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協議書范本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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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2252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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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合作協議書協議書正文甲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_ _ 乙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_ 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協議: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_,主要經營地址: _ _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_ _ _。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共_ 年。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 元,大寫 _ ,占總投資額的_;乙方出資人民幣 _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_。(二)甲方以 方式出資,于_ 年_ 月_ 日以前交齊。乙方以_方式出資,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齊。(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 _元,大寫2、 _ 。合作期間甲方已有貨品以當時進價計入甲方出資之中。甲方已有固定資產(資產清單另附),合作人僅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故不計入甲方出資。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一)年度盈余分配,以當年度具體營業狀況,甲乙雙方協商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和轉讓。(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3. 除入3、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4、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5、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一)甲乙雙方共同負責經營管理,店面銷售及售后服務。甲方負責財務會計及渠道商務,乙方負責財務出納及庫房管理。(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 _。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作人的權利: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6、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作人的義務: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禁止行為。(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四)合作人7、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屆滿;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依法撤銷;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應8、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一9、)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白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四條 其他(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五)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六)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簽章) 乙方:_(簽章) 簽約時間:_年_月_日 簽約時間: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