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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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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一、 目的為了優化產權結構,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中高層管理人員努力聚焦、目標協同,促進中高層管理人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均衡,吸引和保留企業所需的優秀骨干人員,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開拓企業與激勵對象的雙贏局面,本公司決定推行股權激勵制度。二、方案設計原則2.1 個人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相聯系;2.2 個人的收益必須和公司價值的增長相聯系,并和個人的崗位業績相結合;2.3 根據激勵與約束相對稱的原則,個人也必須付出努力,并承擔一定的風險;2.4 除了針對公司現有人員外,還要考慮未來新加入公司的優秀骨干人員的激勵問題。三、股權激勵的股份2、來源本著有效激勵和公司控股權適當讓渡的原則從公司現有全部100% 股權中(按每股1元計,將全部凈資產折股進行計算) 拿出 60% 來作為本次股權激勵;新進入公司的優秀骨干人員持股的股份來源于股份的預留部分、未認購股權、增資發行或原有股東的讓渡。股權受讓方按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并相應享有其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四、 公司成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大股東1人、激勵對象代表1人(由被激勵對象選出)、普通激勵對象1人。監事會有權查驗財務收支情況,確保激勵對象能知曉公司財務狀況。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后,監事會負責公布公司每個季度的財務狀況。五、 激勵對象及其享有的持股額度 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授3、予對象為經公司大股東確認的重要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具體對象由董事長確定;同時本方案面向未來,也包括未來新進入的優秀骨干人員。注:(1)授予對象的持股額度均為持股上限;(2)新進的優秀骨干人員的持股額度來源有四種方式:預留股份部分持股對象績效考核不稱職或未按期行權時預留下的股份公司未來進行增資擴股:擴充部分的一定比例留做備用股份用于新進核心激勵對象的持股 公司現有股東的讓渡 暫定名單如下:姓名部門崗位持股額度(60%)出資金額(人民幣)六、實施日期 計劃于2016年6月1日起執行。七、年度分紅額計算本年度稅后利潤自實施日起,激勵對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紅范圍是該年度所實現的稅后利潤,扣除 30% 作為4、企業發展留存外,按激勵對象所享受股份數量的百分比進行分紅。圖示如下: 30%企業發展留存 70%用于分紅 7.1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7.1.1 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服務第一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60%,另外4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7.1.2 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80%,2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 7.2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后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7.2.1 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7.2.2 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7.3 在5、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后,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對象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公司監事會同意后,可按實際情況進行股權回購事項。 八、異常情況8.1 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8.2 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激勵對象要求或公司調整至非激勵崗位,按下列辦法兌現股權激勵權益:8.2.1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激勵對象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8.2.2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股份分紅金額按80%一次性兌現,激勵對象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6、價的75回購;8.2.3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的,只要激勵對象還在公司工作,股權激勵權益即為激勵對象所有。8.3 激勵對象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股權激勵分紅額:8.3.1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8.3.2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權益金額按60%一次性兌現,本人出資金額的股份按照當期股價的75回購;8.3.3 激勵對象持有公司股份滿兩年后,轉為公司正式股份,股權歸持有人個人所有。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滿兩年后離開公司,其所持股權不得帶走,公司分以下三種情況予以回購:激勵7、對象離職且績效考核稱職 (含)以上,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激勵對象績效考核不合格離職, 按照當期股價的50回購因意外事故(如傷亡等),導致激勵對象無法在公司工作,公司按當期股價100%回購因公司原因被迫離職,按照當期股價的100回購九、股東薪酬及考核標準9.1薪酬姓名部門崗位持股額度(60%)每月薪酬(人民幣)9.2業績考核目標及相對應分紅設置(以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凈利潤為考核標準,個人當年實際分紅金額=凈利潤 x 分紅百分比 x 股權百分比 x 權益百分比 x 分紅指數 )項目分紅指數分紅收入未完成公司60%凈利潤指標0%60%業績指標70%80%70%業績指標88、0%85%80%業績指標90%90%90%業績指標100%95%100%業績指標100%十、股份分紅的日期: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兌現上一年度的分紅。十一、公司的權利11.1 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全體股東成員討論通過,可以調整激勵對象的崗位,股權激勵權益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勵資格和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并有向激勵對象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11.2.1嚴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11.2.2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被判定刑事責任的。11.2.3公司有足夠的證據9、證明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受賄、挪用、貪污盜竊、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與利益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11.2.4為取得公司利益,采取短期行為虛報業績、進行虛假會計記錄的。十二、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12.1 激勵對象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12.2 激勵對象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12.3 激勵對象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12.4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每年對本方案調整一次,調整后方案經監事會討論通過實施。舉例說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凈利潤為20萬元人民幣,2016年6月1日施行10、股權激勵方案,A激勵對象被授予15%激勵股權。2017年全年公司凈利潤為50萬,2018年全年公司凈利潤為80萬,假定三年均完成業績考核標準,則A激勵對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別可取得的股權紅利為:2017年6月30日前兌現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分紅:A激勵對象可收入20 70% 15% 60% x 100% = 1.26萬元的分紅,其中20 70% 15% 40% = 8400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2018年6月30日前兌現2017年度分紅:A激勵對象可收入50 70% 15% 80% x 100% = 4.2萬元的分紅,其中50 70% 40% 15% =1.05萬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2019年6月30日前兌現2018年度分紅:A激勵對象可收入80 70% 100% 15%+(0.84+1.05) x 50% =9.345萬元的分紅,其中(0.84+1.05) x 50%=0.945萬元是2016年和2017年度已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中的金額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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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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