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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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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抽逃資金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根據現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礎及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以及資本不變原則)的要求,股東出資構成的注冊資本是公司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后,不得抽回出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被認為是對公司債權人、社會公眾和公司登記機關的欺騙。股東抽逃出資引發的法律后果非常嚴重。一般情況下,對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公司登記機關除有權責令改正外,還可對股東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的,將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犯罪。但是,公司法允許小股東通過正常合法的2、手段將股權退出公司。綜合我們的辦案實踐與公司法相關規定,小股東退出公司有如下途徑(公司法給小股東設計有如下退出機制):一、 通過一般的股權轉讓將股權退出公司2006年新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3、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正常情況下,股權可以通過轉讓給公司內部其他股東,或者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給外部第三人。此乃小股東退出公司的上策,但是前提是能找到下家買家,或者公司其他股東愿意接受股份。二、 通過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將股權退出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4、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以上三條件中的任何一條件滿足時,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強制性地將自己退出公司。但是:第一種條件須要求連續五年公司盈利且不分配利潤;第二種、第三種方式則存在一個證明責任的分擔問題,小股5、東一般需要聘請律師或者會計師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我們北京股權律師團隊大多成員有注冊會計師執業經驗或者具備會計稅務實戰操作經驗,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小股東合法權益。三、通過公司減資將股權退出公司如果沒有受讓方愿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么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然后,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么這種方式的關鍵在于要征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6、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四、通過申請解散公司將股權退出公司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這里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7、,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股東申請公司解散須有如下條件:股東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份,且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出現長期沖突、不能達成協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為衡量標準。此種退出機制不適合股權份額在10%以下的單獨股東,不過小股東可以通過聯合的方式申請公司解散。
地產商業
上傳時間: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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