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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2292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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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經營協議書合伙人(甲方):姓 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乙方):姓 名: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丙方):姓 名: 身份證號碼: 鑒于,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湘陰縣龍騰海產配送超市 ,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第一條 經營宗旨: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名稱: 湘陰縣龍騰海產配送超市 ,主要經營地址: 湘陰縣東茅路精密現代城43棟門面 。經營項目: 海產品配送、海產品甲供 。第三條 合伙期限。 2014 年 3月 10日起,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 三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資 196215.00元,共計人民幣 52、88645.00元作為租賃房屋、添置設備設施、門面裝修及前期經營費用。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各 1/3 為依據,按平均分配。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 10 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 原則上不吸收新合伙人合伙;特殊情況下吸收新合伙人,必須經所有原合伙人同意;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 除入伙協議另有3、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其他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一方合伙人違反國家法例法規對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伙人退伙后,幾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4、。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結算。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幾方合伙人共同選舉 為合伙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即法人代表)。幾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為合伙門店的財務會計師。幾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為合伙門店的財務出納員。幾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為合伙門店的前臺收銀員。幾方合伙人共同商議合伙門店的重大事項,經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實施;議事規則另行制定并幾方簽署。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 合伙人有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負責人決定;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5、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禁止行為。(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如其業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區域內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幾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6、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2. 合伙事務已完成或不能完成;3. 被依法撤銷;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7、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或其財產份額出質(即作為擔保、抵押)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其他。(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二)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權利、義務。(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四)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合伙人:合伙人(甲方):姓 名:合伙人(乙方):姓 名:合伙人(丙方):姓 名:簽署時間:2014年5月18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