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關電器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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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112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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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關電器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與范圍本制度規定了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容。其目的是為了規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本制度適用于xxxx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2管理職責2.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2.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督管理。2.3生產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2.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2、使用、維護保養、報廢處理、檢驗工作。3管理內容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3.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3.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3.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3.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3.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3、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4管理內容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其內容應包括:4.2.1使用的范圍、方法。4.2.2存放和保養方法。4.2.3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4.2.4使用中可能出現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4.2.5檢查、管理的責任等。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4.2.7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4、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4.2.1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4.2.1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4.2.12吊裝作業時,吊(索)具肢間夾5、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4.2.1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4.3采購與貯存4.3.1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一采購。4.3.2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許可證并留存。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標記內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容。檢驗合格證內容應6、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4.3.3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4.3.3.1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4.3.3.2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4.4使用與維護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作業現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容同4.3.2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現場隨意丟棄和放置。4.4.2作業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作業環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4.4.3起7、吊前,作業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4.4.5作業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4.4.7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4.5檢查與8、報廢4.5.1初始檢查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4.5.2經常性檢查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現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4.5.3定期檢查各單位應根據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4.5.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4.5.5靜載試驗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c試驗9、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4.5.6動載試驗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并應按其工作循環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可靠,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4.6監督檢查4.6.1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4.6.2經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現場清除,不得使用。4.6.3未按本制度執行的,將依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進行考核。5 相關文件GB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LD 48-19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GB/T5972-2006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6記錄(表格)JHAJ038(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附件1吊(索)具報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