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及儲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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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61255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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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易制毒化學品采購及儲存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申購、采 購、儲存和使用行為,防止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鹽酸被用于制造 毒品,維護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并結 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易制毒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采購部和安環部在各自職 責范圍內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 購 管 理第三條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據實際使用情況,向物資采購部 提出易制毒化2、學品采購需求,由物資采購部和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資質的單位進行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第三章 采 購 管 理第四條 物資采購部采購員使用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 統進行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采購時需在網上上傳如下材料:(1供應方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2供應方的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供應方的組織機構代碼證;(4供應方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明;(5供應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證;(6購銷合同;第五條 物資采購部所辦理的購用證明僅限本單位使用, 不得將購 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 買。第六條 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3、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第七條 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 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第八條 物資采購部在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向供貨方明確易制 毒化學品在運輸時,運輸車輛必須辦理運輸備案證明。否則門衛將拒絕車 輛入廠。第九條 物資采購部應按全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企業 端相關內容做好上報和登記,未按時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私自在 未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采購、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經公安機關檢查存在未備案先使用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關法律刑事責 任。第四章 儲存、使用管理第十條 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必須由4、物資部易制毒化學品采 購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由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 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臺賬簿上簽名。第十一條 易制毒化學品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清楚、全 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 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在每月 25日前將盤點情況報至安全 環保部。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由安 全環保部協調物資采購部和使用單位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 安機關案。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車間、工段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 使用單位(車間、工段負責人簽字后,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各單 位5、安全員須到現場進行監督,領用人、倉管員核對數量后分別在易制毒化 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并至少保存 2年。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車間、工段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 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還 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單位(車間、工段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 將多余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易制毒化學 品進行稱量后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 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單位(車間、工段不得私自存 放易制毒化學品在本單位(車間、工段 。使用單位(車間、6、工段再次領 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應重新辦理領用手續。第十四條 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殘液的回 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 分子有機可乘。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制定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第五章 監 督 管 理第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及物資采購部主動配合政府職能 部門及公司安全環保部的各項管理工作。如實填寫統計報表及申請表格等 材料,服從管理、按時上報。第六章 罰 則第十八條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相關單位如在各自負責的范圍內出現 問題,視情節給予相關人員 200 2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公 安機關處理。第七章 附 則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