及管理制度追究其管理責任。第四條 計劃提交的流程見物資采購制度。第三章 常規物資調撥程序第五條 物資調撥流程圖第六條 集團公司采購中心負責對各子(分)公司之間調撥物資統一協調處理。物資調撥必須通過集團公司采購中心與各子(分)公司供應科來執行。第七條 調撥中使用第三方3、物流運輸的,調出方必須與第三方物流簽訂運輸協議,在運輸協議中必須注明準確的到貨地址及收件人聯系方式;對托運貨物,必須在協議上注明物資數量,以及運輸途中物資損失的責任劃分。第八條 調撥物資(非積壓)的檢驗以調入方檢驗為準。(一)調撥物資包括的種類1、進口物資;2、戰略庫存物資;3、香精、香料、新品(商標10000張以下、彩膜5卷以下、彩袋50000條以下);4、其他物資不允許調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交采購中心進行宏觀調控;(二)每月最多調撥兩次,否則追究相關人員計劃管理責任。積壓物資調撥不在此控制范圍之內;(三)子(分)公司每周將異常庫存信息報送采購中心信息處,由采購中心對異常庫存與分公司總經4、理進行確認。針對子(分)公司提供的采購計劃,可以在子(分)公司之間進行資源調配;(四)調撥積壓物資時,分子公司提前3天將調撥計劃提交品管部,由品管部提前安排人進行檢驗,縮短檢驗時間,提高效率;1、如果采購中心(科)通知品管部(科),而品管部(科)未進行檢驗,則有品管部(科)承擔全部責任;2、調撥物資質量管理:對于調入調出方檢測結果不吻合導致糾紛,由總部品管部進行仲裁,3天內出裁定結果。第九條 所有調撥物資必須辦理調撥手續,即由調撥責任人開具調撥單、財務蓋章、調出方品管簽審,物資所屬倉庫保管填單簽字;調撥單不允許涂改,對于涂改的調撥單,一律視為無效。第十條 如果調入方倉庫保管收到物資與調撥單上物5、資不相符的,必須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或電話)與調出方采購中心門聯系,經調出方確認后,由調出方做調賬處理。如果調入方在24小時內未做出書面反饋的,將視為單、物相符,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調入方倉庫責任人承擔,如發生糾紛報集團總經辦仲裁。第十一條 財務部及子(分)公司財務科必須按調出方調撥單的具體內容開具發票。調出方開出的發票,如票、物不相符,經雙方查實后,對不相符的發票,調入方財務部門可退票到調出方要求其重新開具。第十二條 調撥物資定價:(一) 內部公司之間調撥按采購成本進行調撥;(二) 對其他公司由財務核定;(三) 未經采購中心備案或未經品管檢驗的物資調撥,財務部門不予報銷發票。正常物資調6、撥產生的運輸費用,財務人員審核物資調撥協議、物資調撥單、貨運發票無誤,提交總經理審批后辦理付款手續。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總部與各子(分)公司之間進行物資調撥所開出的發票,必須由采購中心按外購物資程序辦理報銷審批手續,并且物資必須經倉庫入庫做賬后,方可正常出庫使用。第四章 積壓物資調撥質量管理要求第十四條 所有的積壓物資在進行調撥之前,必須由品管部原輔料檢驗員進行檢驗,合格的積壓物資方可調撥到其他公司使用。對于檢驗不合格的積壓物資不允許調撥到其他公司。第十五條 調入方接收積壓物資后,若檢驗不合格,經品管部和采購中心評審后按積壓物資處理制度執行處理。具體按積壓物資預防及處理制度執行。第五章 調撥違規7、的處罰第十六條 具體處理規定:(一) 因調撥計劃提交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生產損失,由計劃提交人員自行承擔;由于調撥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延遲而導致的生產損失,因執行方造成的,由負責調撥的執行人承擔;因調撥手續審批拖延造成的損失,由審批負責人承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提交計劃或執行調撥的,調出方需提交書面說明,并及時通知對方。以上承擔的損失,為實際損失的5%,最高不超過200元;(二) 收到調撥物資,出現數量缺失或明顯質量問題時,由于未及時上報而導致的損失,由物資接收人員承擔。承擔的損失,為實際損失的5%,最高不超過200元;(三) 接收方收到調撥物資,未及時辦理入庫,而被車間使用,對使用部門責8、任人和倉庫管理員各處罰50元/次的處罰;(四) 倉庫收到調撥物資,未及時送檢就發車間使用,對倉庫保管員處50元/次處罰;由于未及時送檢就發車間使用出現質量問題而造成損失的,將由倉庫保管人員承擔損失,承擔的損失,為實際損失的10%,最高不超過200元;(五) 在物資調撥過程中,未與第三方物流(承運方)簽訂規范運輸協議或對數量交接不清的,直接對調撥執行人處罰100元/次,如果因數字交接不清造成的損失,由執行人全額賠償;(六) 積壓物資未經品管簽字同意而調撥,并因質量問題造成調入方損失的,由調出方執行人承擔,承擔的損失為實際損失的10%,最高不超過200元。第六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采購中心,監督執行權歸總經辦、集團公司采購中心。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