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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2820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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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編號: 年抵借字第 號抵 押 借 款 合 同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 身份證號: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貸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抵押人: 身份證號: 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責任,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第一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第二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2、月,期限最后一天為還款日。本合同記載的借款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據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據記載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貸款人承諾在借款人辦理所有借款及擔保手續后兩日內全額發放貸款。第三條 借款用途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借款人須合法使用,不得從事非法活動。借款人不得將借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證券投資,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禁止準入的項目或未經依法批準的項目;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將獲得的資金用于約定用途,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1、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月利率 。3、合同有效期內合同利率不變。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利息計算公式: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月利率/30。3、結息方式 借款人按月結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每30日為一個月,每月的最后一日為結息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第五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1、借款人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3、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4、對于4、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借款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違約金),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1、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并使用貸款。2、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3、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4、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5、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5、通知貸款人:(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發生變更;(4)商號及其他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更;(5)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個人或商號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6、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7、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6、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8、貸款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由借款人承擔。第八條 違約責任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人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繼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向貸款人支付利7、息外,還應按照每日以借款金額的萬分之十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3、借款人若違反約定期限提前還款,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4、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宣布債權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貸款,并依法處置抵押物:(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資金用途;(2)未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為除貸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3)抵押物未按照貸款人要求投保險,或抵押物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抵押物可能滅失、或擅自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出8、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典當、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等)抵押物;(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7)借款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含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責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貸款人認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8)抵押物有隱蔽瑕疵或抵押物的市場價急劇下降的,借款人應收到自貸款9、人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換,并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9)抵押物滅失、部分損毀或價值減少,借款人應自收到貸款人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換,并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10)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但借款人在上述情形出現后三日內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換或補足,并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的除外;(11)拒不接受貸款人經辦人對抵押財產進行查驗或拒不接受貸款人對借款人貸款用途進行檢查和監督或在上述查驗、檢查、監督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12)拒不配合貸款人的對賬要求的;(1310、)出現其它嚴重危及貸款人利益的情形。第二部分 抵押條款第九條 抵押物抵押人自愿將其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位于 ,建筑面積 的房產,房產證號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號為 的房地產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借款的擔保,并保證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的相關有效證明和資料由雙方確認后交與抵押權人保管。第十條 抵押人陳述及聲明1、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2、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借貸條款部分的內容,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擔保完11、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3、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4、抵押人房產如屬共有房產,必須有房產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貸款的證明文件或授權委托書;5、 抵押人僅有一套住房或抵押人房產有老年人居住的,必須由第三方承諾保證有供抵押人及老年人移居的第二住所,并出具書面承諾書;6、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以及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7、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8、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抵押權12、人。第十一條 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公證、鑒定、評估、登記、保險、過戶、拍賣等事項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在本合同簽訂后 2 日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須將抵押登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險單、抵押物權屬證書原件或抵押登記證明等有關文件)交存于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 2 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從抵押權設立之日起至抵押擔保的債13、權全部實現之日止。第十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1、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三部分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和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本合同項下各條款間相互獨立,各條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條款的影響。某條款或某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有效。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1、本合同項下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貸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訴。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第十七條 附則1、本合同項下的收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 4 份,由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 1 份,登公證機關執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年 月 日附:抵押物清單抵 押 物 清 單金額單位: 萬元(人民幣)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證號面積(平方米)評估值或原值(元)抵押率(%)實際抵押值(元)房產土地使用權抵押物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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