鉬業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購儲存安全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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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029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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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鉬業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購儲存安全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公司生產經營工作平穩進行,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并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分段負責”。公司治安保衛部負責綜合管理,生產保障部負責購買、發放和儲存管理,礦山管理辦公室負責現場監督管理,生產技術部協助治安保衛部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各項目部負責使用及井下儲存管理。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的領用、發放、運輸、儲存和使用實2、行審批制度,誰經手,誰審批,誰簽字,誰負責。第四條各有關單位的行政第一負責人和分管爆炸物品的領導,對民爆器材的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進行負責。組織、領導相關人員認真做好民爆器材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領導和責任者,予以嚴肅處理。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第六條治安保衛部是民爆器材技術管理和監督管理的職能機構。在分管組織的直接領導下,全面做好民爆器材的技術、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1、按照國家有關民爆器材管理的法規、法令及規定,制定完善企業的有關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2、對民爆器材的采購、發放3、儲存、使用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3、按照地方政府對民爆器材的管理要求,負責辦理相關有效證件及年檢業務。組織從事民爆器材采購、發放、儲存、使用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培訓。4、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有關人員對民爆器材的采購、發放、儲存、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5、負責民爆器材采購、發放、儲存、使用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完善,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6、對民爆器材采購、發放、儲存、使用實行統一協調,保證民爆器材的安全保管及正確使用。7、對民爆器材保管、發放全面負責。正確選配消防器材,并指導使用。第七條生產保障部門:根據礦山作業對民爆器材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采購,并負責下發到各個使用單位。并對各使用單位民爆器材的儲存、保4、管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責成專人負責民爆器材的入庫、出庫登記,業務上受治安保衛部的統一協調。第八條礦山管理部門:對各單位民爆器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引導爆破人員按照技術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民爆器材。負責辦理民爆器材領取審批手續。第九條生產技術部門:參與治安保衛部的組織民爆器材專項檢查,配合礦山管理部門做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糾正違章現象。第十條各施工單位要成立相應的民爆器材管理機構,配備專人對民爆器材的保管、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健全民爆器材的發放、使用登記,辦理民爆器材退庫手續,負責民爆器材運達工作面的現場管理、檢查;負責辦理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及有效證件的審批業務。第十一條公司相關部門在治安5、保衛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下,認真做好民爆器材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民爆器材的安全檢查第十二條各單位、部門按照其職責范圍內進行經常性檢查,作業班組每日、單位每周進行一次檢查,公司每月一次,由治安保衛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民爆器材使用單位進行檢查。第十三條治安保衛部門在節前節后組織有關部門和民爆器材發放、使用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并寫書面檢查結果。重大問題要及時以書面材料報告公司進行協調解決。第十四條每當發生民爆器材丟失時,由治安保衛部門牽頭,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同時要及時報告公司主管經理,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書面報告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五條礦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發現作業人員違章現象,要及時予6、以糾正。第四章民爆器材采購、發放、儲存、使用第十六條礦山管理部門根據保障部提出的民爆器材采購計劃,進行嚴格審查,符合規定予以批準。第十七條保障供應部門按審批計劃、品種、數量進行采購,民爆中心將配送的民爆器材送到現場時,通知使用單位專管人員和治安保衛部門人員進行現場接收,驗對賬物相符,辦理交接手續后,監督使用單位及時運送到作業地點。第十八條保衛部門聯合保障供應部門對民爆器材的儲存、保管、發放進行嚴格管理,定期檢查。按照國家規范、標準及規定,分類儲存,分類管理,并對民爆器材的保管安全負責。第十九條保障供應部門要對民爆器材地下儲存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儲存、保管標準要求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限期整7、改。第二十條礦山、技術管理部門要對各工隊的民爆器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各施工隊對組織民爆器材下送工作面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嚴禁人貨、炸藥與雷管混裝下送。第二十二條治安保衛部門要定期對儲存民爆器材的庫房所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有效使用的檢查。指導、傳授消防知識和幫助員工正確使用消防器具,確保消防快捷有效。第二十三條民爆器材因生產質量或過期失效,需要消毀時,在保衛部門的組織下,征得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及專業人員確認后,按有關規范要求,組織銷毀,要做好記錄,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私自銷毀。銷毀過程中由治安保衛部門組織警戒工作。第五章監督與考核第二十四條對下列情況的直接責任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行政處罰8、,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責任。1、對民爆器材審批不嚴、超量采購和發放的直接責任人,每發生一次,處罰500元。2、發放手續不健全,賬目混亂,每當出現一次,扣發責任人工資300元,并處罰責任單位人均工資100元。3、對民爆器材的監督不嚴,采購、發放、儲存、使用環節脫節,造成丟失的直接責任人除處罰1000元外,追究刑事責任。4、使用單位不按規定對剩余民爆器材不及時辦理退庫手續,私自保管,每發生一次,處罰使用單位5000元。5、檢查不到位,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6、運送民爆器材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一次,處罰責任單位5000元。7、消防器材管理不嚴,達不到消防效果,錯過消防時機的,每出現一次,處罰主管部門1000元。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民爆器材采購、發放、儲存、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各相關部門及民爆器材使用單位就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