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員工離職移交及辭退辦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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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097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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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員工離職移交及辭退辦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第三條 離職類別與定義及手續辦理程序一、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1、擅自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主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未支付的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未按正規手續申2、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員工主動申請辭職,正規辦理程序: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提前30日(試用期員工提前3日)書面通知所屬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書5日內簽署意見后公司總經理批示后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的賠償金。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的行為。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書面通知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通知書5日內3、簽署意見后公司總經理批示后提交綜合管理部,待30日內辦理了工作交接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二、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2、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3、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4、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4、崗位者。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6、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7、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8、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三、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有權索要賠償金。四、合同期滿(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第四條 5、辭職申請的辦理程序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簽署意見總經理審批后,報綜合管理部門備案。3、員工離職申請書經最終批準后,由綜合管理部門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部門負責人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綜合管理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第五條 辭退辦理程序1、公司辭退員工,部門主管填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書,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后,綜合管理部向被辭退員工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非員工過失性辭6、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支付1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工會人員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3、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綜合管理部門應在合同期滿前50天將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與總經理協商確定后,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合同期滿前40天將意見反饋給綜合管理部門,由綜合管理部門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第六條開除辦理程序公司開除員工時,由綜合管理部門填寫員7、工離職通知書,通知被開除員工,辦理離職相關手續。第七條 離職談話一、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5、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6、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二、員工離職時,綜合管理部門應與離職人員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1、了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2、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3、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三8、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絕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第八條 離職移交一、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4、 培訓資料原件;5、 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面文檔和電子文檔兩類);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二、事物移9、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綜合管理部門;2、公司配置的電腦、通訊工具等交還綜合管理部門;3、各類鑰匙;4、借閱的圖書資料;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三、款項移交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直屬主管。四、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離職前任職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報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五、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10、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會同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賠償。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賠償。4、相關部門簽字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11、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六、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七、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將按自動離職處理,并按提前1天離職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代通知金。第九條 離職結算一、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二、結算項目:1、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的約定,應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2、公司應支付給職工離職前的工資。3、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4、根據培訓協議書或相關約定,應支付給公司的違約金。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及員工應付給公司的其他款項。6、如員工應付、應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