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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62834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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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 押 合 同合同編號: 抵押權人(甲方):抵押人(乙方): 鑒于: (以下稱:債務人)和甲方簽訂了編號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確保債務人全面、及時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乙方自愿為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及保證范圍1.1 乙方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數額為人民幣(大寫) 。1.2 本抵押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還款的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第二條 抵押物2.1 抵押物有關情況見附件“抵押物清單”。2.2 抵押期間,抵2、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三條 抵押登記3.1 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3.2 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 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四條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4.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權利憑證應交由甲方人保管。乙方同意隨時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對抵押物進行的檢查。4.2 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3、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乙方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4.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和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經甲方書面同意的,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第五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處理5.1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5.2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并為甲方認可的其他擔保。乙方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甲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債務人不按要求4、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5.3 如果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價值減少的,乙方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第六條 孳息6.1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甲方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6.2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此為選擇性條款,選擇下列 項:1、適用;2、不適用)7.1 乙方應向與甲方協商確定的保險公司按照雙方協商確定的險種和保險期限投保,投保的金額5、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甲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損于甲方權益的限制性條件。7.2 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終止、修改或者變更保險單,并應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確保本條約定的保險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違反前述約定,甲方有權決定投保或繼續為抵押物投保,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并可與因此可能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一并記入債權余額。 7.3 本合同簽署后 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提交該抵押物的保險單正本將因保險事件發生而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甲方。在本合同主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前,保險單正本由甲方執管。第八條 擔保責任8.1 如果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正常還款6、日或提前還款日未按約定向甲方進行支付,甲方有權依法及本合同的約定行使抵押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8.2 前款所指的正常還款日為主合同中所約定的本金償還日、利息支付日或債務人依據該等合同約定應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項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還款日為甲方依據合同等約定向債務人要求提前收回債權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項的日期。第九條 抵押權行使期間9.1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甲方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9.2 若主債權為分期清償,則甲方應在基于最后一期債權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前行使抵押權。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10.1 在擔保責任發生后,甲方有權與乙方協議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7、優先清償主債權。協議不成的,甲方有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10.2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在優先支付抵押物處分費用和本合同項下乙方應支付或償付給甲方的費用后,用于清償主債權。10.3 主債務在本合同之外同時存在其他物的擔保或保證的,不影響甲方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及其行使,甲方有權決定各擔保權利的行使順序,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擔保及行使順序等抗辯債權人。第十一條 本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11.1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或被撤銷。第十二條 乙方聲明與承諾12.1 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對抵押物享有8、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若乙方為法人的,則應依法注冊并合法存續)。12.2 乙方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乙方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乙方承諾在簽署本合同前將該書面許可交甲方保存。12.3 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內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12.4 乙方為第三人且為公司的,乙方提供該擔保,已經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其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本合同項下擔保未超過規定的限額。12.5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會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9、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經或將會取得設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有關批準、許可、備案或者登記。12.6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12.7 乙方未向甲方隱瞞截止本合同簽訂日在抵押物上存在著的任何擔保物權。12.8 若發生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擔保物權、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12.9 抵押物為在建工程的,乙方承諾在該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如存在第三人的優先受償權,乙方承諾使該第三人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書面聲明,并交甲方執管。第十三條 締約過失13.1 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拒絕辦理或拖延抵押登記,或因乙方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10、,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構成締約過失。13.2 因締約過失致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對甲方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及處理14.1 以下情況之一即構成或視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違約:(1)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2) 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依法及/或根據本合同有關約定處分抵押物;(3) 發生本合同第五條所述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情形,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4)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者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5) 乙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11、;(6) 乙方終止營業或者發生解散、撤銷或破產事件。14.2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乙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2) 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其他合同;(3) 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4) 行使抵押權; (5) 甲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5.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采用與主合同之約定相同的爭議解決方式。15.2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第十六條 附件16.1 下列12、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 抵押物清單;(2) 。第十七條 通訊17.1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與抵押權設立18.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則自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18.2 抵押權于合同生效之時設立。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及債務人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頁以下無正文)甲方(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乙方(公章/簽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附件:抵 押 物 清 單編號: 年 字 號抵押物名稱數量評估價值所有權/使用權歸屬 (權利憑證號碼)所在地登記機關7