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持協議知名金融律師起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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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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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代持協議書協議編號:GFDCXY2014-1027實際出資人(股東):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名義股東(代持人):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 】 鑒于,甲方擁有 公司 %的股份,其中,甲方欲將其中 %的股份委托給乙方_代為持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范圍框架內,雙方現就本協議股份代持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股份代持關系的界定1.1 為明確代持股份的所有權,甲、乙雙方通過本協議確認,代持股份實際由甲方所有并實際出資,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甲方持有。1.2 乙方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甲方對外持有股份,并依據甲方意愿對外行使股東權利,并由甲方實際享有股權收2、益。1.3 根據本協議,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義代為行使的股東權利包括:在股東名冊上具名;經甲方書面授權,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項下的其他股東權利;經甲方書面授權,對外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1.4 股份代持關系,可以理解為隱名股東、隱名代理等類似的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三)的規定。 二、委托代持股份2.1 代持股份:甲方將其擁有的_ _ 公司_%的股權,計出資金額¥_(大寫人民幣_),通過本協議作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2.2 代持股份將通過工商變更登記程序,登記至乙方名下,乙方是名義股東。2.3 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設立 _ 公司時對代持股份已3、完成了實際出資。乙方作為名義股東,僅為代持目的,在工商變更登記時不再支付相關股權轉讓款。三、委托代持期間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權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權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四、股份收益權利、處置權利及其他股東權利4.1 代持股份項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潤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實際受益人享有。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4.2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標的股權產生的收益,收益為現金分紅的,則乙方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的當日,采用轉賬的方式將4、其轉交給甲方或由甲方指令安排。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甲方但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4.3 除上述股權收益的行為外,乙方作為名義股東,應按照甲方書面授權行使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包括簽署股東會決議文件、參加股東訴訟等。五、甲方的聲明與承諾5.1 甲方承諾:將代持股份以工商變更形式過戶至乙方名下前,甲方對代持股份享有合法、完整的權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質押、擔保等權利。5.2 甲方有權以實際出資人名義,直接行使_ _ 公司的相關股東權利,乙方應配合甲方行使股東權利。甲方參加公司股東會,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利、簽署5、相關股東會決議。5.3 甲方有權對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置,包括轉讓、質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應處置。5.4 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授權,擅自或超越權限行使股東權利,如擅自轉讓、質押、擅自對外代表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借款、擔保等損害公司及甲方利益等情形,甲方除有權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上述行為給甲方或公司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5.5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并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5.6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6、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5.7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甲方選定的新受托人。六、乙方的聲明與承諾6.1 乙方承諾:將根據本協議有關約定,在行使股東權利前,應當遵照甲方實際出資人的真實意愿和指令,誠實信用履行受托義務,接受甲方的監督,保障和實現甲方對代持股份的合法權益。6.2 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應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 6.3 乙方承諾: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7、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6.4 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委托目的,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圍內,對外行使因甲方身份限制等必要的股東權利。未有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將甲方委托其代持股份進行轉讓、轉代持、質押以及進行增、減資等處分行為。6.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標的股權被查封的,乙方應提供其他任何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6.6 乙方因違反本協議或不適當履行受托義務,或因乙方原因和責任,給甲方的股權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上一年會計年度公司每股凈資產的2倍計,對甲方進行賠償。有股權轉讓成交記錄,且成交價高于本條凈資產的28、倍的,以成交價的3倍作為賠償金。6.7 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6.8 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標的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七、保密未經對方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予以賠償。八、爭議解決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九、其他9.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補充,需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方可生效。代持股份的工商變更資料作為本協議附件。9.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于_年_月_日簽署于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甲方(簽章) : _年_月_日 乙方(簽章):_年_月_日公司其他股東簽章:_年_月_日(以下無正文)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